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县原额官民田地、山荡、池塘坂四千二百六十八顷一十四亩二分。内原报迁移、荒芜、逃亡产二百七十二顷三十七亩四分六厘四毫零九忽九微六纤九沙三尘四埃二漠。又乾隆二年,奉文豁免逃亡、故绝、水冲、坍陷民盐田地产一十二顷一十五亩九分三厘七丝七忽三纤。又乾隆七年,奉文建盖西仓衙署地基,豁产七亩七分三厘。又乾隆九年,奉文豁免万承仪,萧九娘水冲沙压产三顷二十一亩六分一厘三毫一丝八忽。又乾隆十七年,奉文豁免黄芳滔、陈德遵水冲沙压产四十九亩四分一厘三毫。
  实额官民盐田地、池塘坂三千九百七十九顷八十二亩零四厘八毫九丝五忽零六尘五埃八漠。
  一则徵粮料差,增官田五顷八十四亩七分七厘九毫九丝八忽八微一纤二沙八尘,共徵银五十五两一钱八分零四毫四丝一忽六微。
  一则徵粮料差,增民田地二千七百三十九顷四十亩三分七厘,共徵银二万三千四百四十七两二钱五分四厘,共徵米一千六百五十一石一斗六升四合。每亩徵银八分五厘五毫,每亩徵米六合二抄七撮七圭四粒二黍。
  一则徵粮料差,增盐田地六百九十三顷八十三亩一分五厘,共徵银三千九百四十八两八钱四分一厘六毫五丝七忽四微,共徵本色米四百一十八石八斗。
  一则徵粮料,增民盐田地五百二十八顷八亩八分八厘,共徵银二千六百三十三两二钱九分二厘,共徵米三百一十八石三斗七升三合三勺九抄。
  一则徵粮料,增盐田地九顷八十四亩九分二厘,共徵银四十九两一钱零六厘,共徵米五石九斗三升六合。
  一则徵粮料六百文,则钞坂一顷八十五亩七分三厘,共徵银七十二两五钱一分四厘,共徵米五石六斗二升九合零。每亩科钞六百文,共计钞一十一万一千四百三十八文。每百文折税米四升,共税米四十四石五斗七升五合二勺。每石徵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每亩徵米三升零三勺一抄九粟六粒七黍。
  一则徵粮料五百文,则钞坂九十四亩二分二厘,共徵银三十两六钱五分五厘,共徵米二石三斗七升九合。每亩科钞五百文,共计钞四万七千一百一十文。每百文折税米四升,共税米一十八石八斗四升四合。每石徵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每亩徵米二升五合二勺五抄八撮四圭一粟三粒八黍。
  以上实额官民盐田地、池塘坂三千九百七十九顷八十二亩零四厘八毫九丝五忽零六尘五埃八漠,共徵银三万零二百三十六两八钱四分三厘一毫,共徵米二千四百零一石零二升零六勺一抄。
  一雍正元年报垦,遵照新例应于雍正六年起科民田地二顷七十一亩七分五厘一毫二丝,共徵银二十三两二钱六分八毫零,共徵本色米一石六斗三升八合三勺。每亩徵银八分五厘五毫九丝六忽二纤一沙,每亩徵米六合二抄七撮七圭四粒二黍。
  一雍正二年报垦,遵照定例于雍正七年起科民田地二十四亩四分二厘,共徵银二两九钱二分,共徵本色米一斗四升七合一勺七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六年里民首报开垦,遵照定例应于雍正七年起科民田地二顷七十三亩三分六厘三毫,共徵银二十三两三钱七分八厘,共徵本色米一石六斗四升五合七勺八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八年里民自首垦复奉檄归入雍正七年起科民田地一十九亩四分一厘一毫三丝,共徵银一两六钱六分一厘,共徵本色米一斗一升七合五勺七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三年报垦展界,遵照定例应于雍正八年起科民田地一十七亩八分正,共徵银一两五钱二分三厘,共徵本色米一斗零七合二勺九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四年报垦,遵照定例应于雍正九年起科民田地二十五亩二分八厘,共徵银二两一钱六分三厘,共徵本色米一斗五升二合三勺八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五年报垦,遵照定例应于雍正十年起科民田地一顷七十亩六分二厘四毫正,共徵银一十四两六钱四分,共徵本色米一石零二升八合四勺四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十年原报丈溢,复遵照里民自首例应于雍正十年起科民田地六十七亩零四厘七毫九丝,共徵银五两七钱三分九毫,共徵本色米四斗零四合一勺四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八年报垦,遵照定例应于雍正十三年起科民田地一亩二分一厘一毫,共徵银一钱三分六厘,共徵本色米七合。科则如前。
  一雍正九年续报八年垦复展界,遵照定例应于雍正十三年起科民田地一十六亩三分一厘八毫,共徵银一两三钱九分五厘,共徵本色米九升八合二勺。科则如前。
  一雍正十年垦复迁移,遵照定例应于乾隆二年起科民田地四十亩二分三厘三毫七丝,共徵银三两四钱四分三厘,共徵本色米二斗四升二合一勺一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十一年报垦,遵照定例应于乾隆三年起科民田地三十四亩五分八厘七毫,共徵银二两九钱六分,共徵本色米二斗零八合四勺一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十二年报垦,遵照定例应于乾隆四年起科民田地六十二亩五分九厘,共徵银五两三钱五分七厘,共徵本色米三斗七升七合。科则如前。
  一雍正十三年报垦,遵照定例应于乾隆九年起科民田地五顷三十三亩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