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欠一应地丁钱粮

屯粮课米麦豆杂税,概予豁除。

    三十年十二月奉上谕,近年储积足用。各省应输漕米普免一年,自康熙三十一年始

以次轮免。

    三十二年旱。奉旨蠲免本年漕粮三分之一。

    三十五年奉旨,江南等省康熙三十三年以前历年积欠,及带征未完银米俱着豁免。

又豁免漕项历年积欠及带征未完银米。

    三十八年三月奉上谕:江苏、安徽所属旧欠带征钱粮,除康熙三十三年以前已经赦

免外,共三十四五六等年一应地丁米麦豆杂税俱着豁免。

    四十一年奉旨,安徽所属府州县卫,康熙四十二年分地丁钱粮,除漕项外,通行蠲

免。

    四十三年四月奉旨,蠲免江、安二属,黄快缺丁银六千四百十余两。

    四十五年十月奉旨,安徽省属自康熙四十三年以前未完地丁银两通行蠲免。其旧欠

已完在官而见年钱粮未完足者,亦准扣抵。

    四十六年十一月江浙旱。奉旨各府州所属未完民欠漕项银两悉予蠲免,仍将本年漕

米分别截留散赈。

    四十七年十月奉旨,康熙四十八年除漕粮外,江南通省地丁银概行蠲免。是年夏秋

安徽所属水。所有旧欠银米暂停追取,其本年应征地亩银两及漕粮一概免征,并发常平仓谷

赈济宣、南、泾等邑灾民。

    四十八年四月,以宣、南、泾并宣州卫上年秋灾,奉旨蠲免地丁米豆额赋。

    四十九年六月奉旨,将康熙四十四五六七年分未完地丁银两,于五十年起分四年带

征。四十七年漕项钱粮于五十三年带征。

    五十一年五月奉旨,蠲免三十一年至四十三年未完地丁银两。十月奉上谕,除漕项

外,所有五十二年应征地丁银两、房租、地税及历年旧欠,着察明全行豁免。

    五十二年奉旨,以罚赎谷石支给孤贫。

    五十三年秋旱。奉旨蠲免灾地钱粮,并发仓谷赈饥,仍截漕备赈。

    五十五年九月宣、南、泾水。奉旨蠲免地丁银两米麦豆有差。仍发常平仓粮赈济,

并将安庆府存剩粮漕并省仓漕米辏赈。

    五十六年十一月奉旨,豁免江苏安徽等处带征地丁银米豆免征各半。

    五十七年秋大水。奉旨蠲免灾田钱粮并发粟赈济。

    六十年泾县、宁国、旌德、太平旱。奉旨蠲免灾田钱粮又拨宣城、南陵、铜陵、英

山四县仓谷赈济。

    雍正元年奉上谕,各省民欠钱粮,年久应免者,查奏豁免。

    二年六月奉旨,自康熙四十六年至五十年旧欠地丁银两米麦概行蠲免。

    三年太平县秋旱,奉旨蠲免银八百一十七两零,米四十八石零,豆七十四石零。

    四年秋宣城、南陵等县水。奉旨蠲免地丁银两米豆有差。又将社仓、常平仓谷石暨

省仓

捐远漕米及安庆截留漕米内动用设厂煮赈,并缓征新旧钱粮。是年奉文酌定大口

给米二合,小口给米一合,宣、南等邑煮赈五个月,自四年十二月起至五年闰三月终止。

    七年八月奉上谕,安徽等属着免雍正八年地丁银四十万两。

    八年七月宣城等县水。奉旨蠲免丁地钱粮,并发银赈济,动支常平仓米谷。其外来

就食灾民动存公银两,赏为路费,资送回籍。

    九年六月以宣城、旌德、铜陵、怀远四县上年被灾,奉旨蠲免地丁银两米豆有差。

八月蠲免宣城、旌德漕粮。又赈济宣城、旌德饥民。又免宁国县漕米南米豆石银两。

    十年三月奉上谕,历年官侵吏蚀,包揽钱粮,分为十年带征。实欠在民,更缓作二

十年带征,自壬子年为始,即以带征完纳之分数为次年蠲免之分数。八月蠲免宁国、旌德银

两米豆有差。

    十二年十二月宣、南、泾大水。奉旨蠲免灾地钱粮米石,仍动支仓谷赈济,并抚恤

淹毙人口,坍倒房屋。

    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奉上谕,豁免雍正十二年以前钱粮,实欠在民者,从前积欠粮内

曾有官侵吏蚀二项,并着照民欠一例宽免。十月奉旨,豁免漕项学租杂税等银。十一月奉旨

豁免,雍正十二年以前钱粮耗羡银两。十二月奉旨,豁免雍正十二年以前带征缓征漕项本折

银米。

    乾隆元年奉旨蠲免太平县雍正十三年及元年民欠银米豆有差。

    二年为太平县水。奉旨蠲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