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销引盐二万三千担,应征正课银一千二百九十二两二钱五分六厘零八丝、溢课银二千一百五十七两七钱四分三厘九毫二丝、钱水银一百八十一两五钱七分八厘七毫七丝、长价银二百一十三两五分六厘五毫二丝、府税银二百三十四两六钱九分三厘七毫二丝、引费银二百二十五两八钱一厘五毫三丝,共银四千三百五两一钱三分五毫四丝。

  按同安引盐坐配浯洲、烈屿、■〈氵丙〉洲、浔美、惠安、翔丰各场,旧设二十五馆,年额内小渔船每船每季配盐二十担,以为腌渍鱼鲜之用。春、冬二季共销渔盐二千八百余担(连马巷小渔船在内);其余盐,民食配销。厦门地处海滨,迫近场灶,易滋偷漏,每多赔垫。其盐课,各县各归各任征解,不入交代项下。

  地税

  厦门地税,于康熙二十八年靖海将军施琅请将厦门环海四里之民房、官地估税,修理城池、营房。时布政司以普天王土,何得估就民间租税修筑城池;遂详请或照地亩征银、或就房间收税,充入兵饷。奉文行委粮驿道金、同福防厅蒋到厦勘丈,将厦门附城环海福山、怀德、和凤附寨并厦门港四里之房地共一万五千一百七十五间,冲衢僻巷,分别「天、地、日、月、星」五字征租。「天」字号,每间屋征银三钱;「地」字号,每间屋征银一钱八分;「月」字号,每间屋征银一钱二分;「星」字号,每间屋征银六分:计银一千九百六十八两二钱四分。于康熙三十四年题充起科,照地丁造入奏销充饷。三十六年起、至四十八年止,逐年开山、筑海续盖,具报民房一千四百十五间,年征银一百九两二分,悉付四社保长催完,旧赴县纳,(?)雍正六年,改归厦防厅完纳。凡有新盖房屋,照例报明升科,至年终查清造报。现在征银二千一百七十余两,加一耗羡;每银一钱收钱九十七文,听花户自封投柜给串执照。照例二月开征,六月停征;七月又复开征,次年三、四月内奏销全完(「县志」)。

  按自雍正八年起、至道光十一年止,据各社保民具报新升、续盖银四百三十九两九钱二分,合共正续盖并新升续盖地租银二千五百一十七两一钱八分。除奉文起盖兴泉永道衙署豁免银八两一钱外,实征正续盖地租银二千五百零九两零八分,按年造册报销。如有续报升科,再行添入报解。

  船税

  厦门神前澳,水师中营管辖;设澳甲一名,稽查船只。澳内有「顺」字商船、洋船并「盛」字商船、小艇,俱领照票,在县征税。

  塔头澳,水师前营管辖;设澳甲一名,稽查船只。澳内有「盛」字商船、小艇,俱领照票,在县征税。

  鼓浪屿澳,水师前营管辖;设澳甲一名,稽查船只。澳内有「盛」字商船、小艇,俱领照票,在县征税。

  涵前澳,水师中营管辖;设澳甲一名,稽查船只。澳内有「盛」字商船、渡船、小艇,俱领照票,在县征税。

  高崎澳,水师中营管辖;设澳甲一名,稽查船只。澳内有「盛」字商船、渡船、小艇,俱领照票,在县征税(以上俱「县志」)。

  按「县志」,有「顺」字号洋船五只、大商船五只,领给关牌、县昭,各赴关征税。又「盛」字小商船二百九十三只在本省贸易,「盛」字小渔船十二只往石浦、长沙等处采捕,俱在县征税。上则每船征银一两、中则每船征银五钱、下则每船征银三钱,年无定额。

  渔课

  东澳渔户十七户,米二十四石四斗四升。

  塔头澳渔户七户,米六石一斗四升。

  高崎、石湖、锺宅澳渔户二十户,米二十七石四斗四升(「鹭江志」)。

  下尾烧灰渔澳户十五户,米十一石三斗。

  曾厝湾西边合高浦澳渔户九户,米十六石四升(康熙「县志」)。

  明同安三十六澳,旧例:渔课米每一石,半纳本色上仓;半纳折色,该银三钱五分。宏治七年,巡按吴一贯奏准:不分本、折,通征银三钱五分。今米无征,加增渔税、俸钞渔课。康熙二十三年起科,合通县为十二澳渔船户征输,加增渔税银一百六十一两六钱、俸钞渔课银二百八十八两四钱一厘九毫有奇(康熙「县志」)。

  渡税

  石浔、窑头、后港仔、浔尾、高崎、刘五店、五通、石崎、后港、汪村、兑山、前场、烈屿、琼林、蟹仔屿,共纳税银四十九两四钱四分,解司完饷(「鹭江志」)。
 
卷八

  番市略

  闽南濒海诸郡,田多斥卤;地瘠民稠,不敷所食。故将军施琅有开洋之请、巡抚高世倬有南洋之奏,所以裕民生者非细。富者挟资贩海,或得稇载而归;贫者为佣,亦博升斗自给。厦门专设海关,为通贩南洋要区;故载通市、例禁及东西南各洋之海道、外岛诸国山川、风土、步头(「东西洋考」作埔头)、物产,其贾舶不通者附之。虽似非厦门志所宜载,实亦足资贾舶之参考。

  东洋

  东南洋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