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合计每甲输粟一石七斗一升有奇,照下田少差。新则较轻旧则不啻数倍,统计岁征正供额粟一十六万九千二百六十六石九斗九升零(例系十月开征)。每粟一石征耗粟一斗,折纳银五分。其正供额粟,支给全台十五营兵米四万四千八百五十一石八斗,折粟八万九千七百三十石六斗。又例运福、兴、泉、漳四府平粜额粟并兵眷金、厦兵米一十六万六千五百石,又例运督标兵米折粟一万五千五百七十石。计台郡征收粟数不敷起运,每年将运粜四府粟价发台分给四县籴补足额。其耗粟所折之银与人丁、饷税、官庄各耗羡暨并封戥头,皆解充各衙门养廉及津贴船工公费。以上六项银粟,惟综核现在之数,并统计两厅四县之额。至或多或寡,各属之因地制宜有定规焉(「台湾志略」)。

  拨运督标兵米:台湾县年拨运粟五千一百九十石、凤山县年拨运粟五千一百九十石、诸罗县年拨运粟五千一百九十石:以上共运督标兵米粟一万五千五百七十石。每石原给脚费银一钱二分八厘,今核减一分二厘。乾隆二十八年查,照原额。

  拨运金、厦兵米:台湾县年运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乾隆二十八年查,照原额。凤山县年运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诸罗县年运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乾隆二十八年查,现运八千一百八十五石五斗六升。彰化县年运粟□千□百□十□石□斗□升□。以上共运金厦兵米粟□万□千□百□十□石□斗□升。每石给海船脚费银八分。其凤、诸、彰三邑南北各港运粟至郡城,每石给小船户脚费三分;于大船脚费八分内扣给小船一分三厘三毫,又于存县采买盈余内给一分六厘六毫零。

  拨运内地各营兵米:台湾县年运闽安、云霄等营粟二千九百八十石一斗五升六合。凤山县年运烽火、南澳等营粟□千□百□十□石□斗□升。诸罗县年运闽安、铜山等营粟四千七百九十三石九斗六升。彰化县年运烽火、漳镇等营粟□千□百□十□石□斗□升。以上共运各营兵米粟□万□千□百□十□石斗□升。支给脚费与金、厦兵米同。

  拨运班兵眷米:台湾县年运粟四千九百零九石八升;乾隆二十八年查,现运四千二百八十一石。凤山县年运粟六千一百五十三石一斗一升;乾隆二十八年查,现运一千四百四十五石六斗。诸罗县年运粟七千七百八十三石九斗一升;乾隆二十八年查,现运一万一千二百二十三石一斗三升八合。彰化县年运粟三千四百一十三石九斗;乾隆二十八年查,现运五千九百二十八石八斗八升。以上共运班兵眷米粟二万三千七十八石六斗一升八合。脚费与运金、厦兵米同。

  拨运福、兴、泉、漳四府平粜米(原额):台湾应原运粟二万四千三百八十六石六斗七升零,后改运一万四千一百零六石二升零;今停。凤山县原运粟三万二千一百三十四石二斗一升零,后改运一万八千七百零六石五斗一升零;今停。诸罗县原运粟四万一千五百二十八石五斗五升零,后改运二万四千二百四十二石零五升零;今停。彰化县原运粟二万二千二百三十七石六斗,后改运一万三千二百三十二石四斗四升零;今停。以上四县原运四府平粜粟一十二万二百八十七石零,嗣于乾隆六年奏准改运七万二百八十七石零。每石原发价银四钱,乾隆九年奏准每石加增银五分。乾隆二十年,俱停。

  又澎湖厅原支给兵米九百石,乾隆二十四年奉文改米易榖,年拨运粟一千八百石。每石给海船脚费银□分零六毫五丝。
 
卷五

  赋役(二)

  户口盐课水饷陆饷

  户口

  盐课

  水饷

  陆饷

  户口

  康熙二十三年题准:台湾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五十二年恩诏:以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乾隆元年,上谕:『朕爱养元元,凡内地百姓与海外番民皆一视同仁,轻徭薄赋,使之各得其所。闻福建台湾丁银一项,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再加火耗,则至五钱有零矣。查内地每丁征银一钱至二钱、三钱不等,而台湾加倍有余,民间未免竭蹶。着将台湾四县丁银,悉照内地之例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以纾民力。从乾隆元年为始,永着为例』。二年,上谕:『闻台地番黎大小计九十六社。有每年输纳之项,名曰「番饷』,按丁征收,有多至二两、一两有余及五、六钱不等者。朕思民番皆赤子,原无歧视,所输番饷即百姓之丁银也;着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银二钱,其余悉行裁减。该督、抚可转饬地方官出示晓谕,实力奉行,务令番民均沾实惠。又闻澎粮厅、淡防厅均有额编人丁,每丁征银四钱有零,从末前曾裁减;亦着照台湾四县之例行』。

  台湾府

  旧额: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六千八百二十,征银八千零六两三钱二分。又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在凤山县属)。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六百三十(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