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作十」。,应在钱五万五百一十贯,见在四十六万二千一百八十一贯硕匹缗。河北西路,收六十二万三千九百三贯硕三千:眉比:「三,一作八」。,支三十二万九千七百七十九贯硕,应在钱九万一千四百八十七贯,见在五十九万四千八百七十五贯硕束。永兴军等路,收九十五万四千一百三十二贯,支五十二万六百三十四贯,应在九万一千八百八十二贯:钱九万一千八百四贯,见在七十七万二千八百六十一贯硕束。秦凤等路,收四十一万三千四百二十二贯,支二十五万九千四百三十一贯,应在四万八千三百五十八贯,见在钱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五十七贯。河东路,收五十二万五千三百七十二贯硕两,支二十九万六千二百五贯硕片,应在一十万二千三百五十六贯硕两,见在五十七万二千九百三十五贯硕匹两束。淮南东路,收四十九万四千八百三十贯,支三十万六千九百五十八贯,应在一十七万六千五十三贯硕,见在钱二十三万二千二十六贯。淮南西路,收三十四万八千二百贯,支二十四万二千一百四十五贯,应在钱一十四万一千八十六贯,见在钱二十万三千三百三贯。两浙路,收八十万五千八百四十四贯「贯」后原衍「见在钱五十四万」七字,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一删。,支六十八万九千二十贯,应在钱三十三万一千二百二十六贯,见在钱五十四万一千六百五十二贯。

江南东路江:原作「河」,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一改。,收三十八万六千八百五十六贯,支二十二万八千三百三十八贯,应在一十八万八千六百一十八贯,见在钱二十六万七千六百八十二贯。江南西路,收三十九万六百六十一贯匹,支一十九万九千二百五十九贯,应在二十九万六千五百九贯硕,见在五十三万四千三百八十六贯硕匹两片。荆湖南路,收三十九万五千八百八十三贯,支一十八万九千三百九十一贯,应在钱一十一万二千二百三十贯,见在六十六万七千八十四贯硕两。荆湖北路,收三十一万八千六百六十四贯,支二十五万三千三十二贯,应在二十七万三千二百八十九贯匹,见在二十万七百一十七贯。福建路,收三十七万四千三百九十八贯,支一十八万九千一百八十六贯,应在钱九万三千五百一十四贯,见在五十三万六十五贯。成都府路,收六十六万九百四十九贯,支四十三万一千九百四十五贯,应在钱五万二千七百三十三贯,见在钱三十六万九千二百三十二贯。梓州路,收三十四万六十六贯,支二十三万一千二百四十五贯,应在三万八千五百六十贯,见在二十四万三千七百八十二贯匹两硕道。利州路,收四十二万九百七十五贯,支一十七万三千四百二贯,应在一万四千三十九贯,见在二十四万六千八百九十九贯匹两。夔州路,收二十

二万八千九百三十六贯两,支一十七万七千九百一十八贯两,应在四千一百二十八贯,见在二十万一千九百二十五贯两。广南东路,收二十三万三百五十四贯,支一十四万六千八百六十一贯,应在一十五万九千二百二十贯,见在八万七千五百一十七两两。广南西路,收二十万六千三百九十六贯,支一十二万四千八百六十八贯,应在一十四万五千五百八十七贯,见在一十万二千二百五十五贯。
熙宁十年四月二十九日,司农寺言:「勾当公事王觉同江南西路监司、提举司相度:兴国军永兴县民每税钱一出役钱一,今减二分。」诏减五分。
七月九日,翰林学士、起居舍人、权三司使沈括守本官,为集贤院学士、知宣州。先是,侍御史知杂事蔡确论括以白札子诣吴充陈说免役事,谓可变法,(今)[令]轻役依旧轮差。括为侍从近臣,既见朝廷法令有所未便,不明上章疏,而但于执政处阴献其说。兼括累奉使察访,职在措置役法,是时但欲裁减下户钱数,未尝言复差役。今非其职而遽请变法,盖自王安石罢相,括恐大臣于法令有所改易,故潜纳此说以窥伺其意,为附结之资。故有是命。
元丰元年正月十七日,判司农寺熊本言:「近诸路皆言甲头
催税未便甲:原作「田」,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二改。,今相度:欲令诸路依元定役法钱数雇募户长。如未有人应募,据税户多少,轮四等以上保丁催税,每都保毋得过五人。每人须催百户以上须:原作「虽」,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二改。,量所催多少支给雇钱给:原作「结」,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二改。,共无得过充雇户长钱数。仍依

旧一岁一替,愿再充者听。如有违犯,并依旧条内甲头减户长一等。」诏送司农寺相度以闻。
十八日,诏:「诸路命官使臣,咤军期亡殁,其子娉不该荫免者,本户役钱减放五年。」从司农寺请么。
十九日,诏诸路依旧置牙司。从司农寺请么。
二十七日,司农寺言:淮南东路提举司乞本路并用乡村民户物产实直钱数敷出役钱。从之。
闰正月四日,秦凤等路提举司乞增募州县裁减过当役人及增雇钱,从之。
十月三日,诏自今年八月降朝旨后,诸路咤行役法,实用军人请受,比较所代役人雇食等钱,岁终具数申司农寺拨还。从本寺请么。
十三日,御史中丞、判司农寺蔡确言:「常平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