陛下姑遣使存问,谕以恩意,俟裁处宗室事定乃复。」帝曰善。至是宗室法议定,将降诏施行,乃复之。
十七日,贵州防御使宗悫降左武卫将军、莱州防御使。坐于亲弟新妇处借钱物不还,又行殴打,法止赎铜,案奏,特有是命。
闰十一月四日,太常礼院言:「检详国朝近制,诸王之后皆用本宫最长一人封公继袭。今来新制既言祖宗之子皆择其后一人为宗,即与自来事体不同。谨按令文,诸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者传袭;若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无嫡孙」三字原脱,据后文补。,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孙已下准此。本院参详,合依礼令传嫡承袭。」诏令定合封公者以闻。
二十八日,诏:祖宗之子并濮国公并令传嫡袭封,其(二月十)将来即更不袭封。
十二月十三日,诏赐泽州防御使宗愈睦亲北宅地居止,仍官为计口修盖。宗愈子孙人数未当外居,诏以先帝同母弟,余人无得援例。
熙宁三年正月十七日,诏:「近制,皇族非袒免已下更不赐名授官,只令应举。今后其所生男女及死亡者,关报逐祖下袭公爵者,置籍纂录,岁终上玉牒所。其未出官者,依旧入大小学。祖宗袒免亲外两世贫无官、合量赐田者,大宗正司今后体量有如此,即具指实以闻。祖宗

袒免男,近制赐名授官,与右班殿直。年十五支请受、裹头穿执、逐日吃食、祔葬送殡盘缠钱依旧。时服、南郊赏给依外官例。至赴朝参日,赐马一匹价钱。祖宗袒免女,未出适,日给食;出适,支料钱三贯。祖宗袒免亲新妇,日给食,并夫亡无子孙食禄者,料钱、衣赐依旧,余请给物皆罢。祖宗袒免及非袒免男女、新妇,诸请给物系降 已前合支者,依旧例。
三月二十八日,诏:「应宗室已于在京置赁第宅居止者,听如外官与宾客往还,即不得请假出外。」
四月二十八日,中书言:宗室令晏等自陈袒免以下亲,文移表奏欲乞亦如外官。帝以令晏虽袒免亲,止是法许外居,非换官出官人,不可一用外官例。命中书详度,令诸事相称,毋使亲 轻重不等。
六月八日,诏:外居重亲,凡有表章,许由合门以进。旧居舍屋,仰宗正司均给本宫院儿女多、屋宇少者居。
十三日,诏宗室封爵至大国,更不改封;其妻封并随夫郡国。
十四日,大宗正司言:「请并省管勾睦亲、广亲,并提举郡县主等宅所,并令本司依旧例一面管勾。」从之。
同日,封建州观察使宗肃为鲁国公鲁:原稿作「晋」,而又圈去,据《长编》卷二一二补。,文州防御使、恩平郡公宗达为蔡国公,吉州团练使宗惠为魏国公,代州防御使宗保为燕国公,右龙武卫大将军、果州团练使、齐安郡公仲合为陈国公,右骁卫将军、泰州刺史世程为越国公。以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祖宗之后传袭封公故

也。
同日,判太常寺兼礼仪事陈荐、李及之、周孟阳、章衡、同知礼院文同、张公裕等言:「秦王、楚王之后各无嫡子嫡孙及同母弟,亦无庶子传至庶孙,诏依令敕详定。臣等谨按令文:诸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者传袭;若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无母弟」三字原脱,据前文补。,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孙以下准此。窃以国朝近制,诸王之后皆用本宫最长者封公继袭。今来新制稽古改正,祖宗之子并令传嫡袭封。按令文,传袭之法莫不以嫡统为重;若不幸无嫡子,及有罪疾,始许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事不获已,乃立庶弟,然亦不离本统。其言庶者,别妾子之称,故下言嫡孙同母弟,次言庶孙,是别本房妾生之子,与上文庶弟之义同也。夫兄弟一体,同父异母,不序长少,继祢与祖,不离本统,是重嫡之义也。若无庶孙,则曾〔孙〕已下准此令文之明据也。以礼传言之,为后者四:有正体而不传重,嫡子有罪疾是也;有传重而非正体,庶孙为后是也;有体而不正,庶子为后是也;有正而不体,嫡孙为后是也。然皆不敢舍本统而及旁支也。按晋范宣议:嫡孙亡无后,则次子之后乃得传重。由此言之,须嫡房已绝,方许次子之后承之,况嫡房自有曾孙者耶 以《五服 》言之:凡为后承嫡者,虽曾孙、玄孙与孙同,则庶孙包于其中矣。后总言为庶孙者,谓正服也,岂可通入别房之庶孙,而谓之承嫡耶 若以

行尊而属近者为当立,则令文何以先母弟而后庶,不以长少为序 若以恩亲等者为当立,礼传何以受重者不以尊服之 借使本房有曾孙,而立别房之庶长,则是嫡统无故而废之也,于义安乎 推情求理,宜以本房之庶孙继祢与祖;无庶孙则下传曾孙,不离本统而袭封,于礼令为是。臣等今定夺到秦王、楚王各无嫡子,无嫡孙,无嫡子同母弟,无庶子,无嫡孙同母弟,无庶孙,无嫡曾孙,无嫡玄孙,无嫡曾孙同母弟。秦王之后合立庶曾孙克继,楚王之后合立庶曾孙世逸。其克继、世逸祖父皆嫡。」知礼院韩忠彦、陈睦等奏以:「古者袭封之法,子孙承重,皆以嫡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