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间,当又

胜今日。」臣允文奏曰:「凡战守之用,陛下日留圣念。惟是诸军衣甲,非一日之力所能办。臣亦屡尝奏知。」上曰:「极是。」
十二月六日,宰执进呈陈敏奏:「楚州马逻等处添差屯兵,今既讲和,恐对(镜)[境]生疑不便。」上曰:「此说亦是,可从之。」
二年正月七日,宰执进呈吴璘、王宣探到事宜,上曰:「皆是探人(选)[撰]造,不须得看,岂得便有此事。」洪适等奏曰:「边臣要得如是,恐人易之尔。」
三月七日,宰执进呈胡明乞差臧珪本州岛缉捕盗贼,适奏曰:「楚州先系极边,有此窠阙。中间收复泗州,即为次边,此阙遂罢。今(故)[胡]明引极边例复创置。」上曰:「既系极边,可以从之。」
二十一日,宰执进呈濠州申:「对境有过来打劫贼徒,为总首等人夺回牛马,赶逐过淮北去。」适等奏曰:「淮上有都巡检分定地界,今此全不会合,只是总首等人追赶。上曰:可往取问,仍发牒本,(今)[令]盱眙军备牒对境。」
五月二十八日,枢密院言:「勘会海船兴贩货物等往山东,累降旨挥断罪禁止,〔非〕不严切。访闻近来公然冒法兴贩。」诏令刑部检坐见行条法旨挥行下。如有透漏及装发,州县知、通、令、佐当职官吏,令监司觉察按劾,重行窜责。仍令沿海州军守臣,旬具无透漏船只闻奏。
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谏议大夫陈天麟言:「近探报虏聚粮储增戍,以其太子为元帅居汴。宜预择将帅,讲究备御之策。」上谓宰臣曰:「此今日急务。昨王琪请筑扬州,卿等见文字否 」叶颙奏曰:「王琪至都堂,议论尚未定。」魏杞奏曰:「淮东之备,宜先措置清河、楚州、高邮一带,庶可遏。」上曰:「若把定高邮,不放粮船过来,则虏不能久留淮上,自当引去也。」
三月二日,宰臣叶颙奏乞免抽回江州军马,上曰:「此岂得已,然事亦要熟商量。近来招兵练兵皆容易,惟养兵最难。此岂有定论,他时财赋有余,自可增招。」颙又奏曰:「昨日陈敏对,陛下必已分付六合事。」上曰:「亦说来,却欲带步司人去。」颙奏曰:「若只令陈敏备高邮至楚州一带绝粮道,其人甚晓地利,且有志立功名。」上曰:「若陈敏守高邮甚好,却别择一步帅,亦难得人。」
七月十八日,谏议大夫陈良佑奏事,上宣问:「外问有何所闻。」良佑奏:「民间传边事动,因论边事,多是两下说成。为备虽不可已,要不可招敌人之疑。惟当爱惜民财,休养士卒,一有警急,则富者(戍)[输]财,勇者出力。如近日修扬州城,众论以为无益。」上曰:「正欲为备,如何无益 」良佑奏:「扬州僻在一隅,万一虏人冲突,兵不能守,则是为虏人筑也。目今遣二三万人过江,则虏中间探,却恐使成边衅。」上曰:「若临淮则不可,在内地亦何害 」良佑奏:「更愿陛下审思之。今日为备之要者,无过选择将帅,收蓄钱粮,爱民养士,勿妄用其财,勿妄使其力。如此而后可。」上曰:「卿言甚是。」
闰七月十九日,宰执进呈殿前司申,与镇江军分认南北修扬州城,因奏南北分,恐不均平。上曰:「北边乃受敌处。」

芾奏曰:「不如令东西分。」上曰:「好。」
十月八日,上宣谕宰执曰:「昨日有从官奏云:边事规模未定。」叶颙奏曰:「臣等日夕讲究,亦且徐徐措置。」上曰:「维扬城筑已毕,更得来年一冬无事,足可经略。」陈俊卿奏曰:「淮上规模,须久任守臣,迟责其 。有不职者,早宜易之。」上曰:「极是。」
四年四月十二日,臣僚言:「淮上客旅多是过淮博易,往往寄附书信,传报两下事端,窃虑引惹生事。乞令盱眙军守臣将往回客旅并五人结为一保,互相委保,不敢寄附两下书信文字。许诸色人告捉,赏钱五百贯,更以客人随行物货充赏。犯人决配,籍没家财,同保人一等坐罪。其同保人内有能告首,依此支赏。」从之。
二十七日,江南东路安抚使史正志言:「和州沿路多商贩牛纲,少者亦不下十余头。自江西贩往濠、寿、光州极边去处,而光州为最甚。其间亦是鳔胶市易铜钱情罪。乞行下沿边州郡,重立赏格,严切禁止。」得旨,令刑部限三日立法,申三省、枢密院。本部看详:「商旅贩牛过淮并知情引领停藏负载之人,并透漏去处赏罪,欲乞并依已降鳔胶过淮指挥施行。」从之。大理寺契勘:「兴贩鳔胶之物泛海,不以是何州县捉获,及其余水陆路往次边州军捉获者徒二年。以物估价及二贯,加一等过,徒三年;三贯加一等。徒罪皆配千里,流罪皆配远恶州。若于极边州军捉获者,徒三年。以物估价外,二贯加一等。徒罪皆配三

千里,流罪皆配海外。十贯绞。已过界捉获者,不以多寡,并从军法定断,仍并奏裁。许诸色人告捕。其知情引领停藏负担乘载之人,并减犯人罪一等,各依犯人配法。经由透漏州县官吏、公人、兵级,并减犯人罪一等。以上并不以去官赦降原减。今后兴须之物往极边并次边及其余州军货卖者兴须:疑有误。,除尽给随行物与告捕人充赏外,徒罪,命官转一官,(注)[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