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父焘追复资政殿学士、中大夫告命。」从之。
十月十五日,右太中大夫、充徽猷阁待制、提举台州崇道观汤东野上遗表,诏追复徽猷阁直学士,赠官与恩泽,以系曾勤王也。
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诏前朝散即王毅可特追复承议郎。以毅初缘上书得罪,为其子伦奉使金国,有请于朝,故有是命。
四月十九日,都省言:「何灌宣和末退师之后,父子死于国事,情有可矜,兼其子苏奉使有劳,理宜量行追复。」特与追复正侍大夫、中正军承宣使。
八年五月七日,诏:「左太中大夫、降充徽猷阁待制、提举江州太平观黄叔敖上遗表,特追复徽猷阁学士,赠四官,与致仕、遗表恩泽。」
九年六月十九日,中书门下省言:「左朝请郎、试御史中丞廖刚奏:『窃观近年赏罚,间有不当于人心而天下皆以为言者。如詹栗亲获苗傅,厥功可谓大矣,反得罪以死,遂破其家;徐秉哲大索宗室,系累以献于金人,厥罪可谓大矣,乃得死于牖下。臣谓栗虽已不幸,尚当录

其子孙;秉哲虽已死,犹合籍没其家,追夺其子孙恩泽,以快天下之愤。』」勘会徐秉哲别作施行外,诏詹栗追复旧官,特赠修武郎、合门祗候。
十年二月八日,诏故礼部侍郎兼侍讲周常特追复宝文阁待制。以其子仲自陈,因论救邹浩及乞参用元佑法度人材,连忤蔡京,枉遭贬责,故有是命。
十一年二月七日,诏故左谏议大夫、集贤殿修撰鲜于侁可特追复太中大夫、集贤殿修撰。以元佑党籍,其女孙自陈,乃有是命。
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宰执进呈降授均州观察使致仕范讷上遗表,上曰:「朕向识之,乃庸人,全不知兵。今既云亡,可与追复一官。」
二十六年正月九日,右正言凌哲言:「大礼肆赦,凡命官编置、流窜之人,轻者原放,重者量移,或乃尽复原官,还其职任。然尚有负罪越在异土者,未蒙检举施行。欲望特命大臣,检会昨来臣僚坐罪死于贬所者,量其原犯事因,条具以闻,或复其官爵,或禄其子孙,诚圣政之不可阙者。」有旨依。于是诏故责授清远军节度副使、吉阳军安置赵鼎追复特进、观文殿大学士,故责授左朝散郎、秘书少监、分司南京、赣州居住孙近追复资政殿学士、左通议大夫,故勒停人前左朝议大夫、南剑州居住胡思可追复左朝议大夫,故责授濠州团练副使、封州安置郑刚中追复资政殿学士、左朝奉大夫,故左太中大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永州居住汪

藻追复显谟阁学士。先是,宰执进呈死于贬所之人,上曰:「迁谪之人自郊祀赦降及节次检举,尽行牵复,士大夫翕然称快。」魏良臣等奏曰:「仁泽漏泉,天下幸甚。」又奏孙近亦已死于贬所,上为之恻然,故有是命。是年五月八日,进呈御史台看详责降及事故宰执并侍从官十五人情犯,分为五等。上曰:「朕尝细阅,甚当,可依此议定,便批旨下。」遂诏赵鼎特与致仕恩泽四名;孙近特与致仕恩泽三名;汪藻特与致仕恩泽二名;刘大中、李若谷、段拂拂:原作「弗」,据《建炎要录》卷一七二改。,并追复资政殿学士,特与恩泽二名;程昌禹追复徽猷阁待制,特与致仕恩泽二名;范冲追复龙图直学士;王居正、赵开,并追复徽猷阁待制,特与恩泽一名;黄龟年特与致仕恩泽一名;李朝正、高闶、游藻、吕本中,并特与恩泽一名。
三月十七日,诏:「(作)[昨]降郊赦,责降未叙之人施行未尽,可将原因臣僚论列之人委御史台,元系按法勘鞫之人委刑部,各看详闻奏,务尽至公,以洽恩宥。」
六月十二日,诏:「郑刚中近已追复元官职,可特与致仕恩泽二名;左宣教郎石公揆特与追复直龙图阁,孙觌特与复左朝奉郎。」先诏刑部看详元犯,至是来上,故有是命。
七月二十四日,诏故前右朝散郎韩参,故前右承义郎万俟允中,故前左奉议郎吴元美,并复元官。并以无辜坐罪而死故也。〔诏曰〕:「朕比诏有司,将一时无辜士大夫咸与洗濯,以申冤情,尔三人不幸皆死矣。夫

故官可复,罪籍可蠲,而死者不可复生,哀哉!尚期有知,服我休命。」
二十七年七月五日,诏黄巘善曾任副元帅,与汪伯彦事体一同,可追复元官,与恩泽一名。初,有旨巘善追复左光禄大夫、观文殿大学士,与恩泽三名,以臣僚论列,再有是命。
二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诏追复敷文阁直学士洪皓可特追复徽猷阁直学士,从其子起居舍人遵请也。
二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诏:「顷在谪籍文武臣僚未经量移叙复、死于贬所者,令有司检举元犯因依,具职位、姓名闻奏,当议轻重,别加恩典。」
闰六月十七日,诏黄巘厚追复元官通议大夫,特与恩泽一名。绍兴初,有候一赦取旨指挥,未遇赦身亡,至是追复。
同日,诏王庶追复资政殿学士、左通议大夫,特与恩泽二名。庶由知潭州落职宫观,继命贬责道州安置,是年身亡,故有是命。
三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诏李光追左中大夫、资政殿学士,特与致仕、遗表恩泽各一名。光初以参知政事罢,继而贬责,由昌化军量移,未几自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