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八寸尺」也。后世变乱法度,以「八寸尺六尺四寸」变乱「八寸尺八尺」,故王制之言曰「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以见今之曰田里增多于古如此也。若谓以「八寸尺八尺」为变乱「十寸尺八尺」,此岂本文意乎?又「六尺四寸」者,短于又尺十分之二,不可油。六尺四寸以为八八六十四言之。陈用之曰:「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后世四寸乃八尺耳。」方性夫曰:「古者以八尺为步,后世则以六尺四寸为步者,以八八六十四言之,则以古尺当今适八寸尔。
」此二说亦谬。若是,「十寸尺六尺四寸」即是「八寸尺八尺」,正是相合,何必言之?下文何以云「古者百亩」云云乎?此全不察本文,且即如其说,以「八尺之八寸尺」曰「周尺」,以「六尺四寸」为「十寸尺」亦曰「周尺」,不有两周耶?所以陈用之、蔡元定之徒皆以周法「十尺八尺」为文。嗟乎!使周尺果有两,孔子何以曰「谨权量,审法度」乎?故知本文两周尺,皆「八寸」无疑也。若其分步数之古大,王制乃汉儒作是也,以古为周,今为秦汉,史记言「秦以六尺为步」,是也。
然管子、司马法亦皆言「六尺为步」,则春秋以来已有。自其所谓「古者」,指「周初」而言,与陈用之以「春秋时六尺为步」,遂谓「古者六尺为步」,而疑王制「八尺」之不同。季明德又袭其说,一以司马为宗,极论王制之附会。其以宗藩司举所得周尺为据,盖言漫无稽矣。
「古者百亩」以下之(文「文」字,原作「下」,今径改。),考之古皆不合,而不合之中解者又有不同焉。郑氏曰:「或曰周尺八寸,则步更为八八六十四寸,以此计之,古者百亩当今百五十六亩二十五步,古者百当今百二百五里。」孔子曰:「古者以八寸为尺,今以周尺八尺为步,则一步有六十四寸。令以周尺为六尺四寸为步,则一步有五十二寸,是今步比古步,每步剩出一尺二寸。以此计之,为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五十二亩七十一步有余,与此百四十六亩三十步不相应也。
又今步每步剩古出十二寸,以此计之,则古之百里当今百二十三里一百一十五步一十寸,与此言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十二寸二分又不相应。」陈可大曰:「愚按疏义所算亦误,当云:古者八寸为尺,以周尺八尺为步,则一步有六尺四寸。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则一步有五尺一寸二分,是今步比古步每步剩出一尺二寸八分。以此计之,则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五十六亩二十五步一寸六分有奇,与此百四十六亩二十步不相应。里亦微此推之。」愚按:陈说即注说也。
疏第以「六尺四寸」之「四寸」,寸分为「寸」,则以「八分」为「寸」,所以不同耳。又曰「东田」亦未详。方性夫谓诗所为「南东其亩」,然此言「东」无「南」字。郝仲舆谓:「古帝都西北,垦田偏在东南。周(原作「用」字,依文意改。)、秦、汉偏居西,中原称东土,故曰:东田。」按:古于本时各地,在后稷开粒食之先,公刘往彻田之至,皆在于西河,曾在东且南耶?(卷二四,页三一-三三)
天子之县内: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九,其余方百里者九十一。又封方七十里者二十一,为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二十九,其余方百里者八十,方十里者七十一。又封方五十里者六十三,为方百里者十五,方十里者七十五,其余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
此从孟子「上农夫食九人」一句推出。(卷二四,页三八)
月令
孟春之月,日在营室,昏参中,旦尾中。尝考二十八宿之名,三代未有,即尔雅星名亦不全合,而月令昏旦之中其不全合亦然。盖月令自据当时周历而云也。尧典唯见「虚」「昴」二星,而「火」非「房星」,「鸟」又无可征。自孔传以「鸟」为「南方朱鸟」,谓「朱鸟该南方七宿」,不知「朱雀」「玄武」「青龙」「白虎」等名,此后世之说,始见于曲礼,而史记以列宿分属之尧时,宁有此乎?且于彼三时不言「元武」「青龙」「白虎」,何独于春言「朱雀」?
又「虚」「昴」以宿言,何独于「房」「心」之宿言「火」?又「虚」「昴」各属秋冬,何独以「房」「心」二宿为夏,且以「朱鸟该七宿」属春?观此则其不可以列宿强合尧典明甚。况月令于列宿尚不全合,而后人乃欲以月令强合尧典,尤惑之甚者也。下「仲春,昏弧中,旦建星中」,郑氏曰:「孤在舆鬼南,建星在斗上。」孔氏曰:「仲夏,昏亢中,尚书云『日永、星火』。不同者,星火总为大火;月令举其月初,尚书总举一月,故不同也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