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员月支俸三石。
  试百户八员,每员月支俸二石四斗。
  冠带总旗三名,每名月支米一石二斗。
  小旗一名,每月支米九斗六升。
  舍人共四十一名,每名月支米八斗。
  旗军余共约一千五百三十名。内见操出海及选练余丁,俱月给米八斗,余或七斗、六斗、三斗有差。
  屯旗不支粮军余共一百五十五名。
  屯种顶田军余共一千五百九十三名。
  镇东卫官军
  指挥使三员,每员月支俸四石五斗。
  指挥同知五员,每员月支俸四石。
  指挥佥事三员,每员月支俸三石八斗。
  卫镇抚一员,每月支俸二石八斗。
  各所正千户六员,每员月支俸三石二斗。
  副千户十员,每员月支俸二石八斗。
  所镇抚二员,每员月支俸二石四斗。
  正百户二十八员,每员月支俸三石。
  试百户五员,每员月支俸二石四斗。
  小旗二名,每名月支米九斗六升。
  舍人八名,每名月支米八斗。
  旗军余共约一千三百五十八名。内见操出海及选练余丁,俱月给米八斗。余或七斗、六斗、三斗有差。
  屯旗不支粮军余共三百二十一名。
  屯粮顶田军余共一千四百三十二名。
  万安所官军
  正千户二员,每员月支俸三石二斗。
  副千户一员,每月支俸二石八斗。
  正百户八员,每员月支俸三石。
  镇抚一员,每月支俸二石四斗。
  冠带总旗一名,每月支米一石二斗。
  团练哨官七名,每名月支米一石二斗。
  旗军余共约九百八十七名内见操出海及选练余丁,俱月给米八斗,余或七斗、六斗、三斗有差。
  梅花所官军
  正千户二员,每员月支俸三石二斗。
  副千户一员,每月支俸二石八斗。
  正百户六员,每员月支俸三石。
  试百户一员,每月支俸二石四斗。
  团练哨官四名,每名月支米一石二斗。
  冠带总旗一名,每月支米一石二斗。
  掌号中军一名,月支米一石二斗。
  舍人十名,每名月支米八斗。
  旗军余共约七百四十名。内出海守墩者,每名月支米一石,见操者每名月支米八斗,余或七斗、六斗、三斗有差。
  以上各卫所,官原有定额,乃得举其成数。惟有官已物故,其嫡配与嫡子应袭者,各有侵给,不在正粮之内,故当另载。至夫军余,消长不齐,姑执万历三十九年实在之数,约其概而列之。后有增减,是在授饷者,随时查核也。
  福州府充饷银两后开土浙各营粮出八府。类解饷银,止福州一府之数。
  秋粮内纳本色米五十八石三斗,每石征银七钱,共四十两八钱一分。
  鱼课内一千八百五十八两四钱九分九厘一毫六丝三忽,闰年一千九百八十五两四钱五分四厘二毫二丝四忽九微二纤。
  各税共四千三百四十二两二钱八分。
  纲徭共四千三百四十二两二钱八分。
  机兵共一万六百五十五两。以上各县额数分,俱载各县《食货志》。
  寺租二千七百两九钱八分八厘四毫六丝五微三纤。闽县五百九十三两五钱六分三厘三毫二丝;侯官一千一百一十八两八钱七分五厘八毫四丝三忽三纤;长乐县二百四十三两七钱八分六厘四毫九丝三忽;连江县一十三两七钱四分三厘二毫四丝四忽;罗源县六十三两五钱七分五厘八毫二丝;古田县四百九十八两八钱四分四厘三毫八丝三忽;闽清县三十二两一分二厘九毫一丝;永福县五两四钱;福清县一百三十二两一钱八分六厘四毫二丝九忽五微。
  军门标下土浙兵共六营。各营把总每员月支粮银三两,哨官每员月支粮银二两一钱,书记每名月支粮银一两二钱。此土浙所同者。哨长浙营每名月支粮银一两五钱,土营每名月支粮银一两二钱;高招手浙营每名月支粮银一两五钱,土营每名月支粮银一两五分;队长浙营每名月支粮银一两二钱,土营月支粮银一两五分;兵丁杂流浙营每名月支粮银九钱九分,土营每名月支粮银九钱。此土浙所异者。以上各按月支给,而犒赏之费不与焉。
  标前营,领浙兵把总一员、哨官四员、哨长、高招手共一十七名、队长、书记共四十九名、兵丁杂流匠等役共五百一十三名。
  本营自万历四年设立招募,原额官兵共五百八十四名,至三十五年裁省,定额四百五十名,月大共约支粮银四百七十两九钱一分,月小共约支粮银四百五十两二钱一分三厘。
  标左营,领土兵把总一员、哨官四员、哨长、高招手共一十七名、队长、书记共四十九名、兵丁、杂流匠等役共五百五名。
  本营自隆庆元年设立招募,原额官兵共五百七十六名,至万历三十五年裁省,定额四百五十名,月大共约支粮银四百二十四两三钱五分,月小共约支粮银四百一十两二钱五厘。
  标右营,领浙兵把总一员、哨官四员、哨长、高招手共一十七名、队长、书记共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