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者,亦宜量限分数,庶几经久不为弊法。兼闻本路差注往往未至尽公,盖缘地远,朝廷不能 察,而审官吏部所见,不过文具而已。仍乞八路凡有员阙及遇指射,皆使提点刑狱司通知,如有情弊,亦许取索点捡闻奏。」诏八路差官,自今委提点刑狱司逐季取索点捡,如有违法,具以闻。仍令中书本房立法。
二十六日,诏:「自今堂选堂占悉罢,以劳得堂除者减磨勘一年,选人不依名次路分占射差。」
五年二月一日,诏:「吏部拟注官过门下省,并侍中、侍郎引验讫,奏候降送尚书省。若老疾不任事及于法有违者,退送改注。仍于奏钞内贴事因进入。」
五月,改审官东院为吏部尚书左选。
九月十六日,诏:「应尚书吏部陈乞留台宫观、国子监人年六十以上兼用执政官恩例者,通不得过三任。」
六年五月十二日,诏:「臣寮恩例陈乞差遣,承务郎以上与减磨勘一年,大小使臣减一年一季磨勘,选人免试,执政官依五年五月内旨挥。」五年五月旨挥,《实录》不载。
六月十八日,诏尚书吏部四选:应犯人合入远小处监当差遣人,并不许叙祖父母、父母老疾,指射家便差遣。
闰六月七日,尚书吏部言:「二广承务郎以上任烟瘴处

差遣,除知州系朝廷差外,余过满一年,乞放罢。」从之。
八月九日,上批:「吏部尚书李清臣,依先面谕,编集本部见隶籍承务郎以上乡贯、出身、历任及所历差遣功过目,为备选具员,凡十册,于朝廷官使人材,实亦有助。宜令依本录上中书省照用。」
二十八日,尚书刑部言:乞应吏部补授大理寺左断刑官,先与刑部大理寺长贰杂议可否,然后注拟。仍取经议得循资以上人充,正阙以丞补,丞阙以评事补。诏刑部、吏部同着为令。其后着令司直、评事阙选尚书及侍郎左选人,丞阙止选尚书左选人,仍经任司直或评事系亲民资任者。以上二件,其初改官应入知县人,亦选正阙。选丞或司直、评事,见系通判以上资序。以上所选,仍不限见任、授讫未赴,即曾失入徒以上罪以决或死罪,若私罪情重及赃罪,或停替后未成任,各毋得入选。
七年正月十三日,吏部言:「准诏定夺绘像臣僚之家食禄人法。看详致仕停俸年七十以上,受官事故勒停无叙法,残疾不堪入仕,不理选限之官,欲并不为食禄人。」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闰二月八日,资政殿学士曾孝宽言:「乞下吏部取官制以前举官名数,委官司裁定。有可以仍旧者,着为令。」诏可。
二十八日,诏:「八路知州、通判、签判、监司属官、承务郎以上知县、大小使臣员(关)[阙],并归吏部差注。内接送人合支顾钱者,并合只差兵士。内有专条并奏差,及一时旨挥及其余阙,并水土恶弱及自来差摄官处,并依旧。」
六月一日,诏新复郡县知州军并堂选,余吏部选差。
十四日,诏吏部重修简要选法以闻。
十月四日,诏内地及川、广知州、通判除堂除人外,并以三十个月为任。
二年八月十六日,三省言:「应曾历省府推判官、台谏寺监长贰郎官、监司人并合堂除,而知州军阙少,每于吏部取差,有妨本部拟授。」诏以前后条参酌,使两不相妨,立法以闻。于是以知州军阙一百四上,朝廷以九十八分吏部。
三年十一月四日,三省言:「在京堂除差遣,累有增改,而吏部阙少官多。今裁定寺监主簿、太常寺太祝、奉礼、光禄寺太官令、元丰库牛羊司、京东排岸司、诸宫院教授、太康、东明、考城、长垣知县,并吏部差,俸钱依在京分数。」从之。
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吏部言:「比诏内外官司举官悉罢,令本路立定合举官处。今请尚书(在)[左]选除榷货务等仍旧举官外,左右厢店宅务、文思院、太常寺、协律郎、内酒坊、法酒库、作坊、八作司、通判军使、准备勾当、市舶司、经抚库务等,尚书右选除都大巡河及御厨等仍旧举官外,法酒库、内酒坊、街道司、作坊、八作司、便钱博易务、排岸司、都监、巡检、军使、知监、县监、修营房等,侍郎左选职官、令录、判司簿尉并凤翔司竹监、独员县令、城寨主簿、监当、县尉等,

侍郎右选武学学谕、巡检、寨主、催纲、押纲、文思院、作坊、八作司等,城寨军使、知县、县尉、巡检、监押、巡防、勾当公事、指使、准备差使、部役、押队、退背河埽、催纲、监当等,并从本部注拟。」从之。
五年正月十八日,中丞梁焘言:「尚书左选有本等人不就,知州、通判、知县员阙数多,虽许权宜发遣,须俟过满起请,致常有积压。乞许以次等人指射差注。」诏吏部相度以闻。
四月十一日,吏部言:「大理寺并太学正、录等官,及编修敕令式之类,应不用举主转官者,乞差承务郎以上。」诏除秘书省正字、太学博士、大理寺官外,从之。
八月二十二日,吏部言:「官员犯私罪,若老疾差替者,依近敕便令罢任外,其公罪差替并候替人,愿罢者听。」从之。
六年五月十八日,吏部言:「按条,官员不因罪犯体量离任,注谓举辟及对移、就移、避亲、丁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