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夫而降,则於父卒如国人也。昆弟,庶昆弟也。旧读昆弟在下,其於厌降之义,宜蒙此传也,是以上而同之。父所不降,谓也。)
  [疏]“传曰”至“降也”。
  ○释曰:问者,怪此等皆合重服期,今大功,故发问也。答云“先君馀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也”者,此直答公之庶昆弟,以其公在为母、妻厌,在五服外,公卒犹为馀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其大夫之子,据父在有厌,从於大夫,降一等,大夫若卒,则得伸,无馀尊之厌也。云“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者,此传云而降,遂言不降者也,此传虽文承大夫下,亦兼解公之昆弟,未悉公为何人。不降弟,公不降,子亦不降,与大夫同也。
  ○注“言从”至“也”。
  ○释曰:以大夫尊,少身在降一等,身没其庶子则得伸,如国人也。云“昆弟,庶昆弟也”者,若,则在父之所不降之中,故知庶昆弟也。云“旧读昆弟在下,其於厌降之义,宜蒙此传也,是以上而同之”者,言旧读,谓郑君以前马融之等,以“昆弟”二字抽之在传下,今皆易之在上。郑检经义,昆弟乃是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所为者,父以尊降庶子,则庶子亦厌而为昆弟大功。是知宜蒙此传,则昆弟二字当在传上,与母妻宜蒙此传,同为厌降之文,不得如旧读也。云“父所不降谓也”者,不指不降之人,而云谓者,欲见中非一,谓父为妻、子之等皆是也。
  皆为其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皆者,言其互相为服,尊同则不相降。其为士者,降在小功,子为之,亦如之。)
  [疏]注“皆者”至“如之”。
  ○释曰:此文承上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之下,则是上二人为此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以其二人为父所厌降亲,今此从父昆弟为大夫,故此二人不降,而服大功,依本服也。言“皆”者,郑云“互相为服”者,以彼此相为同,是从父昆弟相为著服,故云皆,互相见之义故也。云“其为士者降在小功”者,降亦等故也。云“子为之亦如之”者,虽不降,同故也。
  为夫之昆弟之妇人子人者。(妇人子者,女子子也。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见恩疏。)
  [疏]注“妇人”至“恩疏”。
  ○释曰:此亦重出,故次从父昆弟下。此谓世叔母为之服,在家期,出嫁大功。云“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见恩疏”者,女在家室之名,是亲也,妇者事人之称,是见疏也。今不言女与母,而言夫之昆弟与妇人子者,是因出,见恩疏故也。
  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下传曰:“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指为此也。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自为其子期,异於女君也。士之妾,为君之众子亦期。)
  [疏]注“下传”至“亦期”。
  ○释曰:妾为君之庶子,轻於为夫之昆弟之女,故次之。引下传曰“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指为此也”者,彼传为此经而作,故云指为此。在下者,郑彼云文烂在下尔故也。云“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者,妾从女君服,得与女君同,故亦同女君三年。又云“自为其子期,异於女君也”者,以其女君从夫降,其庶子大功,夫不厌妾,故自服其子期,是异於女君也。云“士之妾为君之众子亦期”,谓亦得与女君期者,亦是与己子同故也。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旧读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之服也。)
  [疏]注“旧读”至“服也”。
  ○释曰:此是女子子逆降旁亲,又是重出,故次之於此。知逆降者,此经云嫁者为世父已下出降大功,自是常法。更言未嫁者,亦为世父已下,非未嫁逆降,如何?云“旧读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之服也”者,此马融之辈旧读如此,郑以此为非,故此下注破之也。
  传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下言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此不辞,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当言其以明之。《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明之矣。传所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文烂在下尔。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及将出者,明当及时也。)
  [疏]释曰:云“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此二者,依郑为世父巳下七人本服皆期,未嫁者逆降之,服大功也。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者,此传当在上,“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下,烂脱,误在此。但“下言”二字及“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九字总十一字,既非子夏自著,又非旧读者自安,是谁置之也?今以义,必是郑君置之。郑君欲分别旧读者,如此意趣,然後以注破之。云“此不辞”者,谓此分别文句,不是解义言辞也。云“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当言其以名之”者,此郑欲就旧章读破之。案《不杖期章》云“女子子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後者”也,又云“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