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后,将正印官因何事公出,并见委某官于何年月日,会同武职某官,监决何犯,逐一详报各上司査核。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
   谨按。上云南省一条,似应修并此条之内。
□印官公出处决重囚之例,凡分三项,佐贰代为监决一层(雍正六年)。知府委员监决一层(雍正六年)。不及报府准令典史等官监决一层(乾隆三十六年)。前二层系属通例,后一层专指云南一省,似不画一。乃印官并未公出,因府远而县近,则又由省委员监决(乾隆三十九年),与上三层尤觉参差。而本门内又载有逆匪凶盗罪应斩枭立决人犯,留禁按察使及首府县监,奉到部文在省处决专条(乾隆四十八年原例,嘉庆六年改定。),是立决人犯并不发回各州县监禁,即无在县处决之事。其在县处决者,不过秋审情实已句之犯,人数亦不甚多,似应酌加修改,将上三层修并为一,均改为处决重囚,删去府远而县近一条,似较妥协。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遇南郊北郊大祀之期,前五日、后五日刑部及顺天府衙门,凡在京立决重犯,倶停止题奏。其核覆外省速议及立决本章,仍止迥避斋戒日期。
   此条系嘉庆二十四年,钦奉上谕,纂辑为例。
   谨按。此指立决人犯而言,与上夏至以前五日为限一条,似应修并为一。
□此条系指在京处决而言,彼条系指在外处决而言。惟此条以前后五日为限,彼条夏至以前五日为限,与此相同。冬至以前十日为限,已过冬至、夏至者,冬至后七日、夏至后三日处决,则不免稍有参差。
有司决囚等第  一,奉天所属十二州县办理旗民事件,无分满汉,倶令自行审理,于讯明定拟之后,旗人笞杖等罪,概行移旗发落,仍知照该州县备案。至承审时,遇有旗人应刑讯之处,仍照例刑讯。
   此条系乾隆四十四年,奉天府尹全魁等咨准定例。
   谨按。此奉天一省专条,军民约会词讼门条例有,曲在民人,照常发落。曲在旗人,审解理事厅发落等语。与此条移旗发落之意相同。惟应刑讯者,照例刑讯,为彼条所无耳。《处分则例》此条较详,应参看。
   道光元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奏奉省旗民事件,均归州县审办。见《汇览》。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人犯到配,徐五徒三流,照应得杖数折责外,其发遣新疆、黒龙江当差为奴者,到配时,照例安插,倶不决杖。若问拟五军及总徒准徒罪名,倶于逐案引律出语内声明,至配所杖一百折责发落。
   此条系乾隆四十四年,大理寺少卿虞鸣球奏准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示掌》五军并杖一百,发遣为奴,为民者杖与军等。至戍所折责,见《会典》刑制门,与此按语不符。
□《会典》虽无到配决杖之文,亦无不决杖之文,縁坐人不加杖,《会典》已明言之矣。若外遣不应加杖,何以并不明言耶。大抵《会典》所言,均照律例纂入,非例文应照《会典》也。详玩自明。
□遣军流徒系由杖罪层累递加杖责,即其本罪例内,縁坐发遣人犯,因罪非已致,是以免其决杖,并无外遣人犯均免决杖之文,似未画一,况军犯均系在配充役,与外遣当差人犯,亦属相等,烟瘴军犯亦不轻于外遣,何以仍应决杖耶。
□民人犯军流徒罪者,倶至配所,照应杖之数折责,惟縁坐流犯不加杖。见五刑门。
□縁坐流犯不加杖,以其罪非已致也。此等人犯国初倶系流徙乌喇等处、吉林等处当差,旗人及黒龙江为奴人犯,均照旗奴办理,系例应鞭责者也,是以倶不加杖。后来民人发往黒龙江、新疆等处当差为奴者,不一而足,若免其决杖,是情罪较军流为重,而论决又较军流为轻,似嫌未协。若旗人犯军流,折枷之后,仍应鞭责,乃由军流改发往吉林当差者,免其鞭责,义何所取。
□唐律徒罪以上均不决杖,而应加杖者,则以杖代徒。宋以后,杖徒并行,罪轻者尚应决杖,罪重者断无免杖之理。
□再,从前并无发遣新疆专条,乾隆二十二年,情重军流改发以后,发往新疆之例不一而足,且有于军罪上加等发往者,若一发新疆而转免决杖,又何从重加等之有耶。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縁营兵丁因事斥革后,即移明地方官,另记年貌册档,严加管束,按季点验稽査。若有作奸犯科,除实犯死罪外,犯军流以下,倶照凡人加一等治罪。管束不严之本犯父兄,如犯在军流以上,照不能禁约子弟为盗例,杖一百。如在徒杖以下,照不能禁约子弟为窃例,笞四十。邻佑知情容隐者,即视其父兄应得罪名减二等治罪。约束不严之地方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四十七年,云南布政使江兰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与此门不合,似应移于军籍有犯门内。
□此革兵有犯加等治罪之例,革役有犯,亦应一体照办,至并罪及其父兄邻佑之处,似可不必。
□一切作奸犯科之事,律例所载不知凡几,均无子弟有犯,罪及父兄之文,惟此与强窃盗并窝主数条耳,似应删去。罪及邻佑,更属少有之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扈从车驾官员之跟随仆役,如有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