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五年奉上谕:着总督将闽省生息银两,查算余剩之数,每年计共若干,即于此项内,分别班兵路途遥近,给赏往来盘费,永禁营中帮贴之弊。此在未开兰之先,山前营制。噶玛兰仿之,则就余租项下动支给赏。

  班兵车价:汀州兵每名赏银二钱五分。余则一律赏银一钱五分。

  以上年约需银一千两左右,在于余租项下动支。

  戍兵眷榖:案「志稿」:戍兵眷榖,每兵年额二石四斗,因商船未通,难于配运。嘉庆十八年七月间,请将支剩戍兵月米之盈余正供榖,就于兰地每榖一石,变银六钱,年应配运眷榖一千六百八十四石八斗,照数变银一千零一十两九钱六分,解存台湾府库,划解司库,转给内地各兵眷。仍俟商船通行之日,再行议配本邑,以符定制。嗣后变解眷榖价银,又于何时停办,无由稽考。惟山前戍兵眷榖,先于雍正二年奉上谕:前往台湾换班之兵丁,守戍海外岩疆,粮饷在台湾支给。伊等所留家口,若无力养赡,则当差之兵丁,必致分心苦累,朕甚为轸恤。每月着户给米一斗,以资养赡。内地米少,则动支台湾所存米石。合计船价,雇募运至厦门,交与地方官,躬亲按户给发,务使均沾实惠。钦此!此在未开兰之先,山前营制也。

  戍兵加赡:雍正七年,奉上谕:福建台湾戍守之兵丁,其父母妻子留在内地,前已加恩,每月给与米粮,以为养赡之资。闻台兵向例,每月将领钱粮扣留五钱,于内地为养赡家口之用。朕思兵丁远涉海洋,所得饷银,又复扣除以养家口,恐本身用度或有不足。今沛特恩,于驻台兵丁,每年赏银四万两,为内地养赡家口之用。着总督等均匀分派,按期给发,俾兵丁本身食用既得宽纾,而父母妻子之在内地者又得养赡,以示朕恤兵赏劳之至意。钦此!此在未开兰之先,山前营制也。

  不入额款目

  年支春秋二季致祭文昌宫祭品银一十六元(每次八元),武圣庙祭品银三十四元(每次一十七元),天后庙祭品银一十六元(每次八元),城隍庙祭品银一十六元(每次八元)。

  年支春祭先农坛祭品银八元(另行耕赏诸费银八元,钱八百六十文)。

  年支秋祭厉坛祭品银一十元。

  以上就留补项下动支,不入奏册报销。

   官庄

  噶玛兰厅:官庄四所,年约收租谷一千石。

  附考

  嘉庆年间,翟淦任内,筹办兰地创始之时,虑及新辟土地浮松,风雨过多,诸凡工程,不能依限保固十年。若有损坏,不无赔累。是以愿留新福庄、辛仔罕两处闲散田地,按年纳收租榖五百余石,以为修理文武衙署之资。又留吧荖郁、抵美简等庄闲散田地,收榖四百余石,以为修理兵房之用。归在不入额及加额诸款内。以地多沙松未实,未便率行详报,时复歉岁频仍,入不供出云。

   蠲政

  噶玛兰,嘉庆十六年九月,水冲田园,由委办知府杨廷理勘报。奉豁正供榖六十九石零三升八合四勺四杪、耗羡榖九石六斗零九合九勺七杪。余租折番银一百零九元八角二瓣二周六尖三厘。

  又因西势、辛仔罕尾等佃户逃亡,奉旨准借给款项,筑造堤堰处所(嗣以该结首愿自鸠资,请免动款)。

  嘉庆十七年六月,水冲田园,由通判翟涂勘报。奉豁正供榖三十九石五斗七升五合八勺零九撮、耗羡榖五石四斗九升六合六勺二杪一撮、余租番银六十二元四角六办一周六尖三厘。

  嘉庆二十年八月,水冲田园,由通判翟淦勘报。奉豁新旧三案正供榖二百一十九石四斗九升四合零五杪壹撮、耗羡榖三十石零四斗八升四合零七杪六撮、余租番银四百二十六元三角零八周二尖九厘一毫。嘉庆二十三年,钦奉恩旨蠲免二十一年分民欠未完正供榖六百四十一石三斗一升三合七勺四杪一撮、耗羡榖八十九石零一升八合零八杪一撮、余租番银一千六百四十八元六角五瓣二周五尖四厘一毫。

  又蠲免二十二年分民欠未完正供榖一千五百五十三石六斗二升九合三勺六杪三撮、耗羡榖二百一十五石六斗一分八合零二杪四撮、余租番银四百零六元一角八办七周九尖六厘七毫。

  是年七月水冲田园,由通判高大镛勘报。又奉豁正供榖二百一十五石二斗零三合二勺、耗羡榖二十九石八斗八升七合七勺、余租番银三百五十四元五角八办五周零七厘。

  嘉庆二十五年八月,水冲田园,由护通判范邦干勘报。奉豁正供榖二百三十五石一斗一升二合三勺九杪、耗羡榖三十二石六斗五升二合三勺四杪、余租番银三百八十九元六角一瓣二周五尖三厘。

  道光六年九月,水冲田园,由署通判乌竹芳勘详请豁在案。计正供榖三百六十一石五斗三升二合九勺六杪二撮、耗羡榖三十六石一斗五升三合二勺九杪五撮、余租番银七百三十五元九角四瓣六周九尖八厘三毫。

  附考

  道光六年,水冲田园,详豁无着额征银榖。「旧志」载:报豁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