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札。第二,日本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物:一、从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省重庆府,二、从上海驶进吴淞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中、日两国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中国内地水路现行章程照行。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征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国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定进口税。日本臣民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于内地运送税、内地税、钞课、杂派以及在中国内地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运入中国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让之事应增章程规条,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第七款,日本军队现驻中国境内者、应于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三个月内撤回;但须照次款所定办理。第八款,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条款,听允日本军队暂行占守山东省威海卫。又于中国将本约所订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约章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军队;倘中国政府不即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日本仍不撤回军队。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虽交清赔款,日本仍不撤回军队。第九款,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中国约将由日本所还俘虏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中国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释放。并约此次交仗之间,所有关涉日本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并饬有司不得擅为逮系。第十款,本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第十一款,本约奉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后,定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烟台互换。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另约:『第一款,遵和约第八款所订暂行驶守威海卫之日本国军队,应不越一旅团之多。所有暂行驻守需费,中国自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每一周年届满,贴交四分之一库平银五十万两。第二款,在威海卫,应将刘公岛及威海卫口湾沿岸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约合中国四十里以内为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区;在距上开划界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无论其为何处,中国军队不宜偪近或驻扎,以杜生衅之端。第三款,日本国军队所驻地方,治理之务仍归中国官员管理;即遇有日本国军队司令官为军队卫养安宁军纪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须施行之处,一经出示颁行,则于中国官员亦当责守。在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地,凡有犯关涉军务之罪,均归日本国军务官审断办理。此另约所载条款与加载和约,其效悉为相同。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以上见光绪朝「东华续录」卷一百二十五(光绪一百二十五)。

  夏四月壬寅朔,谕军机大臣等:『新定和约条款,刘坤一、王文韶想皆知悉。让地两处、赔款二万万两,皆万难允行之事;而倭人恃其屡胜,坚执非此不能罢兵。设竟决裂,则北犯辽渖、西犯京畿,皆在意中。连日廷臣章奏甚多,皆以和约为必不可准,持论颇正;而于沈阳、京师二地重大所关,皆未计及。如果悔约,即将决裂;苟战不可恃,其患立见,更将不可收拾。刘坤一电奏云:「战而不胜,尚可设法撑持」;王文韶亦有「聂士成等军颇有把握,必可一战」之语。惟目前事机至迫,和、战两事利害攸关,即应立断。着刘坤一、王文韶体察现在大局所系及各路军情,战事究竟是否可靠?各抒所见,据实直陈;不得以游移两可之词,敷衍塞责』。

  丙午(初五日),谕军机大臣等:『连日纷纷章奏,谓台不可弃,几于万口交腾。本日又据唐景崧电称:「绅民呈递血书,内云「公法会通」第二百八十六章有云:割地须商居民能从与否;又云:民必顺从,方得视为易主等语。台民誓不从倭,百方呼吁;将来交接,万难措手」。着李鸿章再行熟察情形,能否于三国阻缓之时,与伊藤通此一信,成豫为交接地步;务须体朕苦衷,详筹挽回万一之法,迅速电覆』。

  庚戌(初九日),李鸿章电致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夜间接伊藤初八戌初英文电开:「中国政府请暂缓互换批准互约一节,当经日本政府答以无论因何情形,互换批准万不能缓;且因缔结两国和好,互换一节更不容缓。并经告明:如以俄、德、法三国请改约款为虑,则互换之后更易商改。向来办法,系属如此。日本全权大臣于限期互换之前,必到烟台。今为两国有益起见,本大臣特此反复丁宁电告贵大臣:务请将此批准条约于续展停战限期未满之前即为互换,是为至要。伊藤博文自日本西京发」云。田贝想亦接覆电。昨奉庚电,知和约已奉批准。日本既不肯展缓,十四期迫,应由鸿即覆伊藤「已批准,派员如期互换;应请速派全权大臣前来」。现饬留「公义」商轮在津守候,计由津出沽口须一日,又一日夜至烟台;必须十二日到烟布置一切,以便会商互换,庶无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