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二钱二分,随案奏咨立案。理合登明。
 

设改章程总册

  补用知府、候补同知调补淡水县,为造送事。谨将卑邑所辖各社应收通、土口粮租榖并应支、应减、应裁各项用款数目,逐社开具四柱册式,呈送察核。

  计开:

  芝兰一堡毛少翁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芝兰三堡小鸡笼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雷朗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南崁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坑仔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圭北屯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八里坌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武朥湾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奎泵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峰峙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锡口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霄里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摆接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龟仑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里族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塔塔攸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内北投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芝兰一堡毛少翁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九百一十石零五斗二升五合。

  前件系绅册开报之数。新充番头目册造榖九百零七石八斗六升五合,计少榖二石六斗六升。今以绅册数目为准。理合登明。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九百一十石零五斗二升五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纳粮三百六十四石二斗一升外,实收榖五百四十六石三斗一升五合。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一百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二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二石。

  一、除番丁二十名每名口粮榖一十三石,共榖二百六十石。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榖四十石。

  一、除清明、中元、中秋各节神福祭费榖二十四石。

  ——共除榖四百四十八石。

  实在

  一、应存榖九十八石零二斗一升五合。

  前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九十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遇鹿厅卯费榖六十石。

  一、鹿厅年缴社费榖六十石。

  一、淡县板费、牛兔单费榖一十二石。

  前三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年完番丁榖一十七石。

  前件向系应支之款。今因清丈〔设〕改章程应完钱粮改归小租户完纳,是以议裁。理合登明。

  芝兰三堡小鸡笼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六百五十四石一斗八升三合。

  前件系绅册开报之数。新充番头目册造榖六百一十五石四斗七升七合,计少榖二十八石七斗零六合。今以绅册数目为准。理合登明。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六百五十四石一斗八升三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二百六十一石七升三合外,实收榖三百九十二石五斗一升。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一百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番丁六名每名口粮榖二十八石,共榖一百六十八名。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榖二十石。

  一、除七月中元、四月初八暨二月初二、八月十五各节神祭费榖二十石。

  前件查原册开列三款,共支榖三十三石六斗,未免过多;相应核减,并支榖前数。理合登明。

  ——共除榖三百二十八石。

  实在

  一、应存榖六十四石五斗一升。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六十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遇鹿厅点卯费银四十三元。

  一、鹿厅年缴社费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