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给与年息五厘,核照所缴借券之多寡,减成另领银票。所减成数,又以股本多寡酌定等差。股本五十万以下者,照所缴借券领银票九成。五十万以上者,八成。百万以上者,七五成。三百万以上者,六成。如此,则股本愈多,而所领银票之成数愈减。此项银票需用若干,系于总银行额设四百八十万元银票之外,另行随时印造。万一分行亏折,已有存总行之借券抵保,且为数多于银票。除抵偿外,尚有余款,以备派员查帐等用。再有盈余,仍给还各股商,并照西例,凡银票存项股本,每年正月七日收税两次。每次通扯银票已用出者,收税五毫,存项二毫半,股本二毫半,合并一厘,两次共计二厘。收税极微,与生意无碍。其余未领借券之票号钱庄,如有愿改官银行者,亦准缴银领券,一律办理。其牌号悉听照旧,无庸更易。
一兼管制造 现在铜钱日少,而金银两品尤阙。拟由京都总银行铸造金银钱。近日金钱一项,外洋交涉渐多。其分两成色,务与西式一条,庶中外通行,不致因金价先零而折阅。审是,则需金日多,金矿宜尽力开采。土法淘洗,所得无几。宜聘矿师,购机器,广开以期迅速。所出之金,统运京都铸钱,不得私售出洋,以杜漏卮。此中收回利权不少。若矿金不敷鼓铸,自可稍待机宜。且先铸银元,以便民用。现查各省官局已铸银钱,其成色高低,务宜一律。设有参差,关系甚大。请饬将各省新铸式样,送总银行查验。其每年共铸若干数目,亦须咨报,以凭稽核。
总行章程十二条
一总银行代户部筹款,本与分行专做生意者不同。惟创办之始,分行尚未拟设。拟请暂收官商存项,并汇划支付等款,以为商办分行之倡。经理一切,尤在得人。应由总办招请美国熟手,分司其事。详核支收,以免遗漏,而昭大信。渐与各国著名银行联络,以期汇划可通,缓急可恃。款归实际,人无虚设。所有员司,概不徇情滥用。
一总银行自总办以次,薪水以及公用,应准作正开销,暂在所拨资本内支付。俟银票通行,铸钱获利后,自应专拨几成,以备行用。一切款目,每月结报一次,每年综核一次。刻成总册,遍发各省分行,并详报户部备案。总银行册簿,户部堂司,可以随时阅看。
一所拨资本一千万元,除六百万元存库外,尚余四百万元,预备购地建屋,造库机器钢模纸张并铸造金银等用。奉准之后,请先拨若干,以便布置一切。  一铸造金银,所需较巨。如资本不敷周转,应请设法筹拨,转输甚捷,不致久阁成本。以后户部应放款饷,如以金银钱及银票为便,即可酌量搭放。若创办之始,市价未平,或有涨落等情,再行斟酌办理,以期尽善。
一新开金矿,或统归官办,或招商集股。商股应得之金,拟请按照时价,给以铸出之金钱,以免金砂金块,转售出洋。此中仍恐难免偷漏。须饬经办之人,随时稽查结报。
一总行有稽查分行之责。买空卖空,自当严禁。如各行有违例情事,可派委员至该行查帐。如有应改应添或应撤之事里,请核办费用,开销公款。如派出之员,有滋扰勒索等事,准分行详报,立时撤去。
一总行所收藏铁柜之借券,以及各项钢模,每年须由户部会同查看一次,有无损坏走漏,登明簿册。其已停办之银行,所刊银票钢模,随时验明销毁。
一所收借券,除官银行照领外,其余绅商士庶,均可购买,应付年息五厘,无论何处官银行,一律验票照付。所付之银,由官银行报明总银行,提款划还。
一所收借券现银,实与息借商款无异。因有银行付息,较易取信。俟集成巨款后,可用以整顿海陆两军,及一切保护疆土振兴商务之事。
一泰西借券名目不一,用作何项工程者,即名为何项借券。或二十年,或三十年,券内载明年限。但使年息照付,民信皆孚。限满之后,仍可展期若干年,换给新券。
一铁路招商,创议已久。只准华商承办,不许暗招洋股。且路长款少,势难遍筑。惟总银行及分行开设之后,借券畅行,可另发铁路借券,每张百元至五百元,或一千元。商民因银行之可恃,而深信诸国家,必有群相购买者。通国铁路,不难同时并筑矣。
一借券之式,大约长方尺余,上列本票,下列方寸小票四十张,即息票也。到期持向银行,剪去一票,现可收息。再到期,再剪。每年付息两次。剪尽小票,则年限已满,可持本票收本。其法甚善,其制甚精。兹谨绘图式于下:
(缺图见原书P180)分行章程二十四条
一分设官银行之牌号住址,及董事几人,集股若干,每人有股若干,每股先收若干,应设立合同簿册,刻用图记,开报总银行,转详户部,给与准开执照。并禀请本省藩司,暨地方官立案,以凭查考。
一官银行如集股十万元,应俟开办获利后,逐渐提存公积银至二万元为止。作为余本。万一股本亏折,除将余本尽数分偿外,不更追查各股商私财。此为有限公司,庶股商不致受累。
一开设之日,照西例先定限二十年。如无违例之事,准其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