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妥协者应行更正两国勘界官应于此附款画押后十二个月之内在两国届时所定之地相会勘界官自首次相会之日起应限定不出三年之外将两国界一律勘定如确守附款所定界必有骑之乡村部落地段勘界官员可量为迁改互易倘勘界官有不能商妥之处应连将未妥情形各报明本国国家核办

第七条 与原约无所增改

第八条 与原约无所增改

第九条 凡货由缅甸入中国或由中国赴缅甸过边界之处按照原约准其由蛮允盏西两路行走兹彼此言定如将来两国勘界官员查明另辟他路与贸迁有益所有查明之路皆准照原约所载一律开通行走

第十条 与原约无所增改

第十一条 与原约无所增改

第十二条 一英国欲令两国边界商务兴旺并使云南及约内中国新得各地之矿务一律兴旺答允中国运货及运矿产之船只由中国来或往中国去任意在厄勒瓦谛江即大[金](全)沙江行走英国待中国之船如税钞及一切事例均与待英国船一律中国答允将来审量在云南修建铁路与贸易有无裨益如果修建即允与缅甸铁路相接

第十三条 按照原约中国可派领事官一员驻札缅甸仰光英国可派领事官一员驻札蛮允中国领事官在缅甸英国领事官在中国彼此各享权利应与相待最优之国领事官所享权利相同如将来中缅商务兴旺两国尚须添设领事官应由两国互相商准派设其领事官驻札滇缅之地须视贸易为定今言明准将驻札蛮允之领事官改驻或腾越或顺府一任英国之便择定一处并准在思茅设立英国领事官驻札所有英国人民及英国所保护之人民准在以上各处居住贸易与在中国通商各口无异英国领事官在以上各处驻札与中国官员会晤文移及往来应酬亦与通商各口领事官无异

第十四条 原约内载华民欲赴缅甸可向华官请英国驻札蛮允之领事官给发护照云云今既言明将驻札蛮允之领事官改驻或腾越或顺自应将此条内驻札蛮允之领事官字样改为驻札或腾越或顺领事官

第十五条 与原约无所增改

第十六条 与原约无所增改

第十七条 与原约无所增改

第十八条 与原约无所增改

第十九条原约后加增 通商章程如未能议妥如何修改则仍应遵守原约所载之章

专条

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初六日经总理衙门照会 大英署理钦差大臣以光绪二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本衙门具奏西江口岸通商一折奉 旨知道了钦此相应恭录 谕旨照会查照等因今彼此言明将广西梧州府广东三水县城江根墟开为通商口岸作为领事官驻札处所轮船由香港至三水梧州由广州至三水梧州往来由海关各酌定一路先期示知并将江门甘竹滩肇庆府及德庆州城外四处同日开为停泊上下客商货物之口按照长江停泊口岸章程一律办理

现在议定以上所定中缅条约附款及专条各节应于画押后四个月之内开办施行其经批准文据应在中国京城速行互换为此两国大臣将此附款专条画押盖印以昭信守

此附款专条在中国京城缮立汉文三分英文三分共六分

光绪 二 十 三 年正月   日

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七年二月   日

大清国 大皇帝 大英国 大君主五印度 大后帝现因两国如此和好极愿固结邻交益加亲睦订立条约俾光绪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北京所定缅约第三款之事得以办妥 大清国 大皇帝特派钦差驻札英京大臣二品顶戴都察院左副都御史薛 大英国 大君主五印度 大后帝特派钦差管理外部事务大臣勋赐极尊带宝星世袭伯爵劳各将 钦奉全权文凭互相较阅均属妥协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 一今议定两国边界自北纬二十五度三十五分起由格林尼址东经九十八度十四分即北京西经十八度十六分之尖高山起随山脊而行向西南过高仑坪及瓦仑山尖由此过华昌村与仑村之中间以华昌村归缅甸高仑村归中国直至萨伯坪自萨伯坪起其线向西而行稍向南过式脱仑坪到纳门格坪由此仍向西南随山脊而行至大萨尔河自此河源至此河与南太白江相会处分尤克村在东列棒村在西 自大萨尔河与太白江相会处起界溯南太白江而行至此江与雷格拉江相会循雷格拉江上至其源在尼克兰相近自雷格拉江发源处分尼克兰古庚升格拉在西昔马及美利在东其自来色江之西源起至此江与美利江相会处复溯美利江上至其源在赫畚辣希冈相近再向西南顺列塞江而行自列塞江源至该江流入穆雷江处在克同相近分克同村在西列塞村在东界即循穆雷江向东南而行至与既阳江相会处然后溯既阳江上至其源在爱路坪然后由南奔江即红蚌河西支源起顺南奔江而行至流入太平江即大盈江一名榔江之处以上系首段之边界

第二条 一第二段之边界由库弄河一译作葛龙河与太平江相会处起循库弄河经过其西边一条之支河至其根源自此向南而行与洗帕河即下南太白江相会适在汉董之西南以麻汤归英国垒弄格东铁壁关汉董归中国至此溯洗帕河之支江而上此江有根源最近孟定格江之根源即循山脊而行向东南方至南碗河边靠南之克沱以克沱归中国配仑归英国循南碗河向西南方而行下至该河转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