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次殴毙人命等案,该督抚即行具奏,恭候钦派大臣会同行在法司审明,迅速办理,不得拘泥寻常例限,其余日行事件,亦不得辗转稽迟。违者将该督抚交部严加议处。
   此条系乾隆五十一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专指殴毙人命而言。若犯别项死罪,亦可照办。惟钦派大臣会同行在法司审讯,则不由该督抚审办,不特不由府司审转,亦并不由内阁发抄,一经审明,即可具奏矣。
有司决囚等第  一,盛京刑部审办题奏案件,有经部议驳者,刑部即奏请交盛京将军,或别部侍郎内,特派一员,会同覆审。如系咨驳之案,即声明交与盛京将军详细会审。
   此条系乾隆五十三年,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此奉天一省之专例,现在并不照此办理矣,而别省则仍交原题咨之督抚何也。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命盗案内,本例系由死罪减为发遣军流者,定案时,仍专本具题,不得同寻常军遣等案,咨部汇题完结。其罪应斩绞凌迟人犯,在监病故者,随案咨部完结,毋庸具题。
   此例系嘉庆二年,刑部核覆广西巡抚成林题准定例。
   谨按。以下二条,均应归入事应奏不奏门。
□由死罪减为发遣军流,名目亦多,究竟何项应专本具题。何项应咨部完结。现在此等案件办理,亦不画一,似应分注例内,以免参差。
   《处分则例》。
□一,监毙人犯随招附参,勿得于正案未经审结之先,咨参监毙,借端销案。其有重犯已故,无庸具题者,亦将全案供招,备细报部,若监毙在结案具题之后,仍行补参。
□重犯已故,毋庸具题,即指此条例末数语而言,其余刑例无文。应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罪应凌迟之案,如谋反大逆,但共谋者。谋杀祖父母、父母者。妻妾杀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妻妾谋杀故夫祖父母、父母者。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为首者。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者。(情可矜悯例准夹籖声明之案,仍专本具题。)采生折割人,为首者。子孙殴死祖父母,父母者。纠众行劫在狱罪囚,持械拒杀官弁,为首及下手杀官者。尊长谋占财产,图袭官职,杀功缌卑幼一家三人者。发遣当差为奴之犯,杀死伊管主一家三人者。罪囚由监内结伙反狱,持械拒杀官弁,为首及下手杀官者。妻妾因与有服亲属通奸,同谋杀死亲夫者(若与平人通奸谋杀仍专本具题)。并罪应斩枭案内,如卑幼图财强奸谋杀尊长者。杀一家非死罪二人,如死系父祖子孙,及服属期亲者。洋盗、会匪及强盗拒杀官差者。罪应斩决案内,如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曁两造赴京呈控,奏交该省审办,或曾经刑部奏驳之案,倶专折具奏。其余寻常罪应凌迟、斩枭之案,仍循例具题。各督抚于专奏折尾,将援照刑部议定条款例,得专折陈奏之处声明,傥有强行比附,率意改题为奏,刑部即参奏驳回,仍令照例具题,或应奏不奏,亦即査参。
   此条系嘉庆十三年定例,十七年、道光二十四年、咸丰二年,节次改定。
   谨按。从前此等案件倶用题本,乾隆年间,间有因杀死多命,及逆伦重案,奏请正法者,尚未定有专条,此例行而题与奏,遂有区分矣。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奉到立决人犯部文,该督抚按程按日计算。如由府厅州县,在正月、六月停刑期内者,即将部文密存按察使内署,仍按程日计算,行至州县已非停刑日期,钉封专差驰递,该州县奉到部文,即日处决。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江西按察使颜希深条奏定例,嘉庆六年、道光四年修改,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死囚覆奏待报一条,与此相等,但彼条祗言不理刑名,此则专言决囚。如彼所云之祭享、斋戒、封印等日,自亦应一体停刑矣。参看自明。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应拟斩绞人犯,染患重病,该督抚接到州县通详,即先具文报部(按此指未结案而言),仍责成该督抚详加査核,如有假捏情事,立将承审及核转各员,严行参处。傥督抚不行详察,经部核对原咨,査出弊窦,将该督抚一并严参。其前项人犯,遇有在监病故,无论曾否结案,及已未入秋审情实缓决,该州县立时详报,该督抚据详派员前往相验。若时逢盛暑,或离省窵远之各厅州县,该管道府据报,即派邻近之员往验。如病故系新旧事情实人犯,该督抚于接到详文之日,先行题报,(按,此重在于秋审册内扣除一层),总不得过十日之限。其派员相验,及研讯刑禁人等,有无凌虐情弊,除去程限日期,以一月为限,具文报部。若系缓决及应入次年秋审情实人犯,仍照向例办理。如验报迟逾,分别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四十四年,四川省秋审情实绞犯刘经柱在监病故,该督文绶题报迟延一案,钦奉上谕,纂辑为例,道光十八年改定。
   谨按。现在审拟斩绞人犯,未结案以前患病者,十有八、九,若结案以后患病,则无从而过问矣。仍照向例办理,谓无庸题报,仍咨部完结也。
□见本门由死罪减为发遣军流条内。罪应斩绞凌迟人犯在监病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