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盗虽小人之雄,亦自有识见。如富人平时不刻剥,又能乐施,又能种 种方便,当兵火扰攘之际犹得保全,至不忍焚掠污辱者多,盗所快意于劫杀 之家,多是积恶之人。富家各宜自省。
  失物不可猜疑
  家居或有失物,不可不急寻。急寻,则人或投之僻处,可以复收,则无 事矣。不急,则转而出外,愈不可见。又不可妄猜疑人,猜疑之当,则人或 自疑,恐生他虞;猜疑不当,则正窃者反自得意。况疑心一生,则所疑之人 揣其行坐辞色皆若窃物,而实未尝有所窃也。或已形于言,或妄有所执治, 而所失之物偶见,或正窃者方获,则悔将若何!
  睦邻里以防不虞
  居宅不可无邻家,虑有火烛,无人救应。宅之四围如无溪流,当为池井, 虑有火烛,无水救应。又须平时抚恤邻里有恩义。有士大夫平时多以官势残 虐邻里,一日为仇人刃其家,火其屋宅。邻里更相戒曰:“若救火,火熄之 后,非惟无功,彼更讼我以为盗取他家财物,则狱讼未知了期!若不救火, 不过杖一百而已。”邻里甘受杖而坐视其大厦为煨烬,生生之具无遗。此其 平时暴虐之效也。
  火起多从厨灶
  火之所起,多从厨灶。盖厨屋多时不扫,则埃墨易得引火。或灶中有留 火,而灶前有积薪接连,亦引火之端也。夜间最当巡视。
  焙物宿火宜儆戒  烘焙物色过夜,多致遗火。人家房户,多有覆盖宿火而以衣笼罩其上, 皆能致火,须常戒约。
  田家致火之由
  蚕家屋宇低隘,于炙簇之际,不可不防火。农家储积粪壤,多为茅屋。 或投死灰于其间,须防内有余烬未灭,能致火烛。
  致火不一类
  茅屋须常防火;大风须常防火;积油物、积石灰须常防火。此类甚多, 切须询究。
  小儿不可带金宝
  富人有爱其小儿者,以金银宝珠之属饰其身。小人有贪者,于僻静处坏 其性命而取其物。虽闻于官而寘于法,何益?
  小儿不可独游街市 市邑小儿,非有壮夫携负,不可令游街巷,虑有诱略之人也。
  小儿不可临深
  人之家居,井必有干,池必有栏。深溪急流之处,峭险高危之地,机关 触动之物,必有禁防,不可令小儿狎而临之。脱有疏虞,归怨于人何及!
  亲宾不宜多强酒
  亲宾相访,不可多虐以酒。或被酒夜卧,须令人照管。往时括苍有困客 以酒,且虑其不告而去,于是卧于空舍而钥其门。酒渴索浆不得,则取花瓶 水饮之。次日启关而客死矣。其家讼于官。郡守汪杯忠究其一时舍中所有之 物,云“有花瓶,浸旱莲花”。试以旱莲花浸瓶中,取罪当死者试之,验, 乃释之。又有置水于案而不掩覆,屋有伏蛇遗毒于水,客饮而死者。凡事不 可不谨如此。
  
   婢仆奸盗宜深防 清晨早起,昏晚早睡,可以杜绝仆婢奸盗等事。
  严内外之限
  司马温公《居家杂仪》:“令仆子非有警急修葺,不得入中门;妇女婢 妾无故不得出中门。只令铃下小童通传内外。治家之法,此过半矣。
  婢妾常宜防闭
  婢妾与主翁亲近,或多挟此私通,仆辈有子则以主翁藉口。畜愚贱之裔, 至破家者多矣。凡婢妾不可不谨其始,亦不可不防其终。
  
  
  
  
   侍婢不可不谨出入
  人有婢妾不禁出入,至与外人私通。有妊不正其罪而遽逐去者,往往有 于主翁身故之后,自言是主翁遗腹子,以求归宗。旋至兴讼。世俗所宜警此, 免累后人。
  婢妾不可供给
  人有以正室妒忌,而于别宅置婢妾者;有供给娼女,而绝其与人往来者。 其关防非不密,监守非不谨,然所委监守之人得其犒遗,反与外人为耳目以 通往来,而主翁不知,至养其所生子为嗣者。又有妇人临蓐,主翁不在,则 弃其所生之女,而取他人之子为己子者。主翁从而收养,不知非其己子,庸 俗愚暗大抵类此。
  暮年不宜置宠妾
  妇人多妒,有正室者少蓄婢妾,蓄婢妾者多无正室。夫蓄婢妾者,内有 子弟,外有仆隶,皆当关防。制以主母犹有他事,况无所统辖!以一人之耳 目临之,岂难欺蔽哉!暮年尤非所宜,使有意外之事,当如之何?
  婢妾不可不谨防
  夫蓄婢妾之家,有僻室而人所不到,有便门而可以通外。或溷厕与厨灶 相近而使膳夫掌庖,或夜饮在于内室而使仆子供役,其弊有不可防者。盖此 曹深谋而主不之猜,此曹迭为耳目,而主又何由知觉!
  美妾不可蓄
  夫置婢妾,教之歌舞,或使侑樽以为宾客之欢,切不可蓄姿貌黠慧过人 者,虑有恶客起觊觎之心。彼见美丽,必欲得之。“逐兽则不见泰山”,苟 势可以临我,则无所不至。绿珠之事在古可鉴,近世亦多有之,不欲指言其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