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公案
清·蓝鼎元 编著


蓝公案(原名《鹿洲公案》,又名《公案偶记》、《蓝公奇案》、《蓝公案全传》)
版本:
  清代文言小说集。光绪廿八(1902)年上海山左书林出版,易名为《蓝公奇案》、《蓝公案全传》。二卷廿四则。
作者:
  蓝鼎元。作者受诬罢官后,将雍正五(1727)年任广东潮州府普宁知县、后又兼署潮阳县两年间的审案,选录成书。
内容:
  虽然为廿四则故事,然而皆以真实案例为据,反映了清代前期潮州一带的社会生活。



第一则 五营兵食

第二则 三宄盗尸

第三则 邪教惑民

第四则 幽魂对质

第五则 葫卢地

第六则 没字词

第七则 龙湫埔奇货

第八则 死丐得妻子

第九则 贼轻再醮人

第十则 闽广洋盗

第十一则 兄弟讼田

第十二则 卓洲溪

第十三则 改甲册

第十四则 云落店私刑

第十五则 三山王多口

第十六则 西谷船户

第十七则 忍心长舌

第十八则 仙村楼

第十九则 尺五棍

第二十则 林军师

第二十一则 山门城

第二十二则 猪血有灵

第二十三则 古柩作孽

第二十四则 蜃楼可畏



第一则 五营兵食


  潮阳一县,岁征民米军屯一万一千余石,配给海门、达濠、潮阳、惠来、潮州城守五营兵食,无有存者。征收不前,则庚癸将呼,非细故也。
  雍正五年丁未,承三载荒歉之余,米价腾贵。潮令魏君发支兵米,至五月之半止矣,其半月不能继。六七两月,将离任,又不继;八月解组,大埔尹白君署潮篆,九月卒于官。五营军士半载乏食,悬釜嗷嗷,民间岌焉。时镇潮大帅尚公,约兵有法,纪律严明。潮阳、海门诸守将,皆能得士心。是以诸军虽极苦,而无敢越念。
  大吏以余承乏,代庖兹邑。冬十月十八日抵任,廪无粒米,仓无遗谷,军士多鸠形鹄面,有不能终日之势。适奉宪檄,借运镇平、程乡仓谷三千石,暂给兵饷。余曰:“噫!美矣。但募舟转运,上水下滩,往返须二十日,恐兵丁不能久待。且夫船运费将何所资?转盼数月,又有运还程、镇补仓之费。可遂云长策乎?查是岁早禾半收,冬稔八分以上,设法催征,未必不较便捷也。”
  吏皆曰:“难甚,潮人素有健逋之癖。乡间居民,有粮者少,连阡广陌,皆郭内世家大族之田。阖邑乡绅、举、员,文武生员,不下七八百人;捐纳监生,一千三四百人;院、司、道、府书吏辕役,势豪大棍,不知几千百人。皆威极烜赫,如虎如狼。持檄催粮之差,孰有过其宅而问者,见之惴惴莫敢仰视,有片言获戾,则缚入其家,禁闭楚挞;否则追至县堂,丛殴公庭之上,由来久矣。而图差亦遂与和同舞弊,有钱纵释,毫不以催征为意。每逢比较,拘亡户饿殍一二人,代责抵塞,无有确实粮户得以见官。且比较轻笞,百不当一。稍示之以严刑,则有前任魏使君故事,各役哄堂一声,渍然走散,登东山,扎石洞,二三百人,蜂聚弗返,诛之不可胜诛。使君无如之何,则必款绅衿,邀豪猾,出以好言劝慰,然后下山,供役如常。自此奄奄不能复振,百事皆掣肘不可为矣。”
  余曰:“不然,绅衿独不畏详革乎?上司吏役,不畏上司惩治乎?势豪大棍,吾自有三尺,此无难也。衙役散堂登山,则系不轨乱民,吾能禽而尽杀之。”佥曰:“绅衿、宪役,非止百十抗粮,可以详革,必人人而尽申之,安所得许多楮墨?且日亦不足矣。”余曰:“噫!天下岂有不可化之人哉?我自有良法处置,非汝等所知也。”
  乃下令阖邑人民曰:潮阳之在岭东,固巍然大县也。沃野平田,二百余里,素号产米之区。人物蔚兴,世家大族,甲于潮郡。士大夫明礼义而重廉耻,古以海滨邹鲁目之。迩来西成歉薄,急公者鲜,兵糈贻误,亦出于无如何。
  今冬稔有秋,闾阎不苦乏食,此亦急公奉上,为长史分忧之日也。五营军士,自五月至今,未沾升斗之粮。汝等同乡共井,非亲即故,宁不相知相恤?况设兵卫民,输赋养兵,古今通义。汝等藉人之力以安疆土,忍坐视其枵腹颠连,而不一恻然动心欤?
  兹奉宪檄,借运镇平、程乡仓谷三千石,暂给潮饷。
  夫镇平小邑也,程乡中邑也。小邑人民尚能急公完粮,以赢余米粟养活邻县,汝以潮阳大邦,而乞食于小邑,不亦可耻甚乎?况镇、程之粟虽来,汝士民粮米终须完纳,何苦自居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