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十甲九分三厘零(内田五甲二分,俱下则;园一百零五甲七分三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二百八十五甲八分七厘零(内田二十三甲六分五厘,俱下则;园二百六十二甲二分二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五十三甲五分(内田七十九甲二分,俱下则;园七十四甲三分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二十六甲一分九厘(内田七分三厘,俱下则;园一百二十五甲四分六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二甲一分一厘零(内田一十九甲八分二厘零,俱下则;园三百九十二甲二分八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十甲四分九厘零(内田二甲六分四厘,俱下则;园二百六十七甲八分五厘零,俱下则)。

  康熙四十年新垦下则园:六十甲零五分二厘。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二甲三分。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下则园:六甲五分。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十四甲八分八厘。又新垦下则园:七十六甲四分。

  雍正元年新垦下则旱园:六申八分零。

  雍正五年新垦下则旱园:二十三甲一分六厘零。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共九百九十六甲一分四厘零(内田六甲八分四厘零,俱下则;园九百八十九甲三分零,俱下则)。

  雍正七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甲六分五厘零(内田四甲零三厘零,俱中则;园二百三甲六分一厘零,俱下则)。

  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共一千五百四十六甲五分八厘零(内田二百二十四甲五分四厘零,俱下则;园一千三百二十二甲四厘零,俱下则)。又新垦下则园:三十甲七分六厘零;又新垦下则园:一十四甲六分;又新垦下则园:三十一甲三分二厘零。

  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田园,共七十八甲三分一厘零(内田中则三甲六分六厘零、下则一十九甲六分四厘零,共二十三甲三分一厘零;园四十三甲七分九厘零,又新垦园一十一甲二分,共五十四甲九分九厘零,俱下则)。

  雍正十年新垦下则园:三甲三分。

  雍正十二年新垦田园,共三十甲三分七厘(内田一十三甲五分,俱下则;园一十六甲八分七厘,俱下则)。

  乾隆五年新垦下则田:五甲六分。

  乾隆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甲零四分二厘。

  乾隆十二年请垦下则园:一十甲五分三厘三毫。

  乾隆十四年新垦下则园:一甲二分三厘零。

  乾隆十五年新垦下则田:五十八甲六厘零。

  乾隆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一甲七毫。

  乾隆二十年新垦田园,共三十三甲一分六厘零(内田三十甲六厘零,俱下则;园三甲一分零,俱下则)。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二十年止新垦并新收田园,共六千八百六十甲九分一厘零。

  乾隆二十三年新垦下则田:一顷九十七亩二分零。

  乾隆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二十五顷零一亩九分零(内田四十五顷七十三亩一分零,俱下则;园七十九顷二十八亩八分零,俱下则)。

  乾隆二十六年新垦下则田:一顷一十亩六厘零。

  乾隆二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一顷六十八亩八分五厘零。

  ——以上乾隆二十三年起、至二十七年止新垦田园:共一百二十九顷七十八亩一分零。

  递年豁免及拨减新旧田园,共九百五十四甲零六厘零: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新旧田园,共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厘零(内旧额上则田五十三甲八分零、中则田三十二甲六分零、下则田八十甲七厘零,上则园六十甲六分四厘零、中则园六十四甲六分三厘零、下则园四百九十甲五分三厘零;新垦下则园二甲四分四厘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园,共六十甲四分七厘零(内上则田一甲七分、中则田一甲三分、下则田二甲四分五厘,中则园七分、下则园五十四甲三分二厘零)。

  乾隆十八年豁免崩陷田园,共九十九甲五厘零(内下则田一十甲四分六厘、中则园一甲四分二厘、下则园三十六甲九分九厘,升新升下则园五十甲一分七厘零)。

  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崩陷园:九甲七分八厘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一万九百五十五甲四分五厘、又一百二十九顷七十八亩一分零。内田共三千六百四十九甲一分七厘零、又四十五顷八十亩三分零;园共七千三百五甲二分九厘零、又七十九顷二十八亩八分零。

  附录

  「诸罗县志」:前此郑氏上下率自占其田园,以十分为一甲。有佃自输粟于官者,谓之官佃;有佃输租于文武各官而文武又各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