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于二十五月之数不合。于是臆造为除祥月数之说。谓内容一月。二十四月再期。其月余日不数。为二十五月。中月而禫。空一月为二十六月。出月禫祭。为二十七月。其语其义。皆晦昧不明。不可得通。王肃以禫在祥月。连祥月数之。闲一月。故主二十六月。此亦不合二十五月。夫禫既在二十四月。连祥数之。何为闲一月至二十六月又禫。其事复。其义亦不可通。总之圣人制礼。昭如日星。何用费后儒如许调停。仍不画一。而柬之乃谓二十七月。今既行之。
二十五月初无疑论。以此强杜人口。直是愦愦。夫使二十五月初无疑论。郑王何以更为异说。世人何以又背二十五月不遵。而行二十七月无理无名之制乎。惜乎王元感观书未。求礼之心不切。议礼之智不精。持辨不坚。而为柬之虚谬之词所绌。当时众人无识。又皆助柬之。谓其言不诡于圣人。遂使周公制服精义。礼经垂法明文。竟为群儒晦蚀。微言久绝。大义愈乖。岂非古今一大憾事与。昔孔子以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责宰予之不仁。亦大概言之耳。
若援丧纪截算之。亦将限婴儿必二十五月。即去父母之怀。于事义可通乎。以愚断之。三年之丧本实三十六月。有较然无疑者矣。闲尝窃据汉书文帝遗诏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纤七日之文。以为此不但可证三年之丧实三十六月。并因可得禫服实七月之证。盖自第三十中月行禫。连根数之。尽三十六月。恰得七月。文帝之诏。以大红小红当大小祥也。以纤七日当禫七月也。戴记曰。禫而纤。疏曰。禫祭之时。元冠朝服。禫祭既讫。而首着纤冠。身着素端黄裳。
又云。黑经白纬曰纤。戴德变除礼文。云旧说纤冠者。采缨也。以无正文。故以旧说而言。然则禫纤之制。戴德且无定说。要之既禫而纤。则纤正禫之冠服。故文帝可以纤字代禫也。虽颜师古驳应劭以日易月之说为无稽。然十五日十四日七日之数。即不取周礼。亦必旧典相因。故依而参差折算之如此。师古乃谓文帝此制。自率己意创为之。非有取于周礼。何谓以日易月乎。三年之丧二十七月。岂有三十六月之文。禫又无七月。应氏既失之于前。近代学者。
因循谬说。未之思也。
窃谓师古号精汉书之学。乃于一代朝章国典之大。祖宗煌煌诏语。竟昧而不考。舍而不顾。不知因之以求古礼。乃反下依汉末郑元二十七月之制。谬以断周公尼父以来相因大法。可谓颠倒蔽昧。失是非之心者矣。丧服无三十六月之文。然又岂有二十七月之文乎。师古纵不信以日易月。亦岂不知四时之纪。以十二月成岁。而三十六月。恰符三年之足月乎。夫三年之丧。圣经之明文也。以十二月纪年成岁。古今之通义。百姓之日用也。而汉儒丧服之制。因仍纬书。
不名之三年。直名之五五。见于文字。着于碑石。蔽且谬矣。吾观唐史卢履冰传。载田再思之言曰。会礼家如聚讼。迂生鄙儒。未习先王之旨。而阂人子之心。安足议夫礼哉。又元行冲曰。古缘情制礼。情礼俱尽。因心之极也。夫行冲特泛论一切上下轻重之服且如此。而况斯人第一重丧。反使文不称情。何谓因心之极也。又近儒顾氏亭林言。服制一以周公为正。后世有所增损。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实。而不究古人制礼之意者也。顾氏之言如此。而其说三年之丧。
亦止因仍旧文。无所辨正。至其称今人过于古人三事。一曰三年问曰至亲以期断。今从郑氏之说。三年必二十七月。一曰古人以祥为丧之终。中月而禫。则在除服之后。今自禫后乃谓之终丧。是其意方以从郑氏得服二十七月为幸。其说禫义尤鲁莽。全昧周公制服设经。文与实之正。张皇补苴。止于如此。其于古人制礼之意。殆亦未究也。
此文既成后。始见近人钱塘王复礼家礼辨言。中有三年丧不宜折一条。首引季璠爵里未详之言云云。然绎其说。多疏漏未审确。即如公羊荀卿年代先后且未辨。反谓公羊为荀卿所误。至纤禫日数未定。中月二字亦无解。最其后调停起复一事。遗本语末。其细已甚。殆近吏胥官文书之所为。似未足与议经常大典。又其所引毛西河诸人之说。率皆庸浅习熟。老生常谈。缓泛无气力。不足以夺久敝之人心。昔唐太宗见徐干中论。有复三年丧文。甚喜。及宋曾南丰校中论。
此文已不可见。观南丰极称干生浊世。独能考六艺推仲尼孟轲之旨。述而论之。则此文虽不存。未知其说云何。要必有可观。故能动太宗之意。惜乎世既不能兴行。而传书者又无识。不知郑重宝贵。而漫听其亡逸。使与王元感并湮也。邑子张遇春。亦尝为文论三年丧。但其义未广。其辞未备。寥寥短篇。闇郁不彰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