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但不知所缺者究系何项之人今姑列□□(缺)□□(缺)于马站七之后财赋九之前以存其概焉】 【录事司一千三百九十四 丹徒县八百七十九 丹阳县七百七十六 金坛县二千七百四】
民五千一百六十九 【录事司九百一十三 丹徒县八百四十七 丹阳县七百六十五 金坛县二千六百四十四】
儒九十二 【录事司八十五 丹徒县四 丹阳县一 金坛县二】
医二 【并丹阳县】
马站七 【丹徒县四 丹阳县二 金坛县一】
□□(缺)
□□(缺)
财赋九 【丹徒县三 丹阳县三 金坛县三】
梢水一 【丹徒县】
匠一十九 【录事司七 丹徒县二 丹阳县三 金坛县七】
军二百一 【录事司一百八十三 丹徒县一十八】
乐人二 【并录事司】
口(缺)
躯一千二百四十一 【躯一千二百四十一○(钞本躯作名) 案土著侨寓单贫之户口躯俱已见于上下文则此段非客之口数乃客之躯数也凡口数必多于户数考上文客户之数五千七百五十三而此段总数止一千二百四十一若是客之口数不应较户数仅得五分之一然则此段为客之躯数明矣钞本躯误作名遂不可通今改正客之口数久已脱去无从追补今姑列口缺二字于此行之前下文口一万一千四百七十七乃单贫之口数钞本以此段躯数列于单贫户之后单贫口之前则前后不相连属今亦改正】 【录事司四百四十三 丹徒县三百一十六 丹阳县一百五十七 金坛县三百二十五】
民一千二百一十 【录事司四百二十四 丹徒县三百五 丹阳县一百五十六 金坛县三百二十五】
儒三 【并丹徒县】
财赋一 【丹阳县】
军二十七 【录事司一十九 丹徒县八】
  单贫
户四千一百四 【录事司一千三百九十二 丹徒县七百七 丹阳县一千一百二十一 金坛县八百八十四】
民三千六百七十六 【民三千六百七十六○(钞本七十六作七十五) 案注中录事司以下四项之数合计之共三千六百七十六则五为误字无疑上文述单贫之户凡四千一百四自民三千六百七十六至乐人四止得四千九十二户较总数尚少十二户或谓医五之后弓手一之前脱去马站水站递运站急递铺四项户数然考下文口一万四百一十九乃单贫之口数自儒七至乐人一十三其数与总数相合而各项名目与单贫户名目一一相符并无马站水站递运站急递铺四项口数不应单贫户内反有此四项名目也然则此段之散数少于总数者当是数目之有误而非名目之有缺矣惟是各项之正文与夹注均属相符不能强指何项为误今姑仍其旧焉】 【录事司一千四十一 丹徒县六百三十八 丹阳县一千一百一十三 金坛县八百八十四】
儒二 【丹徒县一 丹阳县一】
医五 【并录事司】
弓手一 【录事司】
财赋三十六 【丹徒县三十一 丹阳县五】
梢水一 【丹阳县】
匠七 【录事司一 丹徒县五 丹阳县一】
军三百六十 【录事司三百二十九 丹徒县三十一】
乐人四 【录事司三 丹阳县一】
口一万一千四百七十九 【录事司三千八百六十七 丹徒县二千五十三 丹阳县三千一百二十八 金坛县二千四百二十九】
民一万四百一十九 【录事司三千二十 丹徒县一千八百七十一 丹阳县三千九十九 金坛县二千四百二十九】
儒七 【丹徒县五 丹阳县二】
医一十五 【并录事司】
弓手二 【并录事司】
财赋一百一十 【丹徒县九十一 丹阳县一十九】
梢水三 【并丹阳县】
匠四十七 【录事司三十四 丹徒县十 丹阳县三】
军八百六十一 【录事司七百八十八 丹徒县七十三】
乐人一十三 【录事司八 丹阳县五】
躯一十六 【躯一十六○(钞本此条在俗人六十条后) 案上文土著类侨寓类客类皆有躯不应单贫类独无下文道类既无躯不应僧类独有必此条本在单贫类而误入僧类者也今改正(寄居于寺观者既列于俗人之中则僧道类不应复有躯矣若谓游方募化者为躯则一郡之中岂止一十六人况出家者即以所居之寺观为家安得更有寄居之名乎)惟下文不言一十六躯为何项之人必有佚脱今姑补□□(缺)□□(缺)于此行之后以备考焉】 【录事司一十四 丹阳县二】
□□(缺)
□□(缺)
  僧
户三百一十 【录事司六十九内有妻八 丹徒县一百二十五内有妻一 丹阳县七十四内有妻一 金坛县六十二内有妻一】
口二千四百三 【录事司五百二十一 丹徒县一千一百七十八 丹阳县三百九十六 金坛县三百八】
僧行二千二十七 【录事司三百一十 丹徒县一千一百二十一 丹阳县三百七十一 金坛县二百二十四】
尼行三百一十六 【录事司一百九十 丹徒县四十六 丹阳县一十九 金坛县六十六】
俗人六十 【录事司二十一 丹徒县十 丹阳县六 金坛县二十三】
  道
户一百四十一 【录事司三十五 丹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