赐物件,并照此。

  朝贺仪注

  十月初六、十日恭逢圣节。五鼓,穿朝服,不升炮,不吹奏,不鸣锣,至百子堂门外下舆,步进万寿宫。朝贺,行礼。礼全,演戏毕,回舆,仍鸣锣开道,吹奏,升炮。

  每逢元旦长至,朝贺如前仪。届岁除,自二十八日起至正月初四日,穿蟒袍七日。逢小,逮二十七日穿起。

  日月食仪注

  恭逢日、月食,穿素服,在于大堂救护。初亏食甚,并行一跪三叩首礼。复圆,行三跪九叩首礼。

  至各庙各神拈香祀祭仪注,有一跪、二跪、三跪不同,期日亦错出,自有书吏随时禀请,不具载。其余近关各庙,不系仪注者,拈香与否,各随关使自夺。


  续纂淮关统志 卷二建置

  淮关统志卷之二建置

  《周礼·天官·太宰》:“以九赋敛财贿”。“七曰关市之赋”。又“太府掌九赋之贰”,“关市之赋以待王之膳服”。《地官·司关》:“司财货之出入”,“掌其治禁,与其征廛”。“国凶札,则无关门之征”。凡于抑末之中,时寓宽恤之意,亦示以不得已也。范文正公曰:“与其取于民,莫若取于商,则征商宁有病哉!”顾古法虽未尽湮,而今制则随时异,乃志《建置》,而沿革系焉。

  汉武帝元光元年,初算商贾。元狩四年,初算缗钱。

  后周闵帝初,除市门税。

  隋文帝受禅,除入市之税。

  宋(恭)[孝]武大明八年,诏自东晋至陈,西有石头津,东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并十分税一以入官。淮水北有大市百余、小市十余所,各置官司收税。此条按时间顺序应在“后周闵帝”条之前。

  旧志云:淮北收税始见于此。

  唐高宗武后长安二年,凤阁舍人崔融上议,请免关市之赋。

  按:崔融疏议有所谓此津才过,彼铺又止,非惟国家税钱,更遭司事者僦赂云云。盖彼时商贾之税,所以充国家之用者什一,而所以资奸人之侵渔者十常四五也。

  德宗时,因户部侍郎赵赞请,诸道津会置吏阅商贾钱,每缗税二十,以赡常平。因属军用迫蹙,亦随耗竭,不能备常平之积。

  文宗开成二年,勅淮泗通津,向来京国自有率税,颇闻怨讟。今依武宁军节度张延赏奏停,其所置官司悉罢。

  宋太祖建隆元年,诏所在不得苛留行旅、赍装,非有货币当算者,毋得发箧搜索。又诏榜商税则例于务门,毋得擅为增损。

  太宗淳化二年,诏曰:关市之租,其来旧矣,用度所出,未遑削除。征算之条,当从宽例。宣令诸路转运使,以部内州军市征所算之名品,其参酌裁减以利细民。

  真宗景德四年,诏京东、西、河北、陕西、江淮南民,以柴薪渡河者,勿税。

  仁宗时,诏常务税课取一岁中数为额,外羡勿增,仍毋得抑配人户,苛留商贾,求羡余以希赏。

  徽宗政和二年,宫观寺院臣僚之家为商贩者,令关津搜阅,如元丰法输税。

  元太宗始立征收税课。

  世祖至元七年,定三十分取一之制。二十二年,增商税。二十六年,大增天下商税。

  邱文庄曰:《元史·食货志》:其利最广者,盐法、茶法、商税、市舶,四者又有额外课,凡三十二则,谓之额外者。岁课皆有额,而此课不在额中也。

  明

  宣德四年,令南京至北京沿河漷县、临清、济宁、徐州、淮安、扬州、上新河客商辏集处,设立钞关,收船料钞。时廷臣以钞法不行,奏征天下官民客商船料钞,差御史及户部官监收正余银二万二千七百余两。淮之钞关疑立于是年。

  正统六年,罢。

  景泰元年,复。

  成化元年,罢苏州、淮、扬等处收船料钞。七年复设。

  八年,罢各处钞关,差官令府委官监收船料钞,至弘治五年止。

  弘治六年,定例:专差南京户部一员,一年更代,不许再委。

  嘉靖九年,令各钞关主事,凡遇差满,须待接管官员交代,方许离任。

  四十一年,奏准淮安等各关主事监收岁额定数外,务将余饶悉入公帑。

  隆庆二年,各处钞关主事各铸给关防,撰给勅书。所属司局衙门等官,该关差满,备开贤否送部,咨送吏部考察。

  万历初年,仍宣德之旧例。

  天启三年、五年、七年,崇祯三年、八年、十二年,两朝累加辽饷银、新饷银,代补盐、桃二邑误派辽饷银,又新增饷银、练饷银诸名色不一,约加征银五万余两。

  国朝

  顺治二年乙酉,照前明例设立钞关,驻扎板闸,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