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必降者,示有所屈也,以其承大宗之重,尊祖而为之屈尔,屈于此以申于彼也。生莫重于父母,而为之屈者,以见承大宗者亦重也。所以勉为人后者,知所承之重,以专任人之事也。此以义制者也。父子之道,天性也。临之以大义,有可以降其外物,而本之于至仁,则不可绝其天性。绝人道而灭天理,此不仁者之或不为也。故圣人之于制服也,为降三年以为期,而不没其父母之名,以著于六经,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以见服可降,而父母之名不可没也。
此所谓降而不绝者,以仁存也。夫事有不能两得,势有不能两遂,为子于此,则不得为子于彼矣。此俚巷之人所共知也,故其言曰‘为人后者为之子’。此一切之论,非圣人之言也,是汉儒之说也,及众人之所能道也,质诸礼则不然。方子夏之传《丧服》也,苟如众人一切之论,则不待多言也,直为一言曰‘为人后者为之子’,则自然视其父母绝若未尝生己者矣,自然一以所后父为尊卑疏戚矣。奈何彼子夏者独不然也?其于传经也,委曲而详言之,曰‘视所后之某亲’。
某亲则若子,若子者,若所后父之真子以自处,而视其族亲,一以所后父为尊卑疏戚也。故曰‘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犹嫌其未备也,又曰‘为所后者之兄弟之子若子’,其言详矣。独于其所生父母不然,而别自为服,曰‘为其父母报’。盖于其所生父母不使若为所后者之真子者,以谓遂若所后者之真子以自处,则视其所生如未尝生己者矣,其绝之不已甚乎!此人情之所不忍者,圣人亦所不为也。今议者以其所生于所后为兄者遂以为伯父,则是若所后者之真子以自处矣。
为伯父则自有服,不得为齐衰期矣,亦不得云‘为其父母报’矣。凡见于经而子夏之所区区分别者皆不取,而又忍为人情之所不忍者,吾不知其何所稽也。此大义也,不用礼经而用无稽之说可乎?不可也。”
问者曰:“古之人皆不绝其所生,而今人何以不然?”曰:“是何言欤?今之人亦皆然也,而又有加于古焉。今《开宝礼》及《五服图》,乃国家之典礼也,皆曰‘为人后者,为其所生父母齐衰期’,服虽降矣,必为正服者,示父母之道在也。‘为所后父斩衰三年’,服虽重矣,必为义服者,示以义制也。而律令之文亦同《五服》者,皆不改其父母之名,质于礼经皆合,无少异。而《五服》之图又加以心丧三年,以谓三年者父母之丧也,虽以为人后之故,降其服于身,犹使行其父母之丧于其心,示于所生之恩不得绝于心也。
则今人之为礼,比于古人又有加焉,何谓今人之不然也?”
【为后或问下】
问者曰:“子不能绝其所生,见于《经》,见于《通礼》,见于《五服》之图,见于律,见于令,其文则明矣。其所以不绝之意如之何?”曰:“圣人以人情而制礼者也。”
问者曰:“事有不能两得,势有不能两遂,为子于此,则不得为子于彼,此岂非人情乎?”曰:“是众人之论也,是不知仁义者也。圣人之于人情也,一本于仁义,故能两得而两遂。此所以异乎众人而为圣人也,所以贵乎圣人而为众人法也。父子之道正也,所谓天性之至者,仁之道也。为人后者权也,权而适宜者,义之制也。恩莫重于所生,义莫重于所后,仁与义二者常相为用,而未尝相害也。故人情莫厚于其亲,抑而降其外物者,迫于大义也;降而不绝于其心者,存乎至仁也。
抑而降,则仁不害乎义;降而不绝,则义不害乎仁。此圣人能以仁义而相为用也。彼众人者不然也,其为言曰‘不两得’者,是仁则不义,义则不仁矣。夫所谓仁义者,果若是乎?故曰不知仁义者,众人也。呜呼!圣人之以人情而制礼也,顺适其性而为之节文尔。有所强焉不为也,有所拂焉不为也,况欲反而易之,其可得乎?今谓为人后者,必绝其所生之爱,岂止强其所难而拂其欲也,是直欲反其天性而易之,曰‘尔所厚者为我绝之,易尔之厚于彼者,一以厚于此’,是其可以强乎?
夫父母犹天地,其大恩至爱无以加者,以其生我也。今苟以为人后之故,一旦反视若未尝生我者,其绝之固已甚矣。使其真绝之欤,是非人情也;迫于义而绝之欤,则是仁义者教人为伪也。是故圣人知其无一可也。以谓进承人之重而不害于仁,退得申其恩而不害于义,又全其天性而使不陷于为伪,惟降而不绝,则无一不可矣,可谓曲尽矣。夫惟仁义能曲尽人情,而善养人之天性,以济于人事,无所不可也。
故知义可以为人后,而不知仁不绝其亲者,众人之偏见也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