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算科则,台地田园,即如上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今一甲化为一十一亩,只仅征银九钱三分有奇,征米六陞六合有零。是按亩所征银米,较之按甲所征粟石,不及十分之三。又称从前陞科田园,仍照旧按甲征粟。是新垦者固所乐从,而旧垦之民,不无偏枯。但该督既称台属各业户咸称,旧额田园不敢并恳改则,致亏额赋,情愿照旧输纳,俟陆续报垦足敷额数,另请改则。其雍正七年报垦及以后续垦田园,先恳改照同安则例征粮。应如所请。台属报垦田园及自首陞科者,俱以雍正七年为始,化甲为亩,照同安例分别上、中、下征收银米。至改则田园,亦如所请,照台例将每亩所征钱粮统照三钱六分折粟一石核算,征输其本色。米石照一米二榖之例,折粟征贮可也。奉旨:依议。
  乾隆元年,上谕:『台湾自雍正七年以后陞垦田园,钦奉皇考谕旨照同安则例陞科后,经部议以同安科则过轻,应将台地新垦之田园,按照台湾旧额输纳。朕念台民远隔海洋,应加薄赋之恩,以昭优恤。除从前开垦田园,照依旧额、毋庸减则外,其雍正七年以后报垦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办理。其已照同安下则征收者,亦不必再议加赋。至嗣后垦辟田园,令地方官确勘肥瘠,酌量实在科则,照同安则例分别上、中、下定额征收,俾台民输纳宽舒,以昭朕加惠边方之至意。钦此』。改照同安则例,每征银三钱六分,折征榖一石,并秋米一米征二榖等合计,上田每甲应征榖二石七斗四陞有奇,中田每申应征榖二石八陞有奇,下田每甲应征榖一石七斗五陞有奇;上园照中田,中园照下田,下园每甲应征榖一石七斗一陞有奇,照下田少差。
  七年里民自实新垦田园六十四甲二分八厘五毫零。(内:下则田三甲八分。下则园六十甲四分八厘五毫)。
  八年报垦新陞田园四十七甲六分三厘八毫零(内:下则田二十八甲三分五厘二毫零。下则园一十九甲二分八厘六毫零。以上俱照改则折征)。
  九年凤邑割归额征田园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厘六毫零(内:上则田五十三甲八分三毫零,中则田三十二甲六分四毫零,下则田八十甲七厘五毫零。上则园六十甲六分四厘五毫零,中则园六十四甲六分三厘六毫零,下则园四百九十甲五分五厘二毫零。俱征榖旧额。又新垦下则园二甲四分四厘七毫零,系折征)。
  九年诸邑割归额征田园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厘七毫零(内:中则田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厘八毫零,下则田一十五甲九分二厘零。上则园三百四甲二分三厘六毫零,中则园九十甲七分九厘一毫零,下则园五百六十六甲五分八厘六毫零。俱征榖旧额。又新垦下则园八甲七分六厘四毫零,系折征)。
  十一年新报开垦、应于十年起科折征下则田二甲七分五厘六毫零。
  十二年续报开垦折征下则园七甲三分(是年钱粮奉旨豁免,于次年起科)。
  十三年报垦下则旱田一十九甲二分九厘一毫零,下则旱园三十一甲五分一厘六毫零(遵旨定例,旱田、旱园以十年陞科,应于乾隆九年起科折征,同下则田园)。
  乾隆十二年里民自实新垦折征下则田二甲九厘二毫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此,新垦并割归田园共四千三百一十三甲七分一厘零。内:田一千六十九甲七分七厘零(内:上则一百五十六甲二分六厘零,中则四百二十甲八分四厘零,下则四百九十二甲五分七厘零),园三千二百四十三甲九分三厘零(内:上则三百九十四甲一分四厘零,中则三百五甲六分二厘零,下则二千五百四十四甲七厘零)。共该征榖一万五千八百二十六石三斗七陞零。
  通计旧额并新垦割归田园一万二千八百七十五甲五分三厘零。
  豁免并拨归凤山县管辖田园六百六十九甲七分五厘零。内:
  雍正五年,豁免康熙六十一年水冲沙压田园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厘六毫零(内上、中、下则不等)。
  八年,豁免崩陷田园五十五甲三分九厘五毫零(内上、中、下则不等,俱旧额)。
  九年,拨归凤山县管辖田园七十八甲三分一厘二毫零(内:中则田三甲六分六厘五毫零,下则田一十九甲六分四厘八毫零。下则园四十三甲七分九厘八毫零。另新垦下则园一十一甲二分)。
  乾隆二年,豁免崩陷田园一百二十一甲八分二厘二毫零(内:雍正九年分隶凤邑割归依仁里水冲下则田二甲四分六厘九毫零。十一、十二两年各里庄水冲沙压上则田一十二甲八分三厘九毫零,中则田一十二甲六分九厘六毫零,下则田二十一甲八分四厘六毫零。上则园七甲六分,中则园一十一甲一分,下则园三十九甲四分九厘零,俱旧额。另折征下则园一十三甲七分八厘零)。
  七年、豁免崩陷田园九十一甲四分五厘(内:乾隆二年水冲沙压上则田八甲七厘,中则田一十五甲七分三厘,下则田一十六甲七分二厘。上则园五甲三分一厘,中则园一十一甲五分七厘,下则园三十四甲五厘。俱旧额)。
  以上豁免并拨归共无征榖三千七十石六斗六陞一合零。
  实在田园一万二千二百五甲七分八厘五丝二忽八微四纤八沙一尘六埃一秒四漠。内:田四千六百四十七甲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