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 苏舆云:「『所言无不义』,谓与君言无不义也。君习闻义言,故施于民无有欺伪,而民亦以诚信待君。故曰:『下无伪上之报。』」
〔六〕 则虞案:阿党不可称「义」,疑「议」字之残。刘师培释为「俄」,非。
〔七〕 王念孙云:「案『常行」下衍『者』字(『常行』读去声,若云『常行者』,则当读平声矣),上文『景公问君子常行曷若』,即其证。治要无『者』字。」◎则虞案:指海本删「者」字。



    景公问贤君治国若何晏子对以任贤爱民第十七
  景公问晏子曰:「贤君之治国若何?」晏子对曰:「其政任贤,其行爱民,其取下节,其自养俭;在上不犯下,在治不傲穷〔一〕;从邪害民者有罪,进善举过者有赏。其政,刻上而饶下,赦过而救穷;不因喜以加赏〔二〕,不因怒以加罚;不从欲以劳民〔三〕,不修怒而危国〔四〕;上无骄行,下无谄德〔五〕;上无私义〔六〕,下无窃权;上无朽蠹之藏,下无冻馁之民;不事骄行而尚司〔七〕,其民安乐而尚亲〔八〕。贤君之治国若此。」
〔一〕 则虞案:凌本「穷」作「一」。
〔二〕 则虞案:杨本、凌本「喜」作「善」,误。
〔三〕 苏舆云:「从,读为纵。」
〔四〕 苏舆云:「『修怒』疑当作『修怨』(左传『修怨于诸侯』,义同此),『怨』『怒』形近而讹。」
〔五〕 孙星衍云:「『罚』、『国』、『德』为韵。」◎卢文弨云:「『谄』,元刻作『謟』。」
〔六〕 刘师培校补云:「黄本『义』作『议』。」
〔七〕 卢文弨云:「疑『同』,墨子有上同篇。」◎于省吾云:「按卢说非是。『司』应读作『治』,金文『〈{爫离}司〉』『司』同用,『〈{爫离}司〉』古『治』字。此言不事骄行而尚治也。」◎则虞案:此句疑在「不修怒而危国」句下。今本有错乱,不但意义淆混,而文亦不顺。
〔八〕 孙星衍云:「『权』、『民』、『亲』为韵。」



    景公问明王之教民何若晏子对以先行义第十八
  景公问晏子曰:「明王之教民何若?」晏子对曰:「明其教令,而先之以行义〔一〕;养民不苛〔二〕,而防之以刑辟〔三〕;所求于下者,不务于上〔四〕;所禁于民者,不行于身。守于民财,无亏之以利,立于仪法,不犯之以邪,苟所求于民,不以身害之〔五〕,故下之劝从其教也〔六〕。称事以任民,中听以禁邪〔七〕,不穷之以劳〔八〕,不害之以实〔九〕,苟所禁于民,不以事逆之〔一十〕,故下不敢犯其上也。古者百里而异习,千里而殊俗,故明王修道,一民同俗,上爱民为法,下相亲为义,是以天下不相遗〔一一〕,此明王教民之理也〔一二〕。」
〔一〕 苏舆云:「治要无『义』字,『刑』下无『辟』字。」◎则虞案:「义」字后人所增,「先之以行」,言以身率教,「行」、「刑」为韵。下句「辟」字,亦后人妄增。
〔二〕 则虞案:广雅释诂:「养,使也。」
〔三〕 孙星衍云:「『义』、『辟』为韵。」
〔四〕 王引之云:「『不务于上』,义不可通,『不务』当作『必务』,此涉上下文诸『不』字而误也。治要亦作『不务』,则唐初本已然。案:『所禁于民者,不行于身』,谓无诸己而后非诸人;『所求于下者,必务于上』,谓有诸己而后求诸人也。则当作『必务』明矣。下文云『苟所求于民,不以身害之』,『苟所禁于民,不以事逆之』,即承此四句而言。」◎则虞案:元刻本「所求」二字误倒。
〔五〕 孙星衍云:「『利』、『邪』、『害』为韵。」◎刘师培校补云:「以上文问君臣身尊而荣章证之,『苟』下当增『有』字。」
〔六〕 王念孙云:「案『之』字衍。下文曰『故下不敢犯其上也』,文义正与此同,则不当有『之』字明矣。治要无。」◎苏舆云:「治要作『故下从其教也』,无上六句。」◎则虞案:指海本删「之劝」二字。
〔七〕 俞樾云:「案『听』,谓听讼也。古谓听讼为『听』,书大传『诸侯不同听』,注曰:『听,议狱也。』『中听以禁邪』,言听讼得中则足以禁邪也。尚书吕刑篇曰:『罔不中听狱之两辞。』然则『中听』二字盖本于尚书矣。问下篇曰:『中听则民安。』夫刑罚不中,民无所措手足,故中听则民安也。又曰:『慢听厚敛则民散。』『听』『敛』并言,亦孟子『省刑罚,薄税敛』之意。」
〔八〕 黄以周云:「谓称事。」
〔九〕 王念孙云:「案『害之以实』,义不可通,『实』本作『罚』,谓不以刑罚害民也。『穷之以劳,害之以罚』,皆虐民之事。治要正作『不害之以罚』。」
〔一十〕孙星衍云:「『邪』、『逆』、『实』为韵。」
〔一一〕王念孙云:「案治要作『上以爱民为法,下以相亲为义,是以天下不相违』,是也。上文云『明王修道,一民同俗』,故云『天下不相违』。今本脱两『以』字,『违』字又误作『遗』,则文义皆不协。」◎则虞案:「遗」字不为误,上下以相爱相亲为义,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