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九十八两零,米五石零,豆八石零。

    三年上谕,将雍正四年以后民欠地丁银两,查核实征。纳户粮册凡五钱以下者为下

户,全免。五钱以上至五两以下者为中户,免三钱九分六厘五毫。其五两以上者为上户,全

征不免。是年秋旱。奉旨蠲免灾地银米钱粮,仍赈济。

    四年十月因上年安徽灾奉旨将乾隆二年以前至雍正十三年,民欠丁地漕项银米钱粮

尽行蠲免。

    五年宣城雹。奉旨蠲免灾田银米豆,仍赈济。

    八年秋宣、南、泾、旌四县水。奉旨蠲免灾地应征丁地折色米豆,并酌留漕米,赈

给口粮。

    九年秋,宣、南、泾、旌、宁五县水。奉旨蠲免灾地应征丁地折色米豆,仍赈给口

粮,并修葺冲倒民房,给淹毙男妇棺木银两。

    十年奉上谕,普免天下钱粮,照康熙三十年之例,分作三年以次轮免。

安徽轮至十二年蠲免。

    十五年奉上谕,着将乾隆十二年以前未完耗羡银两蠲免十分之六。

    十六年奉上谕,巡幸江浙特沛恩膏,着将江苏、安徽两省所属,自乾隆元年起至十

三年止民欠未完钱尽行蠲免。是年秋旱。奉旨蠲免灾地应征丁地折色米豆,仍给赈银。

    十八年太平县水。奉旨抚恤一月口粮,仍赈济,并动支修葺冲倒民房,给淹毙男妇

棺木银两。

    二十年平定准夷。奉上谕各省偏灾地方,民欠丁地钱粮并借过籽种口粮,概行豁免



    二十二年正月奉上谕将江苏、安徽、浙江三省自乾隆二十一年以前积欠未完地丁银

两尽行蠲免。并豁免乾隆十年以前积欠漕项银米及地丁耗羡。

    二十七年二月奉上谕,将江苏、安徽、浙江三省自乾隆二十二年起至二十六年

止,节年灾田缓征及未完地丁各银两,尽行蠲免。

    三十年正月奉上谕,将江苏、安徽两省乾隆二十五年以前,即年因灾未完蠲剩河
驿俸工等款银两并二十六、七、八三年因灾未完地丁河驿银两,以及二十八年以前因灾未完

漕项银两暨出借籽种口粮米麦豆谷盖予蠲免。

三十一年正月奉上谕,连年岁丰,京通仓储尽有余粟,各省应输漕米著普免一年,自乾隆三

十一年始以次输蠲。安徽轮至三十五年蠲免。

三十四年宣、南两邑水,奉旨蠲免灾地钱漕并漕项银两,赈济三月,并给冲坍房屋银两。

三十六年奉上谕,各省偏灾地方借给籽种口粮牛具等项,查系力不能完者概予蠲免。

四十年秋,南陵县旱,奉旨蠲免灾地银米豆石并赈济。

四十二年奉上谕,普免天下钱粮,自乾隆戊戌年始分作三年输蠲。安徽即于戊戌

年蠲。

四十五年奉上谕,各省应输漕粮普免一年,自乾隆四十五年始分年输蠲。安徽轮至五十年蠲

免。并将乾隆四十三年以前积欠灾缓地丁漕项米麦谷石全行豁免。

四十八年江南水,奉旨蠲免灾地钱粮,其五分以上州县成熟乡村盖予缓征。

四十九年二月奉上谕,安徽所属节欠未完地丁银两及民借子种口粮并漕仓未完米麦豆石等项

全行豁免。

五十年秋大旱,奉旨放给口粮并缓征截留漕米赈济,复准安徽巡抚奏,将乾隆五十一年应行

轮免漕粮改予本年蠲免。

五十五年奉上谕,普免天下应征钱粮,自乾隆五十五年始,将各省所属州府次第搭配,分作

三年蠲免。宁国府属轮至五十七年蠲免。

五十九年奉上谕,丙辰岁系六十国庆,各省应输漕粮普免一年,以六十年始分年蠲免。安徽即于六十年蠲免。并豁免积年民欠因灾缓征地丁漕粮正耗银两及出借

社谷等项。

六十年奉上谕,丙辰岁元旦举行归政典礼,将嘉庆元年各省地丁钱粮通行蠲免。是年,将安

徽省节年民欠因灾缓征地丁漕粮正耗并借帑及社仓米未完各数尽行豁免。

嘉庆五年奉上谕,乾隆六十年以前,民欠及缓征未完银两并漕项各款概行豁免。是年宣、南

二邑水。奉旨缓征南漕等米。

    七年宣、南、泾、宁、太五属旱。奉旨蠲免灾地漕谷豆,并赈济,仍缓征。

    八年以上年宣城、南陵、泾县被灾较重,奉旨赏给一月口粮。

    十年十一月奉旨,宣城、南陵等县,嘉庆五六七九等年,被水被旱地,亩缓征丁地

漕粮等项,分限三年带征,以纾民力。
卷十六·食货志土贡◇宁国府志

土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