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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其情,皆可以求之法。吏不奉法,辄以举劾。任法而不任吏,故其法繁。古之法若方书,论其大概,而增损剂量则以属医者,使之视人之疾,而参以己意。今之法若鬻履,既为其大者,又为其次者,又为其小者,以求合天下之足。故其繁简则殊,而求民之情以服其心则一也。
然则今之法不劣于古矣,而用法者尚不能无弊。何则?律令之所禁,画一明备,虽妇人孺子皆知畏避,而其间有习于犯禁而遂不改者,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也。先王欲杜天下之欺也,为之度,以一天下之长短,为之量,以齐天下之多寡,为之权衡,以信天下之轻重。故度、量、权衡,法必资之官,资之官而后天下同。今也,庶民之家刻木比竹、绳丝缒石以为之,富商豪贾内以大,出以小,齐人适楚,不知其孰为斗,孰为斛,持东家之尺而校之西邻,则若十指然。
此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一也。先王恶奇货之荡民,且哀夫微物之不能遂其生也,故禁民采珠贝,恶夫物之伪而假真,且重费也,故禁民糜金以为涂饰。今也,采珠贝之民,溢于海滨,糜金之工,肩摩于列肆。此又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二也。先王患贱之凌贵,而下之僭上也,故冠服器皿皆以爵列为等差,长短大小莫不有制。今也,工商之家曳纨锦,服珠玉,一人之身循其首以至足,而犯法者十九。此又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三也。先王惧天下之吏负县官之势,以侵劫齐民也,故使市之坐贾,视时百物之贵贱而录之,旬辄以上。
百以百闻,千以千闻,以待官吏之私价。十则损三,三则损一以闻,以备县官之公籴。今也,吏之私价而从县官公籴之法,民曰公家之取于民也固如是,是吏与县官敛怨于下。此又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四也。先王不欲人之擅天下之利也,故仕则不商,商则有罚;不仕而商,商则有征。是民之商不免征,而吏之商又加以罚。今也,吏之商既幸而不罚,又从而不征,资之以县官公籴之法,负之以县官之徒,载之以县官之舟,关防不讥,津梁不呵。然则,为吏而商诚可乐也,民将安所措手?
此又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五也。若此之类,不可悉数,天下之人,耳习目熟以为当然。宪官法吏目击其事,亦恬而不问。
  夫法者,天子之法也。法明禁之,而人明犯之,是不有天子之法也,衰世之事也。而议者皆以为今之弊,不过吏胥法以为奸,而吾以为吏胥之奸由此五者始。今有盗白昼持梃入室,而主人不知之禁,则逾垣穿穴之徒,必且相告而恣行于其家。其必先治此五者,而后诘吏胥之奸可也。
  【议法】
古者以仁义行法律,后世以法律行仁义。夫三代之圣王,其教化之本出于学校,蔓延于天下,而形见于礼乐。下之民被其风化,循循翼翼,务为仁义以求避法律之所禁。故其法律虽不用,而其所禁亦不为不行于其间。下而至于汉、唐,其教化不足以动民,而一于法律。故其民惧法律之及其身,亦或相勉为仁义。唐之初,大臣房、杜辈为《刑统》,毫厘轻重,明辩别白,附以仁义,无所阿曲,不知周公之刑何以易此?但不能先使民务为仁义,使法律之所禁不用而自行如三代时,然要其终亦能使民勉为仁义。
而其所以不若三代者,则有由矣,政之失,非法之罪也。是以宋有天下,因而循之,变其节目而存其大体,比闾小吏奉之以公,则老奸大猾束手请死,不可漏略。然而狱讼常病多,盗贼常病众,则亦有由矣,法之公而吏之私也。夫举公法而寄之私吏,犹且若此,而况法律之间又不能无失,其何以为治?
今夫天子之子弟、卿大夫与其子弟,皆天子之所优异者。有罪而使与氓隶并笞而偕戮,则大臣无耻而朝廷轻,故有赎焉,以全其肌肤而厉其节操。故赎金者,朝廷之体也,所以自尊也,非与其有罪也。夫刑者,必痛之而后人畏焉,罚者不能痛之,必困之而后人惩焉。今也,大辟之诛,输一石之金而免。贵人近戚之家,一石之金不可胜数,是虽使朝杀一人而输一石之金,暮杀一人而输一石之金,金不可尽,身不可困,况以其官而除其罪,则一石之金又不皆输焉,是恣其杀人也。
且不笞、不戮,彼已幸矣,而赎之又轻,是启奸也。夫罪固有疑,今有人或诬以杀人而不能自明者,有诚杀人而官不能折以实者,是皆不可以诚杀人之法坐。由是有减罪之律,当死而流。使彼为不能自明者耶,去死而得流,刑已酷矣。使彼为诚杀人者耶,流而不死,刑已宽矣,是失实也。故有启奸之衅,则上之人常幸,而下之人虽死而常无告;有失实之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