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支俸银六十两、年支养廉银五百两、年支役食银三百五十一两八钱。内额设门子二名、皂隶十二名、马快八名、轿伞扇夫七名、禁卒二名、民壮二十名,每名年支工食银五两九钱五分六厘八毫六丝二忽七微。添设斗级四名、库子四名,每名年支工食银六两,逢闰各加支银五钱。年支铺司兵工食火炬银二百四十八两八钱分;内额设铺司五名,每名年支工食银六两。添设铺兵(即递夫)三十二名,每名年支工食银六两、火炬银四钱八分。年支春秋二季致祭(社稷、神祇)坛祭品银二十两(不扣减平银两)。

  头围分县一员,年支俸银四十两、年支养廉银四十两、年支役食银八十六两八钱。内额设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快一名、民壮八名,每名年支工食银六两二钱。

  罗东巡检一员,年支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年支养廉银四十两、年支役食银七十两零六分。内额设皂隶二名、弓役十八名、民壮四名,每名年支工食银二两九钱一分九厘一毫六丝六忽六微。

  以上文职俸廉、役食、祭品、铺司兵,年共支银一千四百八十九两零六分,在于征存余租项下动支。道光二十三年冬季分起,每两奉文扣存六分减平。除祭品不扣减平外,年共应扣减平银八十八两一钱四分三厘六毫。逢闰加给斗级库子工食银四两,亦扣减平。

  噶玛兰营都司一员(道光五年裁移营制始添),年支俸薪银一百四十一两钱三九分四厘、年支养廉银二百六十两、年支草干银四十八两。

  头围守备一员,年支俸薪银九十两零七钱零五厘六毫、年支养廉银二百两、年支草干银四十八两。

  千总二员(原设一员,道光五年裁移营制始添一员),年共支俸薪银九十六两(每员四十八两)、年共支养廉银二百四十两(每员一百二十两)、年共支草干银四十八两(每员二十四两)。

  把总二员(原设一员,道光五年裁移营制始添一员),年共支俸薪银七十二两(每员三十六两)、年共支养廉银一百八十两(每员九十两),年共支草干银四十八两(每员二十四两)。

  外委四员(原设二员,道光五年裁移营制始添二员),年共支养廉银七十二两(每员一十八两)、年共支饷银七十二两(每员一十八两)、年共支米一十四石四斗(每员三石六斗)。

  额外外委三员,年共支饷银五十四两(每员一十八两)、年共支米一十石零八斗(每员三石六斗),步战兵四百五十五名(原设二百五十五名,道光五年又增二百名),年共支饷银八千一百九十两(每名一十八两)、年共支米一千六百三十八石(每名三石六斗)。

  守兵二百四十名(原设一百四十名,道光五年又增一百名),年共支饷银二千八百八十两(每名一十八两)、年共支米八百六十四石(每名三石六斗)。

  以上武职俸薪、养廉、草干、兵饷,年共支银一万二千七百四十两零九分九厘六毫,在于征存余租项下动支。自道光二十三年冬季分起,每两奉文扣存六分减平。除饷银不扣减平外,年共扣存减平银九十二两六钱四分五厘九毫七丝六忽,逢闰加给饷银九百三十两。

  以上年共支口粮米二千五百二十七石二斗,在于征存供榖项下动碾谷五千零五十四石四斗正。

  又年支弁兵加饷银一千二百四十八两三钱。内额外外委三员(每员四两八钱)、战守兵六百九十五名(每名四两八钱),年额应支加饷银三千三百五十两零四钱,动拨额征盐课本银二千一百零二两一钱,按十二个月由厅写立拨单送营,自向盐馆兑支。尚不敷,加饷银一千二百四十八两三钱,动拨余租。番银一三伸银,亦按十二个月凑支。遇闰则有加征闰月盐课本银一百四十二两六钱四分二厘五毫堪以动支。因此,余租项下只动支银一千一百零五两六钱五分七厘五毫。

  附考

  戍兵加饷,始于乾隆五十三年,奉旨:以林爽文案内抄没田园家产递年租息,给加台澎戍兵粮饷。每兵每月加赏银四钱,岁以为例。逢闰不加。此在未开兰之先,山前营制。噶玛兰仿之动支。盐课本银不足,则以余租拨凑。

  恤赏款目(岁无定额)

  戍兵红事:本身娶妻及子女婚嫁,每事赏银三两。

  戍兵白事:本身亡故及父母、妻亡故,每事赏银四两。

  故弁扶柩:按食廉计算,千总十六两,把总十二两,外委八两。

  故兵运殖:故亡遗骸,由班满队目拾运回籍安葬。如上游之延、建、邵、汀,赏银三两。同标营一起拾运三名以上者,每名赏银二两五钱。如下游之福、兴、漳、泉,赏银一两五钱。同标营拾运三名以上者,每名赏银一两二钱。水师有营船可以带运,每名只赏银一两。

  班兵盘费:班满换回内地,如上游之汀、邵,赏银二两;中游之福州、福宁、延、建,赏银一两五钱;下游之兴、漳、泉,赏银一两。

  附考

  初议盘费归入台、嘉二县官庄项下支领。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