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一赴外,户内余丁,依旧存留系籍,以备边防,更不教阅。」从广西经略司请也。
七年正月二十五日,荆湖南路兵马(铃)[钤]辖谢麟言:「乞依旧制,于邵州邵阳、武冈、新化等县

中等以下户,选充土丁弩手弩:原作「拏」,据《长编》卷四六九改。,与免科役,七年一替,排补将级,不拘替放年月,分作两番,边寨防托,不得雇人。每遇上番,依禁军例教阅武艺,及专习木弩。如妄有役使,并依私役禁军法。」从之。
绍圣三年三月十六日,诏:「广南东西路枪手土丁,依熙宁旧法,一年县教,一年上州。」以枢密院言元佑以来罢上州法,虑因此渐成废惰,故有是诏。
四年二月四日,诏淮南东西、江南东西路巡检,并依旧法,全招置土兵。
元符元年四月十三日,泸南安抚司言泸南:原作「诏南」,据《长编》卷四九七改。:「泸州义军,乞于十月农隙之际,赴所属犒设,以便夷众。应推排到义军职级,亦乞委自本司出帖,每年合支衣物,乞据数给与逐处义军职级,庶几均被恩赐。」从之。
二年六月三日,环庆路总管司言:「展筑庆州白豹城毕,系控扼处,全藉土兵戍守,合添置住营马步军二指挥。」从之。
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枢密院言:「京西路安抚提刑司奏,乞依元丰五年诏,巡检司全置土兵,仍须招有户籍或有主户一名保住者。」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二月八日,诏(有)[以]边事宁息,减放秦凤路土兵。
大观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诏:「诸处捕盗巡检下兵士,捕捉不行,多是逐县弓手捕获,可令诸县各增置弓手。小县一十人,中县十五人,大县二十人,其役钱令敷出。」
政和六年六月四日,诏:「诸县尉司招置弓手,不许上三等人户投充投:原作「役」,据下文所述改。。近来往往作弊计会,县官漫不省察,致使

下等人户承带攒下夫役、支移科买等,以至破产。自今上三等人户辄敢计会投充者,每名立赏钱三百贯文,许人告,以犯人家财充赏。(行)[将]官吏、本保正副依条科罪,不以去官、赦降原减。其见今冒役之人,仰逐路提刑司指挥州县,并行改正,自首特与免罪。」
十二月七日,诏:「河北路有弓箭社县分,已降指挥,解发异等。所有逐路县令、佐,候岁终教阅了毕,仰帅司比较。每岁具最优最劣各一县,取旨赏罚,以为劝沮,仍着为令。」又高阳关路安抚使司奏:「准大观三年十一月内朝旨,弓箭社人依保甲法推赏社:原作「射」,据《宋史》卷一九○《兵志》四改。。准政和保甲格,比较最优县令、佐各减磨勘三年,巡检减磨勘二年;最劣县分令、佐各展磨勘三年展:原无,按《宋史》卷一九○《兵志》四作「最优劣县令各减、展磨勘年有差」,盖言优者减年、劣者展年,据补。下句同。,巡检展磨勘二年。若到任不及半年应赏罚者,并减半。即不经管勾聚教者,不在比较之限。」诏弓箭社准保甲格赏罚施行。
十八日,朝请大夫许毂奏:「本朝联保甲于西北,籍枪杖于东南,深得寓兵于农之意。窃见东南诸枪杖手籍多至千员,下不减数百,其间系籍经年,寖失稽考,至疲癃力竭而莫或检视,事艺日退而未尝审察,名编于籍而人实不存。每遇岁终按阅,始行追呼,旋驱游(子)[手]代名充数。望申 州县,严加括责,询访少壮通习事艺之人,重加较试,籍记姓名年甲,预为之备。」从之。
宣和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诏:「四川自讨荡晏州并绵、茂作过番部之后,开斥土疆,建置城寨,接连蕃界,全籍

土兵,以备战守。应成都府等路土兵,可依陕西、河东法,除训练官得差破外,余并不得役使接送。(铃)[钤]辖司检察,季具有无违戾申枢密院。」
三年六月十四日,诏福建路枪杖手,依元丰法隶提刑司。
七月二十四日,兵部言:「熙丰间,民兵总籍几至百万,而京畿三路保甲不与焉。近因江西漕臣请,本路枪杖手元丰七年以八千三十五人为额,至元佑中减罢七千一百四十二人,元符间虽尝增立人数,比之元额,犹减七分。乞诏诸路监司、帅臣并遵熙、丰旧制补足元额,并后来损益之因,与今日增阙之数,岁申本部,按籍检察。」从之。
十一月十二日,诏:「近降指挥,弓手依元丰法,募上三等人户,候召募到人,方得替罢。访闻官司奉行苟且,其见存之人,计属障栏,至今岁余,未见抵替了当。可立限一季,须管数足,监司、廉访使者候限满,觉察以闻。应重法地分准此。」
六年五月一日,中书省言:「勘会巡检下招置土军,自来不给口券,止于本寨月粮内零碎并合,令人担夯随行,以充口食。既将带不多,则沿路必致饥饿,逃窜作过。缘此,巡检虽出,不过旬日便回,多不遍由地界警捕。欲巡检应管两县以上,或都巡检,并于所属州,先次出给差带兵人都口券一道,付逐官拘掌。每遇出巡捕盗,即抄上所带的实人兵姓名、月日,于〔在〕所仓驿,每人每日支借口食本色米豆二升,应付逐日吃用,候回日 纳。其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