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件原册分款开支榖四十八石,殊属浮多;相应核减,并款支榖前数。理合登明。

  ——共除榖一百七十石。

  实在

  一、应存榖五十石六斗七升四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四十四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一款

  一、各庄演戏捐缘榖一十五石。

  前件应行裁册。理合登明。

  霄里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应裁各款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三百二十石零四斗一升三合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三百二十石零四斗一升三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一百二十八石一斗六升五合外,实收榖一百九十二石二斗四升八合。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五十石。

  一、除屯丁二十名每名口粮榖三石,共榖六十石。

  一、除二月初二、十二月十六众番走田及福德祀费共榖三十石。

  一、除杂项费用榖一十石。

  一、除七月十五、二十九、中秋各节神福祭费榖三十石。

  前件查原册分作三款,共开支榖一百二十石,殊属浮多;相应核减,并款准支榖前数。理合登明。

  ——共除榖一百七十石。

  实在

  一、应存榖二十二石二斗四升八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二十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鹿厅年完社费榖三十石。

  一、各庄演戏费榖二十石。

  前二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年完番丁银一十二元。

  前件应裁缘由,已于首社条下声叙。理合登明。

  摆接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应裁各款

  旧管

  一、年额收大租榖八百九十一石四斗五升六合。

  又,应收租银一百六十五元八角三办、又银二十四两五钱六分,一四伸番三十四元三角八办;共银二百零零二角一办。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八百九十一石四斗五升六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三百五十六石五斗八升二合外,实收榖五百三十四石八斗七升四合。

  又,收租银二百元零零二角一办;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银八十元零八办外,实收银一百二十元零一角三办,折榖一百二十石零一斗三升。

  ——共收榖六百五十五石零零四合。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一百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二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二石。

  一、除屯丁一十九名每名口粮榖一十三石,共榖二百四十七石。

  一、除杂项费用榖三十石。

  一、除赶租工食榖一十石。

  一、除上、中、下元神福祭费榖一十二石。

  前件原册开支榖五十四石,殊属浮多;相应核减,准支榖前数。理合登明。

  一、除枋桥大观社膏伙榖一百石。

  一、除生员潘相逢育才榖三十石。

  ——共除榖五百五十五石。

  实在

  一、应存榖一百零二石零零四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九十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之大观社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隘丁粟■〈赤欠〉下坡塘大墓公榖三十石。

  一、各庄捐缘银一十四元。

  一、鹿厅年贴社费银六十二元。

  一、鹿厅草票册费银一十六元。

  一、鹿厅点卯费银四十八元。

  一、土目往鹿港快差带戳共费银一十二元。

  一、淡县皂费银三十元。

  一、淡县仓塾铺司贴银一十二元。

  一、淡县形杖板费银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