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与文明 -05-古籍收藏 -06-史藏 -08-载记

16-日本国志-清-黄遵宪*导航地图-第220页|进入论坛留言



正在加载语音引擎...

定规则为司法警察官搜查罪犯。各该官吏虽各有所属,然行警察职务不得不听从主管检事之命。一,警视、警部。二,区长、郡长。三,治安判事。四,未有警部之地方户长。第六十条。司法警察官、检察官及裁判官若受他管同职官所嘱,须搜集其管内合为证凭及可供参考之事物,以供其审查。第六十一条,谓官吏之权不越所管,不得不更相嘱托。检事要每二个月造预审及公判已未决事件表,发呈控诉裁判所之检事长,不限每月造表,由事情差涉重大也。
又要并违警罪裁判所检察官之事件表一齐发呈,若有意见则附记之事件表,要裁判长签印,有意见亦附记之。第六十二条。
第四章 控诉裁判所
控诉裁判所置刑事局,裁判于轻罪裁判所之始审裁判为控诉者,但要判事三名以上判决。第六十三条,控诉裁判颇涉钩棘,尤难明辨,故必要判事三名以上。刑事局判事职务,裁手所长依次命该所判事,以一年为满,又得再加一年继续其职。第六十四条。刑事局判事有故,裁判所长令民事局判事行其职务,裁判所长听从便宜为各该裁判长。第六十五条,所长以职在统辖,不分民、刑,故随便执权。刑事局检察官职务,该裁判所之检事长或其所指命之检事行之。
第六十六条,控诉裁判所不及检事补者,以其事较繁重故也。.检事长于该裁判所管内得兼摄轻罪裁判所检事及司法警察之起诉职务,亦可令其所部检事行之,其起诉及他项职务须行移于该管内检察官,凡检事长应监督该管内检察官及司法警察官。第六十七条。检事长要每三个月造预审及公判已未决事件表,发呈司法卿,又要并轻罪裁判所检事之事件表一齐发呈司法卿,若有意见则附记之事件表,要裁判长签印,若有意见则附记之。第六十八条。刑事局书记职务,该裁判所书记行之。
第六十九条,不置书记补,义与第六十六条不置检事补同。
第五章 重罪裁判所
重罪裁判所裁判其管内所犯重罪。第七十条。重罪裁判所每三个月一为开设,谓不常置。若事件浩繁,日不暇给,由控诉裁判所长及检事长申禀司法卿,须其允可临时开厅。第七十一条,谓前期既闭厅,后再有重犯事件繁多,且裁判要急速、不容待后期之类。重罪裁判所于控诉裁判所或始审裁判所开设。第七十二条。重罪裁判所须左开职员裁判:一,裁判长一名,控诉裁判所长就该所判事中命之。二,陪席判事四名,于控诉裁判所,该所长就该所判事中命之。
于始审裁判所,以该所长及前任判事选充。第七十三条,重刑于人所关匪轻,裁判尤要慎重,故判事必须五名,务拣选老练者。重罪裁笋所检察官职务,控诉裁判所之检事长或其所指命之检事行之。控诉裁判所虽次于重罪裁判所,然非位居其下者,故该所检事长得兼行检察官职务,又得令他检事行之。若于始审裁判所开厅,检事长得令该所检事行其职务。第七十四条。重罪裁判所书记职务,该裁笋所之书记行之。第七十五条,书记较裁判官、检察官责任稍轻,故从便宜。
控诉裁判所检事长要于闭厅后造已决事件表,发呈司法卿。控诉裁判所检事长虽非于该所开厅,然重罪裁判所亦监察之,造其管内事件表,固系其职。不言未决者,重罪裁判所不容未决也。事件表要控诉裁判所长签印,若有意见则附记之。第七十六条.
第六章 大 审 院
大审院置刑事局,裁判左项条件:一,上告。二,覆审之诉。三,定裁判所所管之诉。四,移裁判所所管之诉。第七十七条刑事局非具判事五名以上不得为裁判。第七十八条。刑事局判事职务,司法卿奏闻请旨以命该院判事,若判事有故,民事局判事循其旧次以行职务。第七十条。刑事局检察官职务,该院之检事长或其所指命之检事行之。第八十条,刑事局书记职务,该院书记行之。第八十一条。检事长要每三个月造预审公判已未决事件表,发呈司法卿。
事件表要院长签印,有意见则附记之。第八十二条。
第七章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裁判刑法第二编第一、第二章所揭重罪。谓关皇室、国事、外患之罪犯。又裁判皇族所犯重罪及合该禁锢轻罪,或敕任官所犯重罪。因皇族不坐罚金之刑,故特名日合该禁锢轻罪。前二项正犯及从犯不问身位何如,一体于该院裁半。第八十三餐,谓共犯虽身位相殊,不得析为二件。开高等法院,司法卿奏请取自上裁,其应裁判事件及开院处所亦如之。第八十四条。高等法院以左开职员为裁判:一,裁判长一名,陪席裁判官六名,每岁预就元老院议官、大审院判事中奏闻,得旨定之。
二,预备裁判官二名,置预备官者由论辩日久,或未及判决而该官有故,事将缺旷,故预备代员以参坐论辨。功依前项式则命之。第八十五条。预审判事职务,奏闻取旨,命大审院刑事局判事一名或数名。第八十六条,不预命者谓预审判事,职止判断有无罪证,不预本案,故临时选充亦无妨。高等法院检察官职务,大审院之检事长与司法卿所指命之检事行之。第八十七条。高等法院书记职务,大审院书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