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今辟陋之语”。“辟”此不作“僻”。 庄公
《经》八年注“治兵”至“围郕”疏“杜云,治兵於庿”。“庿”此不误“广”。案:“庿”,古“庙”字。《经》九年注“二公”至“无位”疏“故杜言各自有党以排之”。“排”此不误“规”。重刊本从闽本改“解”,亦非。《传》十四年“庄公之子”释文“庄公之子”至“《记传》无文”。案此卅四字,首冠以“○”,附释音之例甚明。《记》谓误入《正义》,非。《经》十八年“秋有蜮”注“蜮,短弧也”。“弧”此不误“狐”。《传》二十二年“犹有观焉”注“因观文以博占”。
“博”此不误“传”。《正义》亦作“博”。《经》三十二年“城小穀”注“济北穀城县,城中有管仲井”。“北”此不误“地”。闵公
《传》元年“戎狄”至“简书”疏“善为小儿啼声以诱人”。“啼”此不误“喑”。 僖公
《传》五年“士蒍稽首”疏“乃复申头以至地”。“申”此不误“叩”。正德十二年修版误“中”亦不误“叩”。案:《尚书太甲正义》文与此同,则作“叩”非也。《传》七年注“列奸用子华”疏“齐史无所可隐”。“可”此不误“不”。《传》二十三年“男女”至“不蕃”疏“譬违礼而取”。“譬”此不作“辟”,正德十二年修版亦作“譬”。《传》“而天不靖晋国。”“不”上此无“下”字。《传》二十四年注“吊伤”至“兄弟”疏“彼叔世谓三代之末世”。
“谓”,此不误“为”。《传》“鄂不■〈華韋〉■〈華韋〉。”“■〈華韋〉”此不误“■〈革韋〉”,下并同。《经》二十八年注“公子”至“其罪”疏“於此讯之也”。“於”,此不误“如”。《传》二十八年《传》“及而玄孙”。“而”此不误“其”。《传》三十三年《传》“犹秦之有具圃也”。“圃”,此不作“囿”。案:各本皆作“囿”,惟此与卢氏《锺山札记》所考合。注“诗国至善”节疏“此二菜其根有恶时,故云,上善下恶,食之者,取善节也”。
“时”此不误“诗”。《记》以闽本作“时”为误字,谓“诗故”,即诗之“训故”,其说非也。案:《诗毛传》无此解。《笺》云,此二菜者,皆上下可食,然而其根有美时,有恶时。是此疏自据郑《笺》,“时”字当属上读,下文“上善下恶”二句,乃述杜注耳,安得谓诗故邪?注“文公”至“倒错”疏“乙巳非十月”。“十”下此不衍“二”字。
文公
《传》十六年《传》“使庐戢梨侵庸”。“梨”此不误“黎”,注同。 宣公
《传》二年《传》“乃宦卿之適而为之田”。“適”下此不衍“子”字。《传》十一年《传》“反之,可乎?对曰:吾侪小人”。案:小字宋本、淳熙本、岳本“对曰”下并有“可哉”二字,此脱,《记》失校,重刊本亦未据补,并误。《传》十二年注“惎教”至“兵兰”疏“今杜以扃为车上兵兰”。“兰”此不误“阑”。《传》十五年“初税”至“财也”疏“故杜以为十一外更十取一”。“以”,此不误“氏”。《传》十六年“凡火”至“曰灾”疏“《春秋》书灾多矣。
”书灾“,此不误”天变“。《传》十八年“复命於介”疏“皆有复命之法”。“法”此不误“礼”。成公
《经》二年注“公与”至“君故”疏“计亦应贬”。此不误“乃称公子”,惟“计亦”二字稍模糊。又“凡会且盟者”。“且盟”此不误“盟观”。注“齐在”至“恶也”疏“故《春秋》亦未以存例也”。“亦未”此不误“抑秦”。又“以处草莽”。此不误“以居俗裔”。又“及武王熊达”。“达”此不误“违”。
《传》二年“无能为役”注“不中为之役使”。“不中”此不误“无能”。 《传》“士燮佐上军”。“佐”此不误“将”。注“媚人”至“所得”疏“又取其珍宝”。“珍”此不误“国”。“萧同”至“类也乎”疏“且告语诸侯云”。“语”此不误“吾”。“哭於”至“以葬”疏“相者受命曰”。“相”此不误“楹”。“宣公使求好于楚”注“在宣十八年”。“宣”此不误“位”。
《传》三年注“此传”至“四字”疏“《释例》曰,《传》云”。“云”此不误“文”。注“春秋”至“小国”疏“子产论晋曰”。“论”此不误“语”。 《经》八年注“昬聘”至“之父”疏“诸侯不可求媒於他国”。“他”此不误“其”,惟脱“人”旁。注“诸侯”至“通称”疏“称王者六”。“六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