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升六合零。

  淡水厅

  旧额下则园五十三甲一分二厘零(照旧则征输),共征粟一百二十七石四斗八升九合零,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又拨归田园四十九顷十七亩零(照同安则例升科),合征粟七百七十四石一斗三升五合零。

  雍正十三年新垦田,于十三年起科粟九十六石七斗一升五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园,征粟五十六石三斗四合零。又升科田,征粟五百零三石四斗五升零。

  乾隆九年升科园,征粟一千五百七十九石四斗五升三合零,内除二十四年划出界外田园减征粟五十一石四斗九升八合零,今实征粟一千五百二十七石九斗五升五合零。

  乾隆十二年升科,征粟二百四十石三斗零八合零。

  乾隆十四年升科,征粟六十四石七斗五升八合零。又升科园,征粟三十六石五斗七升一合零。

  乾隆十六年升科,征粟一百七十九石三斗六升四合零。

  乾隆十八年报垦,于二十七年升科征粟六十三石八升二合零。

  乾隆二十二年升科田园,征粟一千四百三十八石三斗五升六合零;内除二十四年划出界外田园减征粟四百九十七石三斗八升一合零,今实征粟九百四十石九斗七升五合零。又新科充公田园,征粟一千二百五十一石六斗七升七合零;内除二十四年勘详崩陷田园减征粟四百三十石七斗九升八合零,今实征粟八百二十石八斗七升九合零。

  乾隆二十四年升科,征粟九百五十三石一斗二升八合零。

  乾隆二十六年升科,征粟八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零。

  乾隆二十七年升科,征粟二千零二十石八斗五升八合零。

  以上合计厅属实在田园,供粟共八千三百六十七石七斗四升六合零。又原拨下则园五十三甲一分二厘零,另征粟一百二十七石四斗八升九合零。

  澎湖厅

  旧额地种,征银六十六两八钱八分八厘零(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

  雍正六年新报垦地种,征银一十一两五钱八分六厘零。

  雍正七年新垦地种,征银四两七钱六分七厘。

  乾隆二年新垦地种,征银一十五两一钱一分一厘零。

  乾隆九年新垦地种,征银六两零四分八厘。

  乾隆九年新垦地种,征银五十五两二钱一分零。

  通澎湖合计旧额、新垦,共征银一百五十九两六钱一分。

  附考

  台湾田赋,与中土异者三:中土止有田,而台湾兼有园(有陂塘贮水者为田、旱种者为园);中土俱纳米,而台湾止纳榖;中土有改折,而台湾止纳本色。盖自红夷至台,就中土遗中土俱纳米,而台湾止纳榖;中土有改折,而台湾止纳本色。盖自红夷至台,就中土遗民令之耕田输租;以受种十亩之地名为一甲,分别上、中、下则征粟。其陂塘堤圳修筑之费、耕牛、农具、耔种,皆红夷资给。故名曰「王田」;亦犹中土之人受田耕种而纳租于田主之义,非民自世其业而按亩输税也。及郑氏攻取其地,向之王田皆为「官田」;耕田之人,皆为官佃。输租之法,一如其旧;即「伪册」所谓官佃田园也。郑氏宗党及文武伪官与士庶之有力者招佃耕垦,自收其租而纳课于官,名曰「私田」;即「伪册」所谓文武官田也。其法,亦分上、中、下则。所用官斗,较中土仓斛每斗仅八升。且土性浮松,三年后则力薄收少,人多弃其旧业,另耕他地。故三年一丈量,蠲其所弃而增其新垦,以为定法。其余镇营之兵,就所驻之地自耕自给,名曰「营盘」。及归命后,官私田园悉为民业,酌减旧额按则匀征。既以伪产归之于民而复减其额,以便输将,诚圣朝宽大之恩也(「诸罗杂识」)。

  内地之田论亩,二百四十弓为一亩,六尺为一弓。台郡之田论甲,每甲东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计一甲,约内地十一亩三分一厘零。内地上则田一亩,各县输,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计一甲,约内地十一亩三分一厘零。内地上则田一亩,各县输法不一,约征折色自五、六分至一钱一、二分而止。一甲为地十一亩三分零,不过征至一两三钱零。今上则征八石八斗,即榖最贱每石三钱,巳至二两六钱四分零;况又有贵于此者。而民不以为病,地力有余,上者无忧不足、中者绝长补短,犹可借漏卮以支应。若履亩勘丈,便难仍旧贯矣(「赤嵌笔谈」)。

  雍正九年定:自七年开垦及自首升科者,改照同安则例,化一甲为十一亩三分零(田甲戈数另载「田园」),计亩征银,仍代纳以粟。上田每亩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以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米六合九抄五撮(一米纳二粟),合计每甲输粟二石七斗四升有奇;中田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米三合八抄七撮,合计每甲输粟二石八升有奇;下田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合计每甲输粟一石七斗五升有奇;上园照中田,中园照下田;下园每亩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