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斗。四营守兵:各四百十三名,全年饷银各四千九百五十六两、米折银各七百四十三两四钱,本色米各七百四十三石四斗(闰月外加)(以上营册)。

  俸、饷各项,五营按季派员赴布政使司承领到营,各官支取官俸,兵饷存贮厦防厅库,逐月支付守备发给。米折银按季在粮道库承领,亦逐月交守备发给。本色米由粮道檄厦防同知碾给,五营逐月发给各兵印照,赴厦防厅恒裕仓关支。以上俸、饷各项今年支过,于次年二月内造册通详咨部。

  附已裁新兵口粮:每月每名饷银一两五钱、米折银一钱五分,本色米一斗五升。四营兵六十一名,全年饷银一千零九十八两、米折银一百零九两八钱,本色米一百零九石八斗。

  优恤

  乾隆二十四年:各直省绿营兵丁遇有红白事件,官给赏银——白事若本身及祖父母、父母、妻子,红事若娶妻、嫁女、娶媳。凡祖父母、父母白事,如子孙多人俱在领赏之例者,但视一人给与;娶妻、嫁女、娶媳红事,无论长子、次子、长女、次女均准赏给。白事银四两、红事银三两。

  乾隆三十九年:直省各标营余存营库银两毋庸买谷,按年于四月间青黄不接,借给各兵自行买粜。不计丰歉,每名借银一两五钱;俟七月起、至十一月止,逐月就饷匀扣归款。

  乾隆五十三年:台湾换防兵丁远涉重洋,费用较多;照新疆换防之例,一体支给行粮、坐粮,以资养赡。

  乾隆五十五年:台湾、澎湖各营戍守兵丁于应得钱粮外,每名每月加给饷银四钱;在于叛产租息、变价及盐课盈余等项下拨补。

  嘉庆二年:福建台湾、澎湖等处戍守班兵分作四起派往,限两年换竣:第一起:限正月初一日出营,粮饷以四月初一日住支;第二起,限七月初一日出营,粮饷以十月初一月住支;第三、第四起,限次年正月、七日初一日出营,粮饷以四月、十月初一日住支。将起住粮饷日期,造报咨部。

  嘉庆十五年:台湾换防兵应支粮饷,例按四月十日起、止该兵班满之日,即行停饷。今议班满候代兵丁,仍支饷银一半。新派换防兵丁,先予半饷;俟其到台后,再将班兵饷停止。

  嘉庆十六年:闽省巡洋缉匪弁兵,如往别境并本境在洋追捕,每名每日给口粮银四分;在于交商生息项下动支。如仅在本境内洋巡缉,祗给额设盐菜匀发银两,不准支领口粮。

  嘉庆十六(?)年:水提标征存营库租项,归贮厦防同知库;仍照旧例,于此项内借给各兵买谷,扣收归款。

  嘉庆二十年:因洋海肃清,出洋弁兵口粮银改为每名每日给口粮银三分(总督汪志伊奏)。

  嘉庆二十四年:水提标五营弁兵出洋巡缉口粮名数,原无定额;今海氛既靖,定以五百名为数,支给口粮。如遇载班兵、运饷等差,就中抽拨,不准额外多派支销。

  道光元年:准各标营兵丁借给谷价银两,由提镇折奏咨部(俱本「会典」)。

  提标各兵,按年届七月十五日,每名借给银三钱,为中元银;于厦防同知库贮营租项内拨支,俟自八、九两月饷银扣完归款。又各兵每于年终时,拨厦防同知库贷营租项内借给度岁银每名一两五钱,俟自次年二月起、至七月止就饷匀扣归款。又每名度岁米五斗,亦拨厦防同知恒裕仓贮积谷项内借给;俟自次年三月起、至十二月止,就各兵应支本色米额内按十个月匀扣归仓。俱由提督咨部(三条档案,失年月)。

  按提标有征收厦门房池租银三万二千一百八十七两有奇,为存营库银两。嘉庆十六年,归厦防厅同知贮库(每年由中营解厅五百八十五两零),仍由营照旧借给青黄不接谷价银。初由提督转咨督、抚咨部,道光元年部准由提督专折奏咨。七月中元,每兵借银三钱以祀其先,谓之中元银;岁底每兵借银一两五钱,谓之度岁银:均由提督札行厦防厅于房池租项下拨给,照例扣完。又岁底每兵借给米五斗,亦札行厦防厅于积谷项下借给,均照例按月扣完;由提督咨部。

  又水师提标有缉匪银两,兵丁每名加九分,以贴哨船各兵巡缉盗贼之需;向藩库支领。厦门各行商于嘉庆初年捐银七千八百两,归厦防厅查收,拨为此款津贴。每年由布政司文檄支取银五千四百两有奇,两月发一次;其余不足银两,由厦门先行垫发,于藩库收存米艇生息项下归补。

  马匹

  水师提督马二十匹,中营参将马八匹,左、右、前、后四营游击各马六匹,五营守备各马四匹,五营千总各马二匹,五营把总各马二匹(「会典」。各自备)。

  战船(「船政略」只载泉厂应行修造之船。而五营战船,有该漳厂修造者裁革,宜参考)

  康熙十七年,建设水师提标。时海疆未靖,所用各处赶缯船、赶缯船,额数随时增减不定。

  康熙二十七年,定设五营战船共十七只,编列「海、国、万、年、清」五字为号。分中、左、右、前、后五营各十四只,用以出洋巡缉,哨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