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七元。

  一、鹿厅吏房册费银四元。

  一、鹿、淡皂快差费银一十七元。

  一、淡县户总册费银四元。

  一、淡县年贴牛兔银四元。

  一、五庄各庙演戏神福费榖一十二石九斗。

  前七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年完番丁榖一十七石。

  前件应裁缘由,已于前社条下声叙。理合登明。

  雷朗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一千一百七十六石四斗三升。又,应收社课银三十两零二分。又,单尾银四元。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一千一百七十六石四斗三升;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四百七十石五斗七升二合外,实收榖七百零五石八斗五升八合。

  又,收社课银三十四两零二分;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银一十三两六钱一分外,实收银二十两零四钱一分,一四折番银二十八元五角七办四尖。

  又,收单尾银四元。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六十石。

  一、除永丰庄管事收租辛金榖三十六石。

  一、除内埔庄管事收租辛金榖二十四石。

  前二件查原册共开支榖一百石,殊属浮多;相应核减,准支榖各前数。理合登明。

  一、除土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屯丁二十二石每名口粮榖五石六斗四升,共榖一百二十四石零八升。

  前件查原册每名开支榖一十石;兹查绅册仅开榖前数,相应更正。理合登明。

  一、除番丁一十五名共给功恩榖一百五十石。

  一、除永丰庄赶租工食榖一十石。

  一、除内埔庄赶租工食榖一十石。

  一、除永丰、内埔、枋寮三处正、七、八、十等月六处神福祭费榖二十石。

  一、除杂项费用榖二十石。

  一、除学海书院膏伙榖一百二十石。

  一、除生员潘宗陈育才榖十石。

  ——共除榖六百三十四石零八升。

  实在

  一、应存榖七十一石七斗七升八合。

  又,银三十二元五角七办四尖,折榖三十二石五斗七升四合。

  ——共存榖一百零四石三斗五升二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八十五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遇鹿厅点卯费银九十八元。

  一、鹿厅点卯路费银一十二元。

  一、遇永丰庄清醮应当斗灯首该银六十元。

  一、鹿厅差费银六十四元。

  一、淡县年贴牛兔银四元。

  一、淡县差费银三十元。

  一、生员潘宗陈经理社中各项祭祀榖四十石。

  前七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牛兔番丁榖一十六石。

  前件应裁缘由,已于首社条下声叙。理合登明。

  南崁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应裁各款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九百一十六石四斗零二合。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九百一十六石四斗零二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五百六十六石五斗六升一合外,实收榖五百四十九石八斗四升一合。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六十石。

  一、除管事辛金榖四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二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二石。

  前二件原册开支榖二十石,未免浮多;相应核减,准支榖如前数。理合登明。

  一、除番差工食榖一十石。

  前件原册开支二十石,未免浮多;相应核减,准支如前数。理合登明。

  一、除屯丁一十六名每名口粮榖一十八石,共榖二百八十八石。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榖二十石。

  一、除延师教读束金榖三十石。

  一、除中元、中秋神福祭费榖一十二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