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 禁系之囚而有逃避者,主监追捕因而拒捍,有许杀者,有不许杀者。谓罪人本犯死罪,持(仗) [杖]抵捕,若不与杀反被害,及空手逃窜,虽不持(仗)[杖],然逃窜其远,有甚于持(仗)[杖],若不杀之,则愈远而难捕,故虽空于亦与持(仗)【杖]同也。
妄认或依于错认
知是他人之物而认之,谓妄。形色相类而认之,谓错。妄、错者,与故、误不殊。妄认奴婢及财物者,准盗论减一等。若非亲临之主,不识其物辄有妄认者,原其本心亦是错误,合从错认之法,故曰妄认,或依于错认也。
公取岂殊于窃取
潜形隐面谓之窃,不避目视谓之公,二者皆从盗也。然窃取者,盗之常也,而有不避十目所视,十手所指,将他人之物为己物而公然取之,比之穿窬之情稍乎轻矣。然法无异者,盖非借、非乞即系盗也,故曰公取岂殊于窃取也。
失器物者,方辨于官司
凡有系官之物,监守当持守而护爱,不致失弃。若有故毁者,准盗论。而有终身持爱,一朝力所不致而有误失者,责其情犯虽非故毁,亦爱护之不至,减故毁三等,仍令倍偿。若私家之物,情既非故,即合免罪偿物而已矣。
贷市易者,始分于监守
监者,监临也。守者,守主也。统摄按验谓之监临,躬亲保典谓之主守,二者职分虽殊,然贷市易官物者,俱各坐罪而分轻重。盖监临之职惟在关防,点较主守之职,日亲其物,出入自专,故监临之职比之主守则轻。旧例贷官物出市易换者,主守从盗论,监临减一等,故有此分也。
使之迷谬,故宜加药以从强
劫人财物者,持(仗)[杖]施威,使人畏惧取其财物,而有用毒药和于酒食之中,使人吃饮迷谬昏乱以取其财者,虽然不持(仗)[杖],其害人之情与持(仗)[杖]何异?固宜作强盗论也。旧例饮入药酒或食中加药,使其迷谬而取财者,从强盗论,即与上文同也。
可以杀伤,孰谓扼喉之轻殴
斗殴伤人,法有定条,而有非殴而同殴罪者,盖情犯亦致伤人也。挽须、捽发、擒领、扼喉等类皆能致伤人命,详其情状岂可轻于殴乎?
议夫制必不必备也,立例以为总
律法谓之制,类同谓之例。夫天下之广,兆民之众,贤愚中杂,真伪相倾,事有万端,制条安能备,故立例为总,量推所犯之情也。
条不必正也,举类而可明
先王立法置条皆备犯事之情也,然人之情无穷而法之意有限,以有限之法御无穷之情,则法之所以不及人情也。荀子曰:“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此之谓耶。
官司捕逐,法宽于救助
捕逐者,事之缓也。救助者,事之急也。其有行凶杀人,上盗之际,当该官兵知而不即救助,得罪甚重,其捕盗不获者,罪轻于救助也。
主守故纵,理异于听行
见人为非而不捕,谓之故纵。知其罪而不举,谓之听行。假如仓库主守见本属攒典人等偷盗官物,侵用钱粮,若不捕举即是故纵,而与犯人同罪。知其人行此而不举是知情不首,亦与同罪。然二者事虽同,而理有异。若犯罪至重者,理宜减等。旧例诈冒官司有所求为,主司承诈,知而听行,虽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比之故纵则有此异也。
借物系监临者,车计庸而船计赁
监临于统辖局院等处,当设法关防,杜绝奸弊,此监临之职也。其有不称职者于所辖去处私役借用,系官奴婢、牛马、驴骡、车船、碾硙等类,事发到官,随人之老幼,物之贵贱,以论庸赁之价,计赃之多少以科其罪,故曰车汁庸而船计赁也。
买赃非盗诈者,流从重而徒从轻
知情隐藏及私买盗诈,正赃者计赃量情论罪。若有私买余赃者,谓非盗诈之赃,明知其罪,故不应买,亦有轻重之科。若犯流罪以上者从重,徒罪以下者从轻。故虽赃重者,其不应为之,罪亦不过正犯人之罪也。
罪不首亦同自首
法开旨路,欲使自新。人之有过,当改而不改者是自取其罪也。至于圣人,犹不言无过,而言改过。不以无过(而)[为]能,而(已)[以]改过为筭。若知其非,即当改过,君子之用心也。而有为非迷积不欲自新,待罹刑宪犹不俊者,小人之行也。旧例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若遣人代首亦同自首,或于法得相容隐及相告言者,亡叛归本处者,又徒(半)[伴]事发在于他处,罪人不知而首者,皆同自首之法也。今例受钱出首者免罪,其过钱人即系因罪人致罪,亦合免罪,此义与上文同也。
盗已成犹为未成
盗贼之已成,必得财入手,故可计赃论罪。其盗木石重器,虽移元顿之所,及盗马牛驼骡奴属等类,已离阑圈而未专制,皆为未成。盖物有巨细,情有轻重。若此之类止可作上盗未得财之论也。专制者,未用自己(绝) [绳]索拴系也。今例诸窃盗已成而未得财者,免刺、减等即义也,
义胜于服,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