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抃、冯京以前执政为安抚使,故见钤辖仪稍杀故也。
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诏:「百官见执政、三省给事中、中书舍人、侍郎以上、省寺监长官及待制横行以上诣厅,余官并诣三省、枢密院聚厅处。即有所请召并属官及亲戚不以服纪,不用此法。」
五月一日,诏:「自今宰臣上马,枢密院次之,诸司又次之。左右丞上下马处并同两省侍郎。」
十四日,御史台言:「尚书左丞蒲宗孟、右丞王安礼贺仆射上尚书省,于都堂下马。检会三省执政官上下马仪范,尚书左右仆射许至都堂,左右丞于本厅。今

官府虽寓居,缘各有拟定厅事。按宗孟、安礼身为执政,当朝廷董正名分之初,宜身先百执,遵行宪度,乃率先违法犯分,群工庶尹,何以观仰!请付有司推科。」安礼争论上前,以为今日置左右丞为执政官,不应有厚薄。左右丞于都堂上下马自此始。
十五日,诏:「枢密院自(合)[今]应入进文字,自来用押字者,并依三省例书臣名。」
笏。」 十九日,诏:「翰林学士、两省官见执政官议事,并系 ;六曹尚书以下并
二十三日,〔诏〕应六曹寺监长二以下如有公事己见不同,许独至执政聚厅处具事状申议。
六月十九日,诏:「尚书侍郎奏事,郎中、员外番次随上殿,不得独留身。侍郎以下仍不得独乞上殿。其左右选奏事,非尚书通领者,听侍郎以下郎官自随秘书、殿中省。诸寺监长官视尚书,二丞以下视侍郎。六曹于都省禀事,亦准此。侍郎以下仍日过尚书厅议事。」
八月六〔日〕诏:「执政官退朝上马,宰臣于枢密院隔门内,知枢密院以下于隔门外。都堂聚议退,左丞于门下侍郎厅,右丞于中书侍郎厅。」
六年七月十四日,诏陕西、河东经略司:「闻诸路蕃官虽转大使臣,并在汉官小使臣之下。朝廷赏功转资,以为(缴)[激]劝,如此卑抑,则孰知迁官之荣 可定汉蕃官序位以闻。」后河南、〔河〕东经略司言:「蕃官部堡塞兵出战,常以汉官驱策,恐难与汉官〔序〕位。」尚书兵部言:「乞应汉蕃官非统辖者并序官。」从之。
九月十一日,诏品

官诣尚书省并六曹上下马依杂压,诣尚书省太中大夫以上就第一贮廊,监察御史以上就过道门。诸六曹尚书诸:原作「诏」,据《宋史》卷一二○《礼二十三》改。、侍郎即太中大夫以上就本厅,监察御史以上就客位,余并过门外。
七年八月十五日,诏:「闻三省、枢密院出常早,妨六曹诸司结绝日务。自今冬夏并以未初为限,着于令。」
哲宗元佑五年八月十八日,合门言:「景德、祥符、宝元、熙宁中,朝廷委近臣梁颢、李〔宗〕谔、陈彭年、张知白、李淑、宋敏求同合门官修定仪制,行之已久,颇为详备。至元丰四年,诸司敕令式所厘为仪式令敕,比之旧仪,殊甚阔略。请委官与合门官以旧仪制图策并见行仪式令敕同看详修定,不分仪式令敕,仍旧为合门仪制。」诏枢密都承旨王岩叟、秘书少监王钦臣同合门官修定臣:原作「以」。查《宋史 王钦臣传》,钦臣元佑中为秘书少监,此即其人无疑。据改。。
绍圣二年十二月十日,诏:「诸官司出入局不以时,委统辖次第觉察举劾。」
元符元年十月二十九日,御史台言:「按元丰法,诸赴朝宴、庆贺、宣制、拜表、奉慰、行香、集议,若临时有急速公事,或上殿守门趁赴不及,并本处有条免赴者,并报御史台。元佑法,应免者不报,乞依元丰法。」从之。
文书令内无札子式,本部寻批送大理寺参详。经略、安抚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正月十八日,刑部状:「永兴军路安抚都总管司奏,逐司契勘久来行遣文字,除不系统摄及辖下州军去处并行公牒外,有管下县镇将领训练官司之类,并同札子行下。近

或都总管、钤辖等司事体稍重,于管下县镇将(分)[领]训练之类官司虽别无许用札子条式,其逐司自来旧例用札子去处,欲依旧施行。」从之。
崇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尚书右司员外郎、充讲议司参详官林摅奏:「检会元符令,诸命官不得容人过称官名。有兼官若检校官者,听从高称。其或有郡王称大王、正任称太尉、少卿称判寺、郎中、员外郎称省判之类,如此呵引,既非检校之官,即是过称官名,自合科罪。再详大王之称,止谓如亲王,太尉即须节度使或系检校官者。郎中、员外郎合以本曹或本司之名,少卿止合以本职称呼。欲乞申明行下。」从之。
仪制令内有州县官参知州,赞姓名致恭,见通判,阶上受拜,以至一簿尉参县令,亦曰受拜,此于臣下实为僣越。窃以昔日诸州长官礼上申陈,论及官属举书案、奉笔墨之类,陛下悉皆禁之。 政和三年八月十五日,中书省言,新提举淮东路常平应安道奏:「臣伏(今)今独赞姓名致恭、受拜之令未闻讲究,非人情所协。伏望将州县官赞姓名致恭、受拜全文重行详定。」从之。
十二月十一日,诏曰:「君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臣相与,休戚一体,则上下亲而政治举。属者时雪荐降,路滑马蹶,臣僚造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