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服齐斩之服,则是随先后而除之,无通服五十四月之制。自今望依旧改正。」从之。
仁宗天圣二年十二月七日,御史中丞薛奎言:「旧制,京朝官丁忧服阕,其告敕并送本台给付,近日多不亲到台,颇涉慢易。乞自今并令躬亲到台,于三院御史厅下拜授。」从之。
大中祥符元年二月十一日,三班借职王逊言,父母继殁,请终丧庐墓,服满赴职。从之。
四年十一月,诏:「自今川(峡)[陕]、广南、福建路京朝幕职州县官丁忧父母者,并许令持服。仍未得离任,速具奏闻,候差到替人交割讫,依例持服。」
景德三年八月,三班奉职张允恭、允文以父亡,乞归冀州,同守丧制。从之。旧制,奉职以下居丧百日,即追出就列,其愿终制者亦从,特恩也。
天圣七年五月十八日,诏:「自今在京及近地州军勾当诸司使副至三班使臣遭父母丧,仰先申所司差官权勾当,依近条与假,仍续给俸。其添给、驿料、食直,即候过

卒哭,朝参赴职,依旧支给。在外者不得擅离任。若奔丧路近,可以假限内往来者,亦听。如正官在假年月已满,替人续到,仰便交割管勾,其假满人发来赴阙。所有在假月日,并许理为在任。其沿边并广南、川陕、福建州军勾当遭父母丧者,只给假三日,仍不得妨本职公事。若短使诸勾当在路遭父母丧者,并须所使事毕,别无绾系,方得申牒随处州府,依条给假讫奏,更不得勘请驿料。其在京未有差遣及已有差遣待阙遭父母丧者,各申所在去处,依条施行,仍续给请受。」
庆历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草土王恪、王整言:「准御史台告报,令受服阕敕告,遂陈状以母安康郡君吕氏五年三月二十三日、父司封郎中雍当年七月九日相继亡殁,乞通持五十四个月服制。今再准告报,不许通持服制。臣等父母继
殁,亦止统服三年,在孝子罔极之心,实所难忍。若朝廷以素有典制,恐遂更张,即乞不以为例。」诏恪等许通持服。
庆历三年七月九日,诏:「自今三司副使以上非领边寄而遭父丧,并听解官终制,仍以月俸续之。武臣非在边而愿解官者,亦听。」初,言者请臣僚遭丧并持服,下太常礼院议,而言:「《礼记》:『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又曰:『三年之丧,人道之至大也。』请不以文武品秩高下,并听行终丧之礼。」帝以武臣入流者杂,难尽令解官持服,裁定之。
皇佑五年六月十一日,诏:「武臣除丧者,自今如文臣例,先给告身,然后入见。」
至和元年十月十一日,诏:「川陕选人,自今听奔父母丧。」先是,判流内铨刘敞言:「都官员外郎燕度建议,川陕选人遭丧,须代者至,然后听去官,非所以全人子之孝也。」故厘正之。
嘉佑四年九月十四日,诏:「带合门祗候使臣、内殿崇(斑)[班]、太子率府率及正刺史以上遭父母丧及嫡孙承重者,并听解官行服。其元系军班出职及见管军若路分总管、钤辖、都监、极边知州军县、城寨主、都监、同巡检,并给假百日,追起之。供奉官以下仍旧制,愿行服者听。宗室解官给全俸。」先是,编三班院敕韩缜言:「今武臣遭父母丧,不得解官行服,非天下之通制。」下两制、台谏官详定,而具为令。
嘉佑七年三月九日,权御史中丞王畴言:「故内园副使李永世顷以孙旦为子,奏补郊社斋郎,今为大理寺丞。近旦闻其父丧,即解官自陈。大理寺论其本不得荫,当追所出身。且旦上不敢欺君,下不忍忘父,尽诚无隐,以礼行服,乃蒙坐法,废之终身。兼旦母年老,无他子孙食禄,乞贷以州县之俸,使养其亲。」诏吏部流内铨,候旦服除,与判司簿尉。
九月十日,诏横行使及内臣昭宣使以上持服者,并全给料钱,节度使给其半,正任刺史以上给三分之一。
元丰三年五月八日,三班差使王奎父丧,乞解官持服,许之。仍

诏兵部,自今有请如奎比者,宜即听许。
高宗绍兴元年四月四日,御史台言:「特进至承务郎遇有丁忧,吏部、进奏院报到持服年月日,下元报州军,见的实丁忧年月、差遣因依籍记。候服阕日,前一月检举牒本官,催趁见台。其簿籍缘渡江散失,别无照验,多不曾关申所属报到,致本台无凭检举。今相度,如有丁忧人于州县给到服阕公据并印纸料钱文历,曾经批凿月日,内有一件可照,欲令召本色官一员,委保正身非不许到阙之人。如无照验,依旧例召保官二员,以凭给牒赴朝参。」依,所召保官并不理为委保参部等保官员数。
皇佑元年十一月三日,大理评事石祖仁言:「先于八月十五日,祖父太子少傅致仕中立身亡,叔国子博士从简成服,后于十月五日身亡。祖并无儿男,祖仁是嫡长孙,欲乞下太常礼院定夺,合与不合承祖重服。」诏礼院详定,博士范镇议曰:「按经无接服,非礼也,始于徐邈、何承天、司马操之说,而古未之行也。今祖仁以嫡长孙,固当传重也。始丧而传重可也,其叔已传重,叔死而接服,不可也。就使祖仁接服,不幸而祖仁又死,须它孙继之,制礼之意若是其不决乎 是不然也。故圣人不言接服,其不言者,不许之也。庾蔚之以为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