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利无尽。今应募之人,知官田终非己业,耕耘种殖定不致力,务劫地力,以苟所收,所收浸薄,其去益轻。此法果行,数年之后,不独变民田为官田,将见坏好土为瘠土。此四弊也。
  前日以钱雇役,患在市井之小人,今日以田募役,又止得乡村之浮客,均之不可为郡县。此五弊也。
  弓箭手虽名应募,实不离家,有事则暂时应用,无事则终岁在田。虽或轮次上番,自亦不妨农事,非如其余色役,长在公门,犹闻未足者难招【一○】,已招者时去。引之为比,不切事情。此六弊也。
  第三等已上人户,皆能自足,必不肯贪佃官田,愿充永役。今既立法,须第二等以上人户许充弓手,第三等以上许充散从官以下色役,乃是以给田募役之名,得揭簿定差之实。既云百姓乐于应募,何故第四等以下即须要第一等、第二等户委保?一有逃亡,便勒保人承佃充役,仍是知其不可,曲为之防。既不能措下户于安业,又不能跻上户于乐生。此七弊也。
  民间典卖庄土,多是出于婚姻丧葬之急,往往哀求钱主,先为借钱,后方印契,略遭梗碍,犹必陈辞。今卖之入官,官吏艰阻,事节必多,设法虽严,终难杜绝。或已申官欲卖,令佐未暇亲行相验,或已定价卖到,未有投名人情愿承佃,未敢支钱,抑留多日,百姓欲罢则不能,欲诉则无路。此八弊也。
  应募之人,若尽纳贫民,则水旱凶饥,何以禁其流徙?若皆收募上户,则支移、折变,却当并在何人?此九弊也。
  朝廷患不理去官、赦降原减之法为太重,方诏有司更定,而又立此条,盖议者自度其难,而专欲以力制事,以法驱人。若缘久远召募不行,官吏并科违制【一一】,又不以赦降去官原减,则凡历三路郡县之吏,无全人矣。此十弊也。
  臣虽陈十弊,止百姓有司之事,未及社稷计也,盖有大可惜者三焉。陛下之所恃以为国者,祖宗之成法也。成法之中,天下共以为利而不可改者,莫大于差役之法。陛下复之,而行之方几日,今率然献议而欲变之。此大可惜者一也。有天下者,常以得民心为难也。自陛下与百姓休息,人人之心以父母戴陛下矣。保而勿失,安乐之福足以无穷,何苦而欲扰之?此大可惜者二也。内帑之所藏,常平之所积,积之甚艰,国家宜留以备仓猝,纾百姓之急。今平居无事,而欲倾竭之,不知将何以待非常?此大可惜者三也。
  臣诚愚不足以知天下事,徒知天下苍生不容再误,故尽愚忠而无所避。愿陛下守成法,固人心,爱国用,为庙社生灵无穷之计,天下幸甚!乞下臣章与轼之议参考而择之。
  贴黄称:「建议者云:『给田募役,真先帝本意。』臣契勘熙宁七年五月,因李承之奉使陕西,于役法内修立奏请施行,次年四月,即降朝旨寝罢。若非先帝意已释然明知其不可,何由有后来指挥?乞下中书省检寻本末文字详究。又建议者云:『弓箭手已有成法,无可疑者。』臣按:元丰元年,河东经略使韩绛奏,以麟、府、丰三州招置到弓箭手逃亡及放免外,其阙额人,自来为地土瘠薄招刺不得。元初招置之时,惟仰借请官中牛具、农器、钱斛以徇目前之利,复值连年不丰,官给口食养育,逃免者二千人,逋欠钱斛一万七千余贯、石,及有不会农作,只在城市卖熟食之人,其空闲地土,又大半砂瘠不堪耕种。此奏具在,乞赐考详。又建议者云:『系官田先问见佃人,若无丁应募,或自不愿充役者,方得别行召募。』按三路百姓佃官田者甚觽,往往父祖相传,修营庐舍,种植园林,已成永业。一朝夺去,遂使何归?臣恐大伤民情,非陛下今日意也。」
  三路,元丰八年人户见佃户绝荒田都共一万一千六百八十顷有零:河北三千八百三十八顷,河东三千一百七十八顷,陕西八千六百七十一顷。(朱光庭奏议第五卷与岩叟此奏并同。)
  右司谏王觌言:
  伏见苏轼建议免役宽剩钱斛三千余万贯、石,向缘军兴借支几半,乞出内帑金帛复全三千万贯、石,于河北、河东、陕西三路买田募役,详定役法所已下三路相度。臣窃以为非计也。
  夫尺地莫非王土也,一民莫非王民也。自天地既分,君臣既立,民为君役,亦已久矣。短长之命,君所制也;天地之宜,君所相也。故食其租,役其力,而不为虐也。虽使陷水火而不敢辞,冒白刃而不敢怨者,分定故也。今买田募役之议,远不法二帝、三王常行之道,近不用一祖、五宗已成之法,而必欲如富家大姓幸其邻里之破产卖田,则啖以厚利而兼并之,然后可以食其租而役其人,亦已陋矣。夫田连阡陌,役属佃户,匹夫用此以雄于一乡,可也;以谓此真可以为有天下者力役之良法,则岂不惑哉!
  今陕西缘边与羌戎之地犬牙相错也,故朝廷出捐其地,以募弓箭手,而免其租税。所谓弓箭手者,身先常役也。彼得其地以力耕,而无租税之忧,我得其人以捍寇,而省养兵之费。世以为便,不亦宜乎?以至镇戎、德顺皆在极塞,所募役人,虽有常职,而人肯应募者,亦以田无租税而已。自余惟洮、河数州未有租税之民【一二】,与德顺、镇戎事体均等,既无五等税户可以差役,则势不得已,恐须给田召募。盖常赋既不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