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有零;从前未曾裁减,亦着照台湾四县之例行』。
  田赋
  原额:田园八千五百六十一甲八分二厘零。(按内地田园论亩,二百四十弓为一亩,六尺为一弓。台郡田园论甲,每甲东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计一甲约内地十一亩三分一厘零。雍正九年,题准自七年以后,新垦田园援照同安下沙则例,化甲为亩,每一甲折一十一亩。详见下)内:田三千八百八十五甲六分四厘四毫零(内:上则八百五十七甲二分一厘七毫零,每甲征榖八石八斗,中则七百八十七甲五分九厘三毫零,每甲征榖七石四斗;下则二千二百四十甲八分三厘三毫零,每甲征榖五石五斗,园四千六百七十六甲一分七厘八毫零(内:上则二百五甲三分五厘二毫零,每甲征榖五石;中则一千三百六十七甲八分二厘八毫零,每甲征榖四石;下则三千一百二甲九分九厘七毫零,每甲征榖二石四斗),共该征榖三万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陞七合八勺零。
  新垦并凤诸二邑割归田园,共四千三百一十三甲七分一厘零。内:
  康熙二十四年新垦(凡募垦、报垦、劝垦田园,俱于次年起科,惟里民自实者,遵照部文即于自实之年起科)田园四百一十八甲二分一厘四毫零(内:上则田一百一甲五分四厘五毫,中则田一百二十二甲三分六厘,下则田一百一十四甲七分六厘四毫。上则园一十九甲六分三厘,中则园二十五甲三分,下则园三十四甲六分一厘五毫零。征榖例俱同前)。
  二十五年募垦田园一百一十六甲三分八厘五毫零(内:上则田三分三厘五毫,中则田二甲五分一厘五毫零,下则田一十二甲四分八厘一毫零。上则园一甲五分九毫零,中则园一十四甲九分四毫零,下则园八十四甲六分二厘零)。
  二十七年募垦田园三百三十二甲四厘九毫零(内:中则田三甲八厘二毫零,下则田三十三甲九分五厘六毫零。上则园三甲七分二厘零,中则园三十六甲四分八厘,下则园二百五十四甲八分一厘一毫零)。
  二十八年募垦田园九十九甲九分五厘一毫零(内:上则田一分五厘,中则田二甲四分,下则田二十四甲三分九厘一毫零。中则园一十三甲五分五厘七毫,下则园五十六甲四分三厘三毫)。
  二十九年募垦田园二百一十一甲八分三厘九毫零(内:中则田六分三厘零,下则田一十一甲六分五厘五毫零。上则园七分,中则园一十六甲五分七厘九毫,下则园一百八十二甲二分七厘四毫零)。
  三十年募垦田园八十七甲八分三厘一毫零(内:上则田五分一厘,中则田八分四厘四毫零,下则田四甲二分五厘七毫零。上则园三甲八分,中则园一十甲九分一厘三毫零,下则园六十七甲五分五毫零)。
  三十一年募垦田园一百九十甲一分三厘三毫零(内:中则田二分四厘六毫,下则田五甲一厘一毫零。中则园四甲四分一厘,下则园一百八十甲四分六厘五毫零)。
  三十二年里民自实二十九、三十两年新垦田园三百三甲三分四厘一毫零(内:下则田一十甲五分。中则园二十五甲六分五厘四毫零,下则园二百六十六甲九分八厘六毫零)。
  三十二年报垦田园二十六甲三分二厘零(内:下则田一甲二分五厘。下则园二十五甲五厘二毫零)。
  三十五年报垦田园三十三甲七分一厘(内:下则田九甲九分二厘。下则园二十三甲七分九厘)。
  三十六年报垦田园一百四甲一分六厘二毫(内:下则田八甲九分三厘。中则园二分,下则园九十五甲三厘二毫)。
  三十九年报垦田园一十一甲一分四厘(内:下则田三分。下则园一十甲八分四厘)。
  四十年报垦田园九甲九分六厘(内:下则田二分。下则园九甲七分六厘)。
  四十一年劝垦田园一十三甲七分(内:下则田二分。中则园二甲,下则园一十一甲五分)。
  四十五年报垦田园七甲六分(内:下则田一甲七分。下则园五甲九分)。
  四十六年报垦下则园三甲五分五厘。
  四十七年劝垦下则园二十八甲八分九毫零。
  四十八年劝垦下则园一甲一分三厘。
  五十一年劝垦下则园一甲五分。
  雍正三年罗汉门拨归邑辖下则园七甲(以上征榖例俱同前)。
  六年首垦报明于七年入额田园一百六甲三分一厘九毫零,俱下则。
  雍正九年,户部议准台属报垦田园改则征收银米。先据总督刘世明,以:『台属田园旧例,按甲征粟,比内地科则较重,请照内地同安县地亩官、民、盐等则之例,按亩征收。以每甲化为一十一亩,分别上、中、下之差。将上田照同安民米例,每亩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中田照同安盐米例,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下田照同安官米例,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上园照中田例。中园照下田例。下园照盐米不征盐折例,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不征秋米。所有新陞田园,已经征粟者,仍照征本色。其雍正七年陞科以后续垦未经汇题,及将来新垦田园,统以此案题定,永为报垦之准则』具题。当经臣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