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臣应禁亲人人视   
  死囚令人自杀   
  老幼不拷讯   
  鞫狱停囚待对   
  依吿状鞫狱   
  原吿人事毕不放回   
  狱囚诬指平人   

囚应禁而不禁:巻首
凡(鞫狱官于)狱囚应禁而不(收)禁,(徒犯以上,妇人犯奸收禁,官犯公私罪,军民轻罪,老幼废疾散禁。)应锁、杻,而不用锁、杻,及(囚本有锁、杻,而为)脱去者(各随囚重轻论之)。若囚该杖罪(当该官司),笞三十。徒罪,笞四十。流罪,笞五十。死罪,杖六十。若应杻而锁,应锁而杻者,各减(不锁、杻罪)一等。
○若囚自脱去(锁、杻),及司狱官典狱卒私与囚脱去锁、杻者,亦如(鞫狱官脱去)之罪。提牢官知(自脱与脱之情)而不举者,与(官典狱卒)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鞫狱官于囚之)不应禁而禁,及不应锁、杻而锁、杻者,(倚法虐民)各杖六十。
○若(鞫狱司狱提牢官典狱卒)受财(而故为操纵轻重)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有禄人八十两律绞)。
   此仍明律,原律第二句,系应枷(死罪惟妇人不枷)、锁(充军以上)、松(徒罪以上)而不枷、锁、杻,杖六十,下系若(杖罪以下之囚)应枷而(但用)锁,(及官司罪徒、流之类)应锁而(仍用)枷者,雍正三年删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囚应禁而不禁  一,侵欺钱粮数至一千两以上,那移钱粮数至五千两以上者,令该管官严行锁,禁监追。其侵欺在一千两以下,那移不及五千两者,散禁官房严加看守,勒限一年催比,如逾限不完,即锁禁监追。若应行监禁之犯,不行监追,及失于防范,以至自尽者,将该管之州县官,均照溺职例革职。其该管之上司官,或徇隐,或失察,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雍正六年,九卿遵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三十一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原案系不行监禁以致自尽,故将州县官革职。已经监禁,失于防范,致令自尽,亦拟革职,似嫌过重。若应监追而散禁,并未致令自尽,自不在革职之列矣。至监禁后或致自尽,司狱典史岂得置身事外。例内州县官革职,而未及司狱典史,亦未明晰。与与囚金刃解脱门科罪,大相悬殊。细绎例意,似系指应禁而不禁,以致自尽而言。若未致令自尽,自有应禁不禁本律可引,不然别项应禁不禁者,并无专条,而独严于此二项,似非例意。吏部《处分则例》分析极明,斩绞以下人犯一条,监禁官犯一条,散禁人犯一条。下二条云欺侵、那移应行监追之官犯,州县官不行监禁,听其在外居住者,降三级调用(私罪)。侵欺、那移案应行散禁官房之官犯,如有疏忽,以致自尽者,看守之员罚俸三个月(公罪)。应参看。又处分例有不行监禁,听其在外居住,以致脱逃者革职云云。此例祗言自尽,而无脱逃,亦应参看。狱囚衣粮门内载,有官者犯私罪,徒、流、锁收,杖以下散禁,公罪,自流以下皆散收,与此例亦不符合。
□侵欺钱粮至百两以上,所得流罪,非私罪乎。改为锁收,与例相符。侵欺一千两以上,一年完赃,仍应问徒,岂有不监禁之理。
□处分例又云,凡奏参犯罪官员,未经奉旨革职拏问者,不许擅自锁禁,如妄行拏禁者,革职(私罪)。上言不监禁之罪,此则言妄行拏禁之罪也。
□今则此等官犯,非特不在监狱,亦并有任其所之不知去向者矣。
囚应禁而不禁  一,递回原籍人犯,如系奉特旨,及犯徒罪以上,援免解交地方官管束之犯,经过州县仍照例收监。其犯笞杖等轻罪,递回安插者,承审衙门于递解票内,注明不应收监字样,前途接递州县,即差役押交坊店歇宿,仍取具收管,毋得滥行监禁。至递解人犯,有应行责惩者,亦于文移内声明,令原籍地方官折责,毋得先责后解,违者,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五年,西安按察使伦达礼条奏定例。
   谨按。奉特旨递回之犯,从前甚多,近则絶不经见矣。犯军流、徒罪者,至配所折责,见五刑与此条不准先责后解之意同,与本门不准先责后枷之意亦同,盖寛典也。而奉旨递籍之犯,不问是否徒罪以上,一体收监,则又未免过严。应与处分例参看。
囚应禁而不禁  一,解审军流以上人犯。令各州县酌量地方情形,如有相距在五十里以外不收监者,先期拨役前往于寄宿递所,傅齐地保人等,知会汛兵支更巡逻,往回一体办理,傥有疏虞,地保,营汛倶照原解兵役治罪,地方官从重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七年,云南按察使张逢尧奏准定例。
   谨按。起解秋审人犯,相聚在七十里以外,与此少异。盖因云南省地方辽阔,州县相距甚远故也。然专言解审,至解配如何办法,徒罪人犯如有关人命之类,亦可有解审者,岂不虞其疏脱乎。何以并不叙明耶。
囚应禁而不禁  一,山海关外往来解送人犯,住居歇店,该店主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