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畿荒远之田开垦之田有职事从仕者告官作丁科受凡受田者身死后其妻有子息守信者全科传受无子息*受{守}信者半传受本非守信者不在此限。父母俱亡子孙幼弱者理合恤养其父田全科传受待年二十岁各以科受女子则夫定科受其余田许人递受。受军田者赴京从仕则许以科受京畿之田军乡吏及诸有役人如有老病死亡无后者逃避本役者赴京从仕者则代其役者递受其田庚午年受赐功臣之田许于科外子孙相传。凡加科受田新作公文者连原卷合为一通毋得作文卷分父母田者原卷纳官朱笔标注其上曰:'某丁某子某孙所受。
'仍勾销之原卷还长子虽田少子多不许破丁。自己田与子孙及他人者父没其子科外余田夫没无子半田于原卷标注勾销如上原卷还其主尽以其田与他人者告官递给原卷还官。凡足科受田者父母没后愿以其田易父母田者听。犯罪及无后者之公文其家人隐匿不纳官者痛行理罪凡人毋得施田于寺院神祠违者理罪。已将庚午年已前公私田籍尽行烧毁敢有私藏者以毁国法论籍没财产今后凡称私田其主虽有罪犯不许没为公田犯应受者各以科递受。
其犯杖以上罪谢贴收取者犯嫁期功以上亲者闲良官除父母丧葬疾病外无故不赴三军摠制府宿卫百日已满者判禁已后同姓为婚者受守信田再嫁者有田地不作公文者身死无妻子者其田幷许人陈告科受公私贱口工商卖卜盲人巫觋倡妓僧尼等人身及子孙不许受田。凡公私田租每水田一结米三十斗旱田一结杂谷三十斗此外有横*{敛}者以赃论除陵寝仓库宫司公功臣田外凡有田者皆纳税水田一结白米二斗旱田一结黄豆二斗旧京畿纳料物库新京畿及外方分纳储广兴仓。
京畿公私田四标内有荒闲地听民樵牧渔猎禁者理罪。田主夺佃客所耕田一负至五负笞二十每五负加一等罪至杖八十职牒不收一结以上其丁许人递受。佃客毋得将所耕田擅卖擅与别户之人如有死亡移徙户絶者多占余田故令荒芜者其田听从田主任意区处。己巳年不及打量海滨海岛田打量时脱漏田打量不如法余剩田新开垦田各道都观察使每年随卽差官踏验作丁续书于籍申报主掌官以充军需不许诸人擅占违者理罪。辛未年受田后科外冒受及侵夺公私田者依律决罪所受科田许人递受。
如有妄告他人无证奸盗等事又以雷电猛兽水火盗贼所害指为罪名规夺人田者痛行禁理如有调发大军粮饷不足不问公私田随费多少临时定数公收*{支}用无事则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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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验损实。 成宗七年二月判: 禾谷不实州县近道限八月; 中道限九月十日; 远道限九月十五日申报户部以为恒式。#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踏验损实-002
文宗四年十一月判: 田一结率十分为定损至四分除租六分除租布七分租布役俱免。 是月判: 凡州县水旱 霜禾谷不实田畴村典告守令守令亲验申户部户部送三司三司移牒 虚实后又令其界按察使差别员审检果灾伤租税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踏验损实-003
高宗十六年十二月崔瑀奏: "今年大旱禾谷不实请遣使五道审检损实。" 从之。#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踏验损实-004
恭让王三年五月都评议使司请定损实十分为率损一分 一分租损二分 二分租以次准 损至八分全除其租踏验则其官守令审检辨报监司监司差委官更审监司首领官又审之如有踏验不实者罪之各品科田损实则令其田主自审收祖。#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01
○租税。 太祖元年七月谓有司曰: "泰封主以民从欲惟事聚* {敛}不遵旧制一顷之田租税六硕管驿之户赋丝三束遂使百姓辍耕废织流亡相继自今租税征赋宜用旧法。"#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02
光宗二十四年十二月判: 陈田垦耕人私田则初年所收全给二年始与田主分半; 公田限三年全给四年始依法收租。#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03
成宗十一年判: 公田租四分取一水田上等一结租三石十一斗二升五合五勺; 中等一结租二石十一斗二升五合; 下等一结租一石十一斗二升五合。 旱田上等一结租一石十二斗一升二合五勺; 中等一结租一石十斗六升二合五勺; 下等一结缺。[又水田上等一结租四石七斗五升; 中等一结三石七斗五升; 下等一结二石七斗五升; 旱田上等一结租二石三斗七升五合; 中等一结一石十一斗二升五合; 下等一结一石三斗七升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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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宗四年十一月判: 文武两班诸宫院田受三十结以上一结例收税五升。#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05
靖宗七年正月三司奏: "诸道外官员僚所管州府税贡一岁米三百硕租四百斛黄金一十两白银二斤布五十匹白赤铜五十斤铁三百斤 三百硕丝 四十斤油蜜一硕未纳者请罢见任。" 从之。 四月门下省奏: "北路宁州等三十三州东路高和等州邻于狄境防御事殷未尝征税己卯年*闲有司奏定税额前项两路州鎭一年贡布五万二百九匹折纳* 粮一万四千四十九斛由此边民不乐请除放税籍。" 从之。 九年七月判: 州县税粮纳官时令输人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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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宗二年十二月判: 诸道馆驿公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