至死者,徒一年。故杀者,加一等。其有愆犯,决罚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议曰:“主殴部曲至死者,徒一年”,不限罪之轻重。“故杀者,加一等”,谓非因殴打,本心故杀者,加一等,合徒一年半。其有愆犯,而因决罚致死及过失杀之者,并无罪。
问曰:妾有子,或无子,殴杀夫家部曲、奴婢,合当何罪?或有客女及婢,主幸而生子息,自馀部曲、奴婢而殴,得同主期亲以否?
答曰:妾殴夫家部曲、奴婢,在律虽无罪名,轻重相明,须从减例。下条云“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妾子殴伤父妾,加凡人三等”,则部曲与主之妾相殴,比之妾子与父妾相殴法:即妾殴夫家部曲,亦减凡人二等;部曲殴主之妾,加凡人三等。若妾殴夫家奴婢,减部曲一等;奴婢殴主之妾,加部曲一等;至死者,各依凡人法。其有子者,若子为家主,母法不降於儿,并依主例;若子不为家主,於奴婢止同主之期亲。馀条妾子为家主及不为家主,各准此。客女及婢,虽有子息,仍同贱隶,不合别加其罪。
323.部曲奴婢过失杀伤主
诸部曲、奴婢过失杀主者,绞;伤及詈者,流。
【疏】议曰:部曲、奴婢,是为家仆,事主须存谨敬,又亦防其二心,故虽过失杀主者,绞。若过失伤主及詈者,流。不言里数者,为止合加杖二百故也。
即殴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已伤者,皆斩;詈者,徒二年;过失杀者减殴罪二等,伤者又减一等。
【疏】议曰:部曲、奴婢殴主之期亲,谓异财者;及殴主之外祖父母者:绞。伤者,皆斩,罪无首从。詈者,徒二年。过失杀者,减殴罪二等,合徒三年,加杖二百。过失伤者,又减一等,合徒二年半,加杖一百八十。
殴主之缌麻亲,徒一年;伤重者,各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加一等。加者,(加入於死。)死者,皆斩。
【疏】议曰:部曲、奴婢殴主之缌麻亲者,无问正服、义服,并徒一年。“伤重者”,谓殴罪重於徒一年,各加凡斗一等。假有部曲,用他物殴主缌麻亲内损吐血,依凡人合杖一百,犯良人加一等,缌麻加凡人一等,合徒一年半。若奴婢以他物故殴主之缌麻亲伤,准凡人合杖九十,奴婢犯良人加二等,此条伤重又加一等,合徒一年半。故云“伤重,各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加一等”,谓奴婢用他物殴伤小功亲,徒二年;大功,徒二年半。是名“递加一等”。注云“加者,加入於死”,假如部曲殴主大功亲折支,准凡人徒三年,部曲加一等,合流二千里,其大功亲加三等,合绞,即是“加者,加入於死”。其缌麻、小功,部曲有犯,各从本罪准此加例,加应入死者,处绞。“死者,皆斩”,谓奴婢、部曲殴主缌麻以上亲至死者,皆斩,罪无首从。
324.殴缌麻小功部曲奴婢
诸殴缌麻、小功亲部曲奴婢,折伤以上,各减杀伤凡人部曲奴婢二等;大功,又减一等。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议曰:“殴缌麻、小功亲部曲”,谓殴身之缌麻、小功亲部曲。减凡人部曲二等,谓总减三等。假如殴折肋者,凡人合徒二年,减三等,合杖一百。若殴奴婢折齿,凡人合徒一年,奴婢减二等,缌麻、小功亲奴婢又减二等,总减四等,合杖七十。故云“折伤以上,各减凡人部曲、奴婢二等”。“大功,又减一等”,谓殴大功部曲折齿,总减四等,合杖七十;若殴大功奴婢,合杖六十。自外殴折伤以上,各准此例为减法。其有过失杀缌麻以上部曲、奴婢者,各无罪。
325.殴伤妻妾
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
【疏】议曰:妻之言齐,与夫齐体,义同於幼,故得“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合绞。以刃及故杀者,斩。殴妾,非折伤无罪;折伤以上,减妻罪二等,即是减凡人四等。若杀妾者,止减凡人二等。
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皆须妻、妾告,乃坐。即至死者,听馀人告。杀妻,仍为“不睦”。)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议曰:“若妻殴伤杀妾”,谓殴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注云“皆须妻、妾告,乃坐”,即外人告者,无罪。“至死者,听馀人告”,馀人不限亲疏,皆得论告。“杀妻,仍为不睦”,妻即是缌麻以上亲,准《例》自当“不睦”,为称“以凡人论”,故重明此例。“过失杀者,各勿论”,为无恶心,故得无罪。
326.妻殴詈夫
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须夫告,乃坐。死者,斩。
【疏】议曰: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假如凡人以他物,殴伤人内损吐血,合杖一百,加凡斗三等,处徒二年。此是计加之法。“须夫告,乃坐”,谓要须夫告,然可论罪。因殴致死者,斩。
媵及妾犯者,各加一等。(加者,加入於死。)过失杀伤者,各减二等。
【疏】议曰:依令:“五品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