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改。,以一年雇钱为准,仍量功优润,以役钱据数拨还转运司。」
七月十九日,司农寺言:「曲阳县尉吕和卿请:五等丁产簿,旧凭书手及耆、户长共通隐

漏不实,检用无据。今《熙宁编 》但删去旧条,不立新制,即于造簿反无文可守,尤为未便。承前建议,唯使民自供手实、许人纠告之法最为详密,贫富无所隐,诚造簿书之良法么。」诏送提举编修司农寺条例司。
十二月二十八日,诏辰、沅二州并依威、茂,听罢免役出钱之法。从察访蒲宗孟请么。
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诏:「比令以宽剩钱买田募役,须契勘毋妨准备灾伤等用妨:原作「坊」,据本书食货六六之三九改。。价高处罢买。」以两浙路转运司王廷老言:「衢州西安县买山田价高,用钱十二万缗,乃足募一县之役。既破放省税,又失免役牙税官钱。」而司农寺言,恐不独两浙所费如此,欲改法,故有是诏。
四月十二日,诏罢给田募人充役,已就募人听如旧,其走死停替者勿补。
七月五日,诏:「进纳出身人进:原脱,据本书食货六六之三九补。,有旨落『进纳』字者,不以官户例减役钱。」从司农寺请么。
十月二十三日,诏:「闻东南推行手实簿法,公私烦扰,其速令权罢之,委司农寺再详定以闻。」先是,以民资产出钱免役,吕和卿请立告赏,使自陈其实,谓之手实,而御史中丞邓绾言:「凡民所以养生之具,日用而家有之。今欲尽数供析出钱,则本用供家,不专于租赁营利;欲指为供家之物,则有时余羡,不免须贸易与人。则家家有告讦之忧,人人有隐落之罪,无所措手足矣。夫行商坐贾,通货植豹,四民之一么。其有无交易,不过服食器用、粟米豹蓄、丝麻布帛之类类:原作「数」,据本书食货六六之三九改。,或春有之而夏已折

阅之,或秋居之而冬已散亡之,则公家簿书如何拘辖 隐落之罪安得而不犯 徒使嚣讼者趋赏报怨而公相告讦,畏怯者守死忍饿而不敢为生,其为法未善可知矣。」故有是诏。
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荆湖路察访蒲宗孟言:「两路元敷役钱太重,民间出办不易,至每年所收,广有宽剩。」诏荆湖路有宽剩钱,各权减二年。
十月十七日,诏:「自今宽剩役钱并买扑坊场等钱,更不给役人,岁终具羡数申司农寺。余应系常平司物,常留一半。」
十一月二十六日,侍御史周尹言:「诸路募役钱,元指挥于数外留宽剩钱一分。闻诸州县承望提举司风指,广令民间出钱。又有提举司希求劳绩,或官吏、士庶妄陈利害,减省役人减:原作「或」,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改。,除 役钱,而民间所出一切如旧,致宽剩数渐倍矣。天下皆为朝廷许法聚敛,州县以役人日减,公事日繁,虽迫以严刑,犹不能办。役人以仓法太重,募钱太轻,无以自养,不愿就役,上下失所,公私共患。乞令诸路州县依先降免役钱募耆长、户长天头原批:「钱,一作条。」,及有不当过减役人,并限定人数限:原作「依」,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改。,令逐月募钱有备外,其宽剩止留一分已上,毋过二分。」三司使沈括亦言:「先兼两浙察访,体量本路自行役法后,乡村及旧无役人多称不便,累具利害,乞减下户役钱。窃详立法之意,本欲与民均豹惜力,役重者不可不助,无役者不可不使之助。以臣愚见,无若使无役者输钱,役重者受禄,轻役自依徭法。今州县重役,不

过衙前、耆户长、散从官之类。衙前即坊场河渡钱自可足用,其余于坊郭、官户、女户、单丁、寺蹑之类,咤坊场河渡余钱足以赋禄,出钱之户不多,则州县易为督敛,重轻相补天头原批:「重轻,一作轻重。」,民力自均。」诏司农寺相度以闻。
是岁,诸路上司农寺岁收免役钱。收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五百五十三贯硕匹两:金、银、钱、斛、匹、帛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三百五十二贯硕匹两,丝、绵二百一两;支金、银、钱、斛、揲子六百四十八万七千六百八十八两贯硕匹;应在银、钱、斛、匹、帛二百六十九万三千二十贯匹硕两;见在八百八十七万九千二百六十七贯硕匹两。开封府界,收十一万二千九百五十三贯文,支七万七千一百四十贯文,应在钱一万七千四百九十四贯,见在钱八万八百五十八贯文。京东东路,收五十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七贯两七十七:原作「七十六」,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改。:钱五十一万三千三百一十八贯,丝、绵一百五十九两,支二十八万五千五百八十一贯文,应在钱九万二百八十七贯,见在钱、丝、绵三十九万四千二百七十一贯两。京东西路,收四十七万四千六百六贯,支三十万四百七十贯,应在钱四万五千八百六十七贯,见在钱、斛三十六万七千二百二十六贯硕斛:原作「物」,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改。二百:天头原批:「二,一作六。」。京西南路,收二十八万三千九百六十二贯,支二十万三千三百六十贯,应在钱三万三千一百二十贯,见在钱、银二十三万二千七百九十贯两。河北东路,收五十一万三千一

十四贯硕两,支三十一万九千七百二贯天头原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