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五三之一三作「九」。
  【五】连州军事推官「事」原作「州」。按宋制,各州有推官、判官,小州或不并置,见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连州为军事州,见宋史卷九○地理志,此处「州」显为「事」之误,故改。
  【六】度逐州军民户多少及约邻路民用之数计置「用」字原脱,据宋会要食货三六之三三补。
  【七】乞借丰国监钱十万缗为本「乞」字原脱,据同上书补。
  【八】诏惟畿南陕西路通商「畿南」,宋会要食货三○之二五作「在京及开封府界」。
  【九】制御交趾大理九道白衣诸蛮之要路「道」原作「路」,据长编纪事本末卷八七讨交趾改。
  【一○】十八处上列地名不足十八处,疑有误。
  【一一】幸遇圣朝「朝」,长编纪事本末卷八七讨交趾作「明」,义长。
  【一二】合作录黄过门下省覆奏「合」原作「令」,据阁本及宋会要职官一之二二改。
  【一三】如今月二十一日所谕「谕」原作「论」,据阁本改。
  【一四】诏提举官差刘何「诏」字原脱,据宋会要食货三○之二四补。
  【一五】受朝旨两项不依条录报「项」原作「顷」,据阁本改。
  【一六】于是鬼章之势孤「孤」原作「憯」,据铁围山丛谈卷二改。
  【一七】臣克谨据神宗国史「神」字原脱。按:此处所记乃神宗时事,熊克南宋初年人,所据当为神宗国史,故补。
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三百五十
卷三百五十
  起讫时间 起神宗元丰七年十一月尽是年十二月
  卷  名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五十
  帝  号 宋神宗
  年  号 元丰七年(甲子,1084)
  全  文
  十一月丁酉朔,诏筑诚州上诚、天村、大由三寨,从湖北钤辖运司请也。
  泾原路经略使卢秉言西贼入静边寨,队将借职白玉、蕃部落军使李贵战死。诏录玉子一人、贵子二人。(新纪:夏人寇静边寨、队将白玉、李贵死之。旧纪不书。)
  又诏泾原、熙河兰会路「赏功宣告」入急递以往。
  戊戌,诏卢秉措置御贼兵将有劳,降诏銟谕,赐带马及银绢五百。初,贼遣黠酋仁多埚丁将举国入寇,秉团兵瓦亭,分遣彭孙、姚雄率师驻静边。俄报贼犯熙河定西城,秉遽麾瓦亭全师,遣姚麟夜趋静边,且指贼来路曰:「吾凌晨坐得捷报矣。」麟中夜至静边。黎明贼至,惊曰:「王师天降也!」彭孙等遽击之,觽大溃,斩获甚觽,仁多埚丁死于阵。有识其衣服者,诸将请以闻,秉曰:「诸将上功多恨不实,吾可以疑似要赏耶!」既而牒者言,所杀真仁多埚丁也。(通略:蔡绦丛谈曰:「嘉勒氏盗有青唐,自董□死,其子弱,髃下争强,遂大为边患。」)上遣中贵人取所获器甲以献【一】。(此据卢秉传。然秉乙未日奏杀贼首领仁多埚丁,称彭孙、郭振措置精审,姚麟等虽不见贼,总兵张大声援,而本传乃以杀仁多埚丁为姚麟等功,恐误也。今改修云姚麟中夜至边,黎明彭孙等遽击贼,庶于乙未所奏不相抵梧。奏状要可信也,更须考详。)
  己亥,著作佐郎邢恕言:「官制:史馆掌修撰国史、实录之事,其属有日历所。比废编修院归史馆,又崇文院未罢日,史馆有主判官,昨以官制罢主判,则掌国史、实录、修纂日历、诸司关报、时政记鎫归秘书省国史案,长、贰、丞与著作同领签书,即难别有日历所。乞诸司关报但称秘书省勘会【二】,日历长、贰、丞不与修纂,时政记、起居注并于著作所开拆,入库封锁。」诏自今后诸司关报文字并称秘书省国史案【三】,时政记、日历事非编修官不与。
  诏陕西、河东诸路:西贼举国入寇一路,如昨犯兰州之北,方得关报余路牵制,不须豫差定军马常在极边;其余抄略,止依例互相关报。
  诏:「增差广南东路钤辖张整为广西钤辖,驻桂州。其广西上供钱,禁军阙额钱米,并令桩留。其常平免役□剩,经略司和籴、度僧牒钱,缓急并奏听支用。」从知桂州苗时中请也。(十二月六日。)
  庚子,枢密院言:「准朝旨:泾原路差赴城、寨、堡、镇防秋卒,比之诸路早发,并与特支,其常例差发者不给。泾原路经略司误比类该说,不尽指挥给渭州防秋府界第四将。」诏转运司劾罪,已支钱更不拘收,勒干系人均备。后经略使卢秉言误给钱乞独坐罪。诏秉罚铜二十斤,劾俸罪均备指挥不行【四】。(十月三日可考。)
  辛丑,诏:「承务郎及使臣以上致仕,尝以战功迁官者,俸钱、衣并全给;余历任无公私罪事理重及赃罪,给半;因过犯若老病体量致仕者不给;非战功而功状显著者奏裁。」(旧纪书:诏致仕官俸,有战功者全给,无赃罪、公私罪重者给半,绩效尤异,虽非战功奏裁。新纪不书。)
  尚书省言:「大理寺断潞州民王德与弟亮妇程奸,造意与程谋杀亮死。程案问从故杀处死,德减死流二千里刺配。按王德不应用程为首减等。」诏大理寺断官罚铜十斤,余干系官各八斤,刑部干系官吏各六斤。
  壬寅,管勾熙河兰会经略司机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