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奥宗光来函云:『大日本大皇帝因二十八日之忧,抱歉殊深!特谕本大臣等即允停战,无庸苛求,惟须订明日期界域;此系本国前未允行者。贵大臣得便,随时可详订应办各节,以便早立停战条款』)。初五日,订停战约:惟奉天、直隶、山东暂止战(南洋各省不在内),以二十五日为限。凡订约六款:

  第一款:两国所有在奉天、直隶、山东地方各军,均确照以下停战条款办理。

  第二款:两国军队停战期间内,不得互为前进。

  第三款:两国前敌军队,停战期内并不添援兵及加一切战斗之力;惟两国分派新兵非遣往前敌助战者,不在此内。

  第四款:海上转运兵勇、军需所有战时禁物,仍按公例随时查捕。

  第五款:两国政府于此约签定后,限二十一日确照此项停战条约办理。

  第六款:此停战条约约明于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二十日中午十二点钟届满,彼此无须知会。如期内和议决裂,此停战约亦即中止。

  初七日,博文、宗光递鸿章缔和条约凡十款(一、中国认明朝鲜确为独立自主之国。二、将奉天省内南部地方并台湾全岛及澎湖列岛,均割与日本;其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对象,俱永远割让。三、割让后两国派员画界,限一年后竣事。四、中国赔偿军费库平银三万万两,分五期以三年为度交清。凡未经交付之款,俱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五、中国所割之地,其地方人民准变卖田产,迁退界外;逾限不迁者,即为日本人民。六、中国直隶顺天府、湖北荆州府沙市、湖南湘潭县、四川重庆府、广西梧州府、江苏苏州府、浙江杭州府俱开为通商口岸,日本皆得派领事官前往驻扎,日本臣民得往来侨寓。上所开各口,其水路可通者,日本轮船皆得驶入搭客运货。其日本入中国各口之子口税,每值百抽二;此外公私有捐,一既豁除。并日本臣民在中国所购土货一经声明保为出口,除不纳子口税外,公私捐亦一概豁除。又日本船所载中国土货运中国通商口岸一经纳口岸通商税钞,除勿庸纳进出口税外,其公私各捐亦一律豁除。且日本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中国土货或将进口商货运入内地欲暂行存栈,除不纳税钞、征派一切诸费外,得暂借栈房存货;中国官员,不得干预。而日本臣民在中国输纳税钞及规费,得以日本银元照官价输纳。又日本臣民得在中国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止交新订进口税;其所制造一切货物,即照运入中国商货税则,并沾及寄存栈房之益,一体办理。至享豁除优例,亦莫不从同。其中国黄浦江口吴淞沙滩,中国务速疏浚;虽落潮时,亦须深及二十幅。七、日本军队现住中国境内者,于本约批准交换之后三个月内撤回;但须照下款所订办理。八、日本军队须暂行占守奉天府、威海卫。俟收中国第一、二次赔款之后,撤回奉天军队;至赔款交完之后,撤回威海卫军队。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交换,日本仍不撤队。而日本军队占守之费,应由中国支办。九、互释俘虏;并中国臣民凡关涉此次交仗获罪者,概予宽贷,中国有司不得逮系。其由日本所还俘虏,中国亦不加虐待。十、本约批准交换日起,按兵息战);限四日议覆。是日,鸿章两次电告总署,略言『日本已将条款出示,其最要者:「一、朝鲜自主;二、奉天南边各地、台湾澎湖各岛,均割隶日本;三、赔兵费库平银三百兆两」。所欲过奢,恐难成议;请密告英、俄、法三国公使。其第六款商约节目甚繁:若添开口岸北京、沙市、湘潭、重庆、梧州、苏州、〔杭州〕七所,皆各国素所愿望不得者;且要减子口半税为值百抽二,并将一切税钞豁除;又机器进口、改造土货,俱夺我利权。请迅核允驳!或密商赫德,惟令勿告各国公使』。总署奏之。十一日,鸿章先覆博文、宗光说略,分四大端:一言朝鲜自主,应改日本所拟约文;二言奉天南境难割弃(台湾未言及);三言赔款三万万非中国力所及;四言通商权利减子口半税、免内地厘洋、货入内地屯栈、机器进口造土货并所造土货入内地免税课诸事,颇碍中国国计民生;俱请更议。越日,伊藤博文覆函,谓『中国自家为难之处,非彼国所与闻』;而要鸿章以按所交和约底稿逐条陈明允驳或更改之处,勿延缓。十五日,鸿章乃按和约稿条覆,略如说略意;而允割奉天之安东、宽甸、凤凰城、岫岩四厅州及澎湖列岛诸地,赔库平银一万万两,通商条例一如中西各国成约。时鸿章创已愈,十六日复会议于春帆楼。博文面致尽头约稿,谓其此次节略,中国但允、不允两言而决,无多费时日。仍约十款;视其初送约稿,大端于割地内减去宽甸县地;而赔款减至库平银二万万两,分六期以七年归偿,未偿以先,给息五厘;质地,减奉天省城;而要减子口税及内地厘税与浚长江口拦沙,亦均删去。是日,反复(此第四次会议)互辩;越日,复函辩;传文执甚坚,且限四日答复。二十一日,复会议;仍互辩。博文乃于商约内日本人入内地租栈减去「华官不得干预」一语,并删以「日本银元报关」一事;而日本人在华制造货物,限以通商口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