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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不误“八”。  《传》九年《传》“坚彊以御之”。“彊”此不误“疆”。注“泠人乐官”疏“泠州鸠非之”。“非”此不误“其”。注“浃辰十二日也”疏“浃,为周币也”。“币”此不误“匝”。“无弃菅蒯”疏“肕宜为索”。“肕”此不误“肋”,下同。
  《传》十三年《传》“虔刘我边垂”。“垂”此不误“陲”。又“而我昬姻也”。“我”下此不衍“之”字。  《传》十四年“婉而成章”注“谓曲屈其辞”。“曲屈”此不误“屈曲”。案:“曲屈”,各本皆同。家藏小字宋本亦同。《记》反据修版以“曲屈”以误倒,非也。  襄公
《经》四年注“定谥”至“葬速”疏“於例,赴同称薨也”。“赴”此不误“亦”。《传》四年“晋侯享之”注“周礼以锺鼓奏《九夏》”。“锺”此不作“钟”。《传》七年注“郊祀”至“殖者”疏“此《传》专言郊祀后稷”。“后”此不误“社”。《经》十年“遂灭偪阳”注“福阳妘姓国”。“福”此不作“偪”,与《释文》徐音甫目反合。《传》十一年注“肆列”至“二枚”疏“单为半也”。“也”此不误“此”。《传》十二年“妾妇之子”注“言非適也”。
“適”下此不衍“世”字。“及姑姊妹”疏“父之姊妹为姑”。“为”此不作“曰”。又“盖父之姊为姑姊”。“盖”此不误“若”。又“入火取其兄子”。“取其”此不误“而救”。《传》十九年“见卫”至“乃登”疏“何故下文方云”。“云”此不作“曰”。案:《记》称此本“云”字模糊,依宋本补,是当补“云”字也。重刊本乃从闽、监、毛本补“曰”字,非。重刊本补字多此类,後不悉出,以其与《记》违异,显然可见也。
《经》二十四年“秋七”至“之既”疏“既不复相掩故也”。“复”下此不衍“其”字。《传》二十九年注“颂者”至“神明”疏“以其成功告於神明者也”。“者”此不误“可”。“曰至”至“同也”疏“猜疑在下”。“猜”此不误“倩”。《传》三十一年“庭燎”疏“由齐桓公始也”。“桓”此不误“相”,《记》云,作“相”,避讳也。案:宋人讳“桓”改字为“威”,以音相近,作“相”无理。此本仅阙末笔,足证修版作“相”非由避讳。淳熙本亦多作“相”,皆可决知为误耳。
  昭公
《传》元年注“穮耘”至“为蓘疏”后稷始圳田”。“圳”此不误“畊”。注”设君“至”陈也“疏”即名宫门之卫以为离卫。“名”此不误“明”。“赵孟赋小宛”注“天命一去”。“天”此不误“大”。“赵孟欲一献”注“知欲一献”。“欲”此不误“其”。注“朝聘”至“五献”疏“皆献同饔饩之数也”。“同”上此不衍“数不”二字,原空二格。“於文皿蟲为蛊”注“器受蟲害者为蛊”。“蛊害”此不误“蛊书”。“谓之郏敖”注“郏敖楚子麇”。
“麇”此不误“麋”。
《传》二年注“易象”至“说之”疏“似同郑说也”。“似”此不误“以”。《传》四年注“陆道”至“藏之”疏“谓夏之十二月也”。“谓”此不误“为”。《传》七年“王臣”至“臣台”疏“夫之言扶也”。“夫”字,此不脱。“官职不则”注“治官居职非一法”。“法”下此不衍“则”字。《传》八年“使穿封戌”注“戌,楚大夫”。“楚”下此不衍“之”字。《传》十二年“以为大吉”疏“筮遇此爻”。“此”此不误“比”。《传》十四年《传》“司徒老祁、虑癸来归费”。
“祁”此不误“■〈礻卩〉”。《记》云,闽本、监本“■〈礻卩〉”作“祁”,非也。案:宋本、岳本并作“祁”,从邑,《说文》有“祁”无“■〈礻卩〉”,《记》似误。《传》十八年“楚左尹”节注“许自夷还居叶”。“还”此不误“迁”,与家藏小字宋本、淳熙本、岳本并同。修版本误“迁”,《记》失校。注“十三”至“居叶”疏“楚之灭蔡也”。“楚”下此不衍“师”字,亦无空缺。盖修版此行标题上脱“注”字,故下有空格,或又填一“以”字,家藏修版本如此,闽本改“以”为“师”,监、毛本皆因之。
《记》云,亦衍文,是也。重刊本乃从闽、监、毛本增入“师”字,误甚。又“其实自荆还也”。《记》云,监本、毛本“还”作“迁”是也。重刊本竟改“迁”。案:《正义》云,注不言自荆还叶者,盖以许迁于夷见《经》,故据以为言,其实自荆还也。是此句正与上文不言自荆还叶相应,亦即注“自夷还居叶”之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